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天府文旅 公告编号:2026-040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关于嘉兴莱鸿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情况概述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嘉兴莱鸿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莱鸿体育”)
人民币 56,432,773.61 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嘉兴莱鸿体育的股权。同日,
公司与鸿翔控股集团签署了《关于嘉兴莱鸿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
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及《保证合同》。2019 年 6 月 17 日,嘉兴莱鸿体育完成
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40)、《关于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暨关联交易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
二、交易进展情况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第 3.3.3 条“如莱茵体育在鸿翔控股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
款前,未足额付清对香港莱茵鸿翔体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则鸿翔控股对莱
茵体育的付款可相应顺延,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因该
条件未达成,公司未能全额收到股权交易价款。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鸿翔控股集团支
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 28,216,386.81 元及相应利息,尚余股权转让款(含前期应付利息)
人民币 30,121,560.92 元未支付。
近期,经双方一致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已达成,应由鸿翔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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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向公司履行剩余交易价款的支付义务。结合鸿翔控股集团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经
友好协商,双方签订了《关于嘉兴莱鸿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由鸿翔控股集团分期将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公司。同
时,为了保障债权的顺利履行,鸿翔控股集团以其两家下属子公司海宁久逸贸易有限公
司、海宁市鸿大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因此,公司拟与鸿翔控股
集团、海宁久逸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三方《抵押合同》。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与鸿翔
控股集团、海宁市鸿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三方《抵押合同》;公司与鸿翔控股集团、海
宁久逸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尚未签订。
三、《补充协议》及《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一)《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新天府文旅”)
乙方:鸿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鸿翔集团”)
丙方:姚岳良
第一 条 乙方 应向甲方支付的剩余股权 转让价款及前期应 付利息合计人民 币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乙方在支付每笔本金时,应同时支付该笔本金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所
产生的利息。
第二条 乙方分四期按以下安排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款:
第一期: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后 30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00,000 元(大写:壹佰
万元整);
第二期:乙方应于 2027 年 2 月 28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9,040,000 元(大写:玖
佰零肆万元整),其中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乙方至少完成人民币 500 万元(大写:伍
佰万元整)的支付,本期剩余款项最迟支付时间不迟于 2027 年 2 月 28 日;
第三期:乙方应于 2028 年 2 月 29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040,000 元(大写:壹
仟零肆万元整),其中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乙方至少完成 600 万元(大写:陆佰万元整)
的支付,本期剩余款项最迟支付时间不迟于 2028 年 2 月 29 日;
第四期:乙方应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剩余转让款。
第三条 乙方担保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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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长安镇城际商厦 11 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至甲方名下,作为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的
抵押担保。
自登记完成之日起设立,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
抵押权的费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及任何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因素,致使乙方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
不视为乙方违约,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采取其他合理担保措施。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抵押
房产无法完成过户或抵押登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
内提供同等价值且无任何权利负担的其他合法资产作为替代担保,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
约,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宣布全部债务加速到期。
合乙方指定第三方办理解除抵押:
(1)乙方通过处置抵押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等方式)实现还款的,须
确保该等抵押房产的全部交易款项直接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专项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对
应债务;甲方在确认该笔款项已足额到账后,应配合乙方办理解除该特定抵押房产的抵
押登记手续。
(2)在乙方按照协议第二条约定完成各期款项及相应利息支付且无任何违约行为
的前提下,按下列顺序解除抵押:乙方完成第三期款项及相应利息支付后,甲方解除对
海宁市长安镇城际商厦 11 处房产的抵押;甲方在乙方完成第四期款项及相应利息支付
后解除所有剩余房产的抵押。
所披露的权利负担状态真实、完整、无遗漏。甲方有权在抵押登记前及存续期间,自行
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上述房产的登记状态,乙方须予以配合,查询
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抵押财产为乙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乙方指定不同第三方分别提供抵押担保的,各抵押
人以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财产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不影响甲方
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剩余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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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丙方继续为乙方在本次补充协议项下对甲方的全部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第五条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包括本金或利息),
即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宣布本协议项下全部剩余未付债务(包
括本金及利息)加速到期,并要求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清偿全部剩
余债务。
该《补充协议》已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签订。
(二)《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 1、抵押人:海宁久逸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抵押人):海宁久逸贸易有限公司
丙方(债务人):鸿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债权合同: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为甲方与丙方已经签订《关于嘉兴莱鸿体育
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乙方为丙方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抵押
担保。
担保主债权金额:30,121,560.92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壹拾贰万壹仟伍佰陆拾元
玖角贰分)。
债务履行期限:2026 年 6 月 30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抵押财产:乙方同意以乙方位于新都区斑竹园街道竹园大道 789 号的 17 处房产为
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抵押合同》尚未签订,具体内容以最终签订的为准。
合同 2、抵押人:海宁市鸿大置业有限公司
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抵押人):海宁市鸿大置业有限公司
丙方(债务人):鸿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债权合同: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为甲方与丙方已经签订《关于嘉兴莱鸿体育
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乙方为丙方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抵押
担保。
担保主债权金额:30,121,560.92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壹拾贰万壹仟伍佰陆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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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角贰分)。
债务履行期限:2026 年 6 月 30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抵押财产:乙方同意以乙方位于海宁市长安镇城际商厦 11 处房产为主债权提供抵
押担保。
该《抵押合同》已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签订。
四、审议程序履行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签订<关于嘉兴莱鸿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及《抵押合同》的签署,系根据原《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
支付条件达成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推进该事项的办理,充分保护了公司及
股东权益。
如公司后续能够按期足额收回鸿翔控股集团相关款项,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及期间取决于实际收款进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关于嘉兴莱鸿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抵押合同》(海宁久逸贸易有限公司)(拟签);
(三)《抵押合同》(海宁市鸿大置业有限公司);
(四)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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