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6-045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精工”或“公司”)本次拟新增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消费电子行业自动化设备升级项目”的实
施主体之一,并新增相应实施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 1301-20 号及
吴江区江陵街道乌金路 98 号;新增吴江经济开发区湖心西路 666 号为“新建研发中心
项目”的实施地点。
? 本次事项仅涉及新增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消费电子行业
自动化设备升级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新增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
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规模等,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
响。
?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5 号),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 40,404,04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75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999,999,99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2,949,093.27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2]第 ZA16176 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
募集资金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投项目的基本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 累计投入募 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入进度
新能源行业自动化设备扩产建
设项目
消费电子行业自动化设备升级
项目
合计 170,238.88 98,294.91 63,122.16
注: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未经审计。小数点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以及公司的业务发展
和项目实际开展需要,公司拟新增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消费电
子行业自动化设备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并新增相应实施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
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 1301-20 号及吴江区江陵街道乌金路 98 号;新增吴江经济技术开
发区湖心西路 666 号为“新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事项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增加前) 实施地点(增加后)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湖西路庞山路交叉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湖西路
消费电子行业自动 口东南侧地块的自有厂房、深圳市龙华区
庞山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的自
化设备升级项目 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 1301-20 号、吴
有厂房
江区江陵街道乌金路 98 号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山路与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山路与湖心西路交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湖心西路交叉口东北侧自有厂 叉口东北侧自有厂房、吴江经济技术开发
房 区湖心西路 666 号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公
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
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风险可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