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包装: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5 0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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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和联络;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
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八)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问讯;
  (十一)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十二)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十三)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五)《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
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
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或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
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
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直接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
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
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
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
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
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应当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
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
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
订成册,建立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
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十五条 有关股东会的工作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公司股东会的筹
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
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
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相关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
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通知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
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
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
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项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 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 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
关规定;
  (三) 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
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
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法律、
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
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
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
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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