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
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
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
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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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7月24日(星期五)下午15:00召开本次
股东会。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2026-033),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
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
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7月24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赢
合科技(东江园区)主楼1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贾廷纲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
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5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
投资者”)共2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800,83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54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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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本
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87,994,43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67,609股。
表决结果:同意187,998,49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71,662股。
表决结果:同意188,146,405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19,576股。
表决结果:同意187,990,54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63,71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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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88,438,635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011,806股。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88,086,71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59,881股。
表决结果:同意188,139,21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12,382股。
表决结果:同意188,146,40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19,579股。
表决结果:同意188,487,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060,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111%;反对2,689,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404%;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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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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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程 婷
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