*ST集友: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7 21:10:2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集友股份”)拟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慧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通慧源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慧聚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聚药业”)50.76%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都佳          任爱华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集友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