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河南
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10000MD022356XQ号《律师事
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本次签署《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书》”)的孙勋涛律师及张淑敏律师均为本所的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经办律师 ”),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据此,本所及本所经
办律师业已具备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聘
请的专项见证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
见证了贵公司于2026年7月27日(星期一,下同)下午14时30分召开的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有
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及
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多
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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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情况向本
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
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七、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公告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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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执
业规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依法撰写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过了《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7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 http :
//www.cninfo.com.cn)
(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会现场会议。该《通知》就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基本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召集人、会议时间(含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
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及其他相关事宜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贵公司全体
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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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召开,其中:
司科技大厦5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中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深交所互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6年7月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召
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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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含股东
代 表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 下 同 )共 计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6年7月22日下
午15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所出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为截至2026
年7月22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
公司股东。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
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3,225人,代表
股份41,192,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34%。上述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
体资格均经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小组予以验证。
(3)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3,226 人 , 代 表 股 份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0.0009%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3,225 人 , 代 表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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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河南怀川律师事务
所律师共同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出
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本次股东
会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经查验,上述《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列明的本
次股东会拟审议《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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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上
述《议案》,且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票、计票(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息公
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统计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司董事会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380,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35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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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7.9473%;反对630,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309%;弃权2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8%。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表决事项,经由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贵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审议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
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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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孙勋涛
经办律师: (签名)
孙勋涛
经办律师: (签名)
张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