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达: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性核查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4 0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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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性核查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性核查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性核查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60899-专项 01 号
致: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
再融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定,基于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告时合规性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出具本法
律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
  (一)核查程序
年度审计报告、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
报告;
公开信息检索,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相关信
息,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性核查的法律意见
的企业信用报告;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
不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
情形。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一)核查程序
是否存在因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
情形;
的企业信用报告;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
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核查程序
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核查上市公司现任控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性核查的法律意见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朱恩伟是否存在因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被立
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控制人朱恩伟是否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现任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未受到交易所公开谴

    (一)核查程序
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核查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人员最近一年是否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未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最近三
年不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性核查的法律意见
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
近一年未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前述事项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股票发
行条件的情形。
  上述结论仅由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查询方式得出,尚需结合向相关主管部门
访谈、向上市公司征询、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一步判断,具体以本所律师出
具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法律意见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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