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5 0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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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
国法律法规”)以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
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未违反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或安排;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程》的规定: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被激励对象
对公司的凝聚力,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
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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