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7 21:05:4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6 年 7 月 27 日
         中国 上海市浦东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21 楼 (200120)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浙江普莱得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
议程及相应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目的而使用,除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外,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
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11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会议联系方式
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普莱得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系统 投 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 2026 年 7 月 27 日上 午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7 日 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
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三)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86,19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773%。
   (四)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
票的股东合计 27 人,代表股份 1,923,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97%。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3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8,113,9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
                      《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股东代
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数和网络投票结
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涉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
   表决结果:同意 88,106,32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
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6,32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22%。
   表决结果:同意 88,102,95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2,95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6%。
  表决结果:同意 88,102,95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2,95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7%。
  表决结果:同意 88,102,94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2,94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4%。
  本议案涉及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表决结果:同意 88,105,51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
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5,5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0%。
  表决结果:同意 88,102,98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2,98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2%。
  表决结果:同意 88,103,01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
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3,0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已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
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
完成了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
的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周   波   律师                  王晓野    律师
                    经办律师(签字):
                                   曹瑞玥    律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普莱得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