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股份: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5 00: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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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
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
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
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六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七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开展工作。
  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公
司有协助义务。
  第八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法》、公司治理等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九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须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存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要求其改正。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该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经披露信息相
关资料的,如果其他投资者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该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该合理、妥善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语言。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调研过程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其他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结束后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及时在规定平台上刊载。该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存档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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