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微电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5 00: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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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明微电子”)的委托,作为明微电子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明微电子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编
制了查验计划,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进行了查验、核实、论证。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明微电子向本所
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资料,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
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明微电子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出具了
相关核查意见。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
任何异议。2026年5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万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监
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本次激励限制性股票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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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6年7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
同意以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5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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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
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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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归属比例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第一个归属期                                        50%
                 批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第二个归属期                                        50%
                 批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授予限制性    获授数量占授    获授数量占预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    留授予时股本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小计             3.00     1.06%     0.03%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9 人)         53.00    18.77%    0.48%
              合计             56.00    19.83%    0.5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
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与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
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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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履
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事
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人
数、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均已成就。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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