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包装: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6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5 0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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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
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
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公司经理层负责管理公司投资事项,负责公司投资项
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重大经营及投
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为:
  (一)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谨慎授
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公司章程》所称交易的审批权限: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授权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准。
  除第四条规定事项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前款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
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项目有明
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八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
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
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九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实施的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以其累
计数额计算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
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应确保其贯彻实
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由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签署有
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
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财务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公司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并向总经理、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五)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相关文件
报送财务部、经理层并提出审结申请,由经理层、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等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董事
会指定部门保管。
              第五章   决策及执行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执行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或
违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董事长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
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
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   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或对投资项
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等其他原因,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
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
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监
察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包含本数、
                              “超过”不包
含本数。本制度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之日起生效。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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