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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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112-7 号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傅珏雯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法律意见书
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梧州中
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
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
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6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
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星期四)10 点 00 分
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 100 号科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召集人
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981 人,代表股份 1,017,236,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
议无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543,007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5%;反对 2,419,0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8%;弃权 2,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199,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0272%;反对 2,419,0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320%;弃权 2,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40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546,007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8%;反对 2,417,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6%;弃权 2,27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202,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0291%;反对 2,417,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309%;弃权 2,27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400%。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841,807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79%;反对 2,122,7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6%;弃权 2,27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498,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2165%;反对 2,122,7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443%;弃权 2,27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392%。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764,907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3%;反对 2,114,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8%;弃权 2,3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421,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1678%;反对 2,114,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390%;弃权 2,35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32%。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763,507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2%;反对 2,135,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8%;弃权 2,3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3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419,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1669%;反对 2,135,1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522%;弃权 2,33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809%。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789,507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28%;反对 2,145,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8%;弃权 2,30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445,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1834%;反对 2,145,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586%;弃权 2,30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58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798,007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36%;反对 2,096,7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61%;弃权 2,3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303%。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454,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1887%;反对 2,096,7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279%;弃权 2,34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834%。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478,207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22%;反对 2,442,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01%;弃权 2,3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2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134,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9862%;反对 2,442,8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471%;弃权 2,31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66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
通过。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覃 锦
傅珏雯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