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达: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4 0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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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宏达        公告编号:2026-025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证监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
罚、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情况如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0 号),并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4 号)。公司存在
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
虚增收入、利润;3、2020 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证监会决定
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元罚款;3、对杨鑫(时任宏达新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4、对乐美彧(时任宏达新材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
款。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证监局”)
监管警示函 3 次、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监管函 3 次。公司存在同
一违规事项分别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和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现
就按事项统一梳理如下:
  (一)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133 号),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收到
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沪证监决[2023]76 号),基本情况如下:
有限公司向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生胶及混炼胶、向江苏明珠硅橡胶有
限公司销售生胶并采购设备累计 2,025.27 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3%。公司直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才召开董
事会审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不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公司 2023 年 8 月 29 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95 号),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
司部监管函[2023]第 147 号),基本情况如下:
橡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硅橡胶商品 727.4 万元、采购硅橡胶商品原料二甲基环四
硅氧烷 338.97 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 1,066.37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公司直至 2023 年 7 月 4 日才召开董事会审
议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6.3.6 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
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金额错误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及黄俊、徐国兴、王燕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5]251 号),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黄俊、徐国兴、王燕杰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204
号),基本情况如下:
人,公司 2024 年度实际与江苏明珠及安徽迈腾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 7,281.03
万元,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未准确披露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
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 号)第四条第
一款、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中净资产与净利润等披
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
三、公司基于监管措施内容的整改情况说明
  (一)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学习
  公司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
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并要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和规范
意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有效执行。
  (二)加强关联方交易管理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管理要求,更加谨慎地识别关联方,
与其产生的交易按关联交易严格进行事前额度审议、事中额度管理、事后完整披
露。目前为止,公司未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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