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59 证券简称:红板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1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非独立董事文
伟峰先生、职工代表董事许青云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非独立
董事文伟峰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文伟峰先生为职工代表董事,召开董事会选举文
伟峰先生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工代表董事许青云先生辞去职工代
表董事职务,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其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
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董事离任及补选董事的情况
(一)提前离任情况
是否继续
是否存在
原定任 在上市公
离任 具体职务 未履行完
姓名 离任职务 离任时间 期到期 司及其控
原因 (如适用) 毕的公开
日 股子公司
承诺
任职
拟补选为非
职工代表 2026 年 7 工作 独立董事,
许青云 7 月 28 是 否
董事 月 23 日 调整 尚需提交股
日
东会选举
职工代表董
非独立董 事、董事会
事、董事 2027 年 秘书、副总
文伟峰 会薪酬与 7 月 28 是 经理、董事 否
月 23 日 调整
考核委员 日 会薪酬与考
会委员 核委员会委
员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因工作调整,公司非独立董事文伟峰先生辞去非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
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职工代表董事许青云先生辞去职工代表董
事职务。以上董事离任为工作调整,离任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不会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三)选举董事情况
为保证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选举安排如下: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文伟峰先
生为职工代表董事,同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的议案》,选举文伟峰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
许青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文伟峰先生和许青云先生的任职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中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文伟峰先生简历
文伟峰先生,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正高
级工程师、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要任职经历情况如下:2005 年 7 月至
月至 2021 年 7 月,历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行政经理、总经理;2016 年 10 月
至 2021 年 7 月,任本公司董事;2021 年 7 月至今,任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总经理;2026 年 5 月至今任赣州红板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 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文伟峰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红板科技资管计
划间接持有公司 1,634,384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附件:许青云先生简历
许青云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主
要任职经历情况如下:2000 年 3 月至 2016 年 9 月,历任东莞红板多层线路板有
限公司工艺部工程师、经理;2016 年 9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本公司工艺工程部
经理;2021 年 7 月至 2025 年 8 月,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2025 年 8 月至 2026
年 7 月,任本公司职工董事;2021 年 7 月至今,历任本公司工艺工程部副总监、
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许青云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红板科技资管计
划间接持有公司 933,934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