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073-16 号
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5),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向
债权人进行了通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并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未成就及激励对象
因离职或退休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对应的合计 3,773,605 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1)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未成就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相
关数据,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拟注销全体在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
性股票 3,655,255 股。
(2)激励对象已离职或退休
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10 人因已离职而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2 人因已退休而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拟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773,605 股,其中,因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
核指标未成就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655,255 股,激励对象离职或
退休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18,350 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338 人调整为 0 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73,605 股调整为 0 股。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因
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3.26 元/股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因离职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3.26 元/
股,因退休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3.26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安排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5),通知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
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至前述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间
届满日,公司未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
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股份回购专用
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5436653),并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申请办理 3,773,605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
票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
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债权人通知、注销日期等相关安
排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息披露,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证券
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