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5 0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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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26-058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原因说明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可参与分配的股本 4,598,335,875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分红人民币 14.11 元(含税)(以下简称“2026 年
中期分红方案”)。
                               (以下简称“《2021
  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年激励计划》”)、《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2022 年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相关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依据及方法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调整方法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若在该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若在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的
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调整结果
  (一)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含首次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调整结果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319.50-1.411)=318.09 元/份
  (二)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25.70-1.411)=124.29 元/股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271.94-1.411)=270.53 元/份
  (三)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含首次及预留授予)授予价格的调整结果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93.93-1.411)=92.52 元/股
  以上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鉴于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尚待实施,因此以上调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毕后生效。
  四、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上述原因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
述调整均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中介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基于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对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公司相关激励计划的规定,且该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
司在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实施完毕后,基于该方案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
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待公司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实施完毕后实施。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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