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7 21: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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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53            证券简称:普莱得                公告编号:2026-035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为:2026 年 7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7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 次 会 议 现 场 出 席 及 网 络 出 席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34 人 , 代 表 股 份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86,19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8.97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923,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539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1,923,98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923,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397%。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杨伟明先生、韩挺先生、丁小贞女士、杨诚昊先
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8,106,32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6,32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22%。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杨伟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8,102,95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2,95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韩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8,102,95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2,95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杨诚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8,102,94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2,94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丁小贞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陈希琴女士、翁孟超先生、孙敏虎先生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表决结果:同意 88,105,51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5,5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陈希琴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8,102,98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2,98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2%。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翁孟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8,103,01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3,0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孙敏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王晓野律师和曹瑞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上
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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