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有效的
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
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需
求,基于实际的外汇风险敞口,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
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
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
生产品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
规定,并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为
主要目的,不进行以投机或单纯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对公司外汇风险敞口的谨慎预
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并合理安
排套期保值的金额、产品和期限,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有权机构审
议批准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主要审议事项包括: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二)拟开展的业务品种、交易对手及风险控制措施;
(三)未来一定期间(如 12 个月)内预计的交易额度与期限;
(四)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批准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加强对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第四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及时汇报资金使用
情况等);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比较,
提出具体操作方案。
(二)销售、采购等业务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
础业务信息、交易背景资料,并及时反馈结算变更、订单取消或延期等影响套期
保值匹配性的重大事项。
(三)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监督业务人员严格执行风险管理政策,
并将结果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证券事务部:负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组织履行外汇
套期保值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业务部门须按以下要求向财务部提交相关材料,
以便开展汇率风险对冲的方案制定:
合同金额、结算币种)、交易背景证明文件(如进出口报关单、信用证)、外汇
市场波动分析参考报告等。
(二)财务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
进行比较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具体操作方案并上报审批。
(三)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及方案内,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
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
认后,方可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建立业务台账,检查交
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
发生。同时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与公司台账进行核对。
若出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
(五)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
员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业务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实行职责分离。交易
申请、审批、执行、资金划拨、账务处理、审计监督等关键环节不得由单人负责
全部流程,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此项职责分离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内部内审
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
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资金风险防范: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
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动态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及到期偿付金
额。
(二)汇率变动风险预测:根据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模拟在汇率出现不
同幅度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管理层。
(三)交割风险控制: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的预测与落实,加强与业务部门
的沟通,防止因基础交易变动导致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或违约。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授权范围以及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
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或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异常情况,
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立即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管理层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
风险降低、风险分担等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产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
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应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类别、预期管理的风险
敞口、两者间的风险对冲经济关系,以及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并提交分
析报告,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凭证等业务档案,以
及与金融机构签署的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
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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