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北京佳讯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6 年
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符合《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中
无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人员。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归属日、归属条件、归属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激发本次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
心,凝聚公司团队,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
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