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尤其财务资助对象为自然人。公司
如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
要求和程序,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
对外披露,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九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本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该控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
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二)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
手续,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认真做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四)办理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
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
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
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有关人
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