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3 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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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的行为,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
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第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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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要求。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还必须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项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符合有
关规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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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累积投票制的解
释和具体操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注其投向该董事的选
票数。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将自己应有票数具体分
配给所选的董事候选人,所投票的候选人数小于或等于公司章
程规定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人数,该选票有效,否则,该股
东所投出的全部选票作废;所分配票数的总和小于或等于股东
拥有的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否则,该股东所投出的全部选票
作废。
  第十六条 出席股东投票后,投票股东监票人和计票人必
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四章 董事当选
  第十七条 董事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
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第十八条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所得选票数相
等,但只能有一人或者小于得票相同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按照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投票,直至选出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九条 如果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选票数低于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导致当选董事人数低于应当选董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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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
行再次投票;仍未达到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在公司下次股东会
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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