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会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经全
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充分讨论,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将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
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用于本次
激励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团队
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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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