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6 16: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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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的
      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意见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辉超市”)于近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
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1102 号)(以下简称《问询
函》)。依据《问询函》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与公司管理层认真讨论了《问询函》的内容,并核查了相关资料,本着
谨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涉及相关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问题二、关于关联交易。
  年报显示,2025 年公司向永辉彩食鲜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商品
劳务 89.33 万元;向四川永创耀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商品 2.79 亿元、接
受劳务 3.79 万元,同时向其提供劳务 1141.39 万元;向一二三三国际供应链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商品 4.00 亿元、接受劳务 5022.23 万元,同时
向其销售商品 21.66 万元、提供劳务 889.64 万元;向永辉云金科技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接受劳务 324.61 万元,同时向其提供劳务 188.68 万元。上述公司均
为公司的合营或联营企业,且关联交易金额较大。
  请公司:(1)分关联方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内容、
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定价依据、信用政策及结算方式、期末往来款余额及期后
回款或货物交付情况,并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价格进行对比,说明关联交易定价
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2)结合上述关联方的主营业务、
业务模式及与公司的业务相关性,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相关主体同
时作为公司供应商和客户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请
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在对永辉超市 2025 年度上述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核查后,
我们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从战略高度进行横
向联合或公司多年经营惯性所形成,符合交易双方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利益及发
展策略,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经营效益。相关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相关
交易具备商业实质,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标准,定价具备公允性,交易条件贴合
市场化商业惯例,能够保障公司相关业务有序推进。相关交易未对上市公司业务
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琨、柏涛、谢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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