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5 0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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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6-028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
                            √发行股份
股份来源                        □回购股份
                            □其他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48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期权数量            600万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期权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是,预留数量106万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               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期权比例17.67%
                            □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期权
数量
激励对象数量                      26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               7.81%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激励对象范围
                            □外籍员工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员工
行权价格                        20.47元/份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00148192002J
法定代表人        庄盛鑫
注册资本         20,122.6732万元
成立日期         1994年12月18日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3333号中国(合
注册地址
             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A区科研楼裙楼4层401室
股票代码         603110.SH
上市日期         2017年10月13日
             精细化工新材料(软包装印刷用油墨、复合用聚氨酯胶粘剂、PCB
主营业务
             电子油墨等)及算力业务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主要会计数据       2025年/2025年末        2024年/2024年末       2023年/2023年末
营业收入             380,445,602.51     436,147,224.76     393,582,500.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6,364,823.76      13,957,367.15      52,015,732.19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6,569,297.04      11,361,780.20       6,347,542.38
的净利润
总资产              814,845,694.54     874,012,497.83     857,754,091.7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3               0.07               0.26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3               0.07               0.26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03               0.06               0.03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0.92               2.01               7.70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0.94               1.63               0.94
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
  四、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0,122.6732 万股的 2.98%。其中,首次授予 494.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4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权益总额的 82.33%;预留 106.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 0.5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7.6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
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期权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 26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
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
合同或劳务合同。
  (四)激励对象获授期权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拟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授出权益数量
                                        司股本总额的
                      (万份)      的比例
                                          比例
 韩雨辰       董事、副总经理    80.00    13.33%    0.40%
 曾广锋    董事、董事会秘书      50.00    8.33%     0.25%
 李素珍          职工董事     20.00    3.33%     0.10%
 唐晓薇          财务总监     45.00    7.50%     0.2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22 人)
       首次授予合计          494.00   82.33%    2.45%
        预留部分           106.00   17.67%    0.53%
         合计            600.00   100.00%   2.9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不超过
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两位小数。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登记期间,激励对象因
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其他激励对象
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或调整至预留部分,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20.47元,即满足行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20.47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A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9.13元;
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0.47元。
  (三)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致,为每股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
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
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
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
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结合各期行权时间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日
起12个月、24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相应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
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则、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
关规定发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交易限制自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
权安排行权。
  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预留部分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首次及预留授予
           至首次/预留部分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第一个行权期
           日当日止
           自首次/预留部分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首次及预留授予
           至首次/预留部分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第二个行权期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
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以及预留股票期权而言,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
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
销。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安排                    公司业绩考核
        以下两个考核目标达成其一:
第一个考核期  1、2026 年净利润扭亏为盈;
        以下两个考核目标达成其一:
 第二个考核期 1、2027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
  注:①“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下同。
  ②“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
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
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
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安排                    公司业绩考核
         以下两个考核目标达成其一:
第一个考核期   1、2027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
         以下两个考核目标达成其一:
第二个考核期   1、2028 年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
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均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对应的行权情况
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核评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10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且股票期权的其他行权条件达成,激励对
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
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
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
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
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
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
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发表意见。
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
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登记结
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
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并由中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议通过。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得税及其他税费。
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
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他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
一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
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
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
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重大违规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
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
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签等,而不在公司或其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
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任相关职务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的,其获授的期权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发生本款
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
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一。若公司提出
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期权将
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期权
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者
与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有关的争议或纠纷,按照本激励计划和
《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
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
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
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当期费
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
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
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8.73 元/股(假设授权日公司收盘价为 2026 年 7 月 24 日
收盘价,即 18.73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22%、17.12%(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 1 年、2 年的
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372%、1.2691%(分别采用中债国债收益率)
  (5)股息率:0.31、0.16%(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年、2 年公司股息率的
平均值)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权日在 2026 年 8 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 494.00 万份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预计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数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授权日
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
影响。
  股票期权的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对
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权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股票期权
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本激励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等的积极性,提高
经营效率,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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