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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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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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四、本次交易实施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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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长龙”)的委托,担任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沈阳顺
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北方长龙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
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
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26〕第 04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如无
特别说明,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及《北
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大成证字〔2026〕第 041-1 号)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
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出具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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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实施情况的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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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向李英顺、赵建喆、王德彪、杭州雅琪格、兵景智
造、嘉瑞融丰、辽宁润合、盛京英才、辽宁中德购买其所持有的顺义科技 51%
股份。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李英顺、赵建喆、王德彪、杭州雅琪格、兵景智造、
嘉瑞融丰、辽宁润合、盛京英才、辽宁中德。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系李英顺、赵建喆、王德彪、杭州雅琪格、兵景智造、
嘉瑞融丰、辽宁润合、盛京英才、辽宁中德共 9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顺义科技
根据天健华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华辰评报字(2026)第 0185 号),
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83,657.74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以评估结
果为参考依据,标的公司 100%股份的交易估值为 83,600.00 万元,标的公司
过渡期指从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过渡期间,
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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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的公司进行过渡期间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确定过渡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
损益。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
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不含)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享有;如发生亏损,则亏损部分
由交易对方按其协商比例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足额向上
市公司补足。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根据上市公司及顺义科技经审计的 2025 年度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
况,相关财务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顺义科技 2025 年度
经审计数据
交易作价 42,636.00 42,636.00 -
选取孰高指标 56,274.83 42,636.00 -
上市公司 2025 年年报数据 129,595.43 115,334.44 20,658.00
比例 43.42% 36.97% 184.21%
是否构成重大 否 否 是
根据上述数据,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五
千万元人民币。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
根据《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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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跃。最近 36 个月,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陈跃,本次交
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交易对方中,李英顺、赵建喆、王德彪为自然人,杭州雅琪格、兵景智造、
嘉瑞融丰、辽宁润合、盛京英才、辽宁中德已作出有效决议同意本次交易。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李英顺、赵建喆、王德彪、杭州雅琪格、兵景智造、
嘉瑞融丰、辽宁润合、盛京英才、辽宁中德共 9 名交易对象合计持有的顺义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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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完成交易对方持有的
标的公司 42.8510%股份的股东名册变更、标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委派董事及
财务负责人的工商备案登记,并完成李英顺及王德彪所持 8.1490%股份的表决权
委托。标的资产现阶段交割完成后,上市公司合计控制顺义科技 51.00%表决权,
顺义科技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截至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根据与交易对方签署
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对价,具体如下:
截至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按相关约定与李英顺、
赵建喆、王德彪、杭州雅琪格成立共管账户,并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交易对价;
上市公司已按相关约定分别与兵景智造、嘉瑞融丰、辽宁润合、盛京英才、辽宁
中德成立共管账户,并向共管账户支付全部交易对价。上市公司正在根据与交易
对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将共管账户的相关款项支付至
各交易对方指定账户过程中,并将在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披露后完成支
付。
(三)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
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事
项。
(四)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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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交易实施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
存在差异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实施情况的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在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
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实施情况的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完成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事项。
调整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六、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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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与奖励协议》《业绩承诺、补偿与奖励协议之补充
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质押合同》。截至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上述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已满足,相关协议均在正常履行中,未出现
相关方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相关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详细披露。截至本《实
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
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
补偿与奖励协议》《业绩承诺、补偿与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约定,本次
交易尚有如下后续事项待办理:
所对标的公司进行过渡期间审计而出具的审计结果,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
于过渡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补偿与奖励协议》《业绩承诺、补偿与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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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
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
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现阶段交割手续,上市公司正在按照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将共管账户的相关款项支付至各交易对方
指定账户过程中,并将在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披露后完成支付。本次交
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项。
(三)截至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不存在相关实际
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四)截至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完成相关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事项。
(五)截至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
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截至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约定的生效条件均已满足,相关协议均在正常履行中,未出现相关方违反协议约
定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
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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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
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
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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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尉建锋
(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 经办律师:
钱俊婷
授权代表:
李寿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