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诺生物”)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规定,就圣诺生物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
称“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圣诺生物如下保证:圣诺生物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
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
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
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圣诺生物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情况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及 2025 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公司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12,418,55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738,597.84 元(含税)。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44,967,422 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57,385,978 股。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实施完毕。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57,385,978 股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17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998,578.66 元(含
税)。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
号:2025-032),公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实施完
毕。
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 2026 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公
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57,385,97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3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0,363,512.96 元(含税)。同时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62,954,391 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20,340,369 股。2026 年 6 月 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
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若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
格、首次及预留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P=P0÷(1+n),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按照上述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 P={[(15.73-0.14)÷
(1+0.4)-0.03176]-0.32}÷(1+0.4)=7.70 元/股(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综上,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由 15.73 元/股调整为 7.70
元/股。
(2)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调整方法:
Q=Q0×(1+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按照上述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Q=871,976×
(1+0.4)*(1+0.4)=1,709,073 股 。 其 中 , 首 次 授 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量 为
Q=815,640×(1+0.4)*(1+0.4)=1,598,654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Q=56,336×(1+0.4)*(1+0.4)=110,419 股。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15.73 元/股调整为 7.70 元/股,本激
励计划授予数量由 871,976 股调整为 1,709,073 股。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公司本次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
影响。
(二)本次作废的情况
(1)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而作废限制性股票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 58,831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
(2)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而作废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在 2023 年 9 月 30
日(含)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指标一 指标二
以 2022 年 EBITDA 为 对应考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
对应考 对应考核年度 基数,EBITDA 累计值 核年度 为基数,营业收入累
核年度 使用的 增长率(A) 使用的 计值增长率(B)
EBITDA 累计 营业收 目标值
目标值 触发值 触发值
值 入累计 (Bm
(Am) (An) (Bn)
值 )
年、
年和 2025 年三 和 2025
年 EBITDA 累 年三年
计值 营业收
入累计
值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或 B≥Bm X=100%
EBITDA 累计值增长率
An≤A<Am 或
(A)、营业收入累计值增长 X=80%
Bn≤B<Bm
率(B)
A<An 且 B<Bn X=0%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1、上述“EBITDA”指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公司 2022 年 EBITDA 为 10,181.78 万元。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5 年 EBITDA(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
润)为 262,397,985.07 元,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三年 EBITDA 累计值为
X=8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归
属比例为 80%。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
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评价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结果,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仍在职的 70 名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6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均为“A”级,对应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上述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的 70 名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6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性股票作废 22,083 股。
综上,本次作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88,857 股,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作废 366,774 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作废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离职人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管理
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归属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 2023 年 9 月 30 日(含)前
授予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24 日,因此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 2026 年 7 月 24 日至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
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符合归属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述情形,符合
形;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本次可归属的激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 励对象符合任职
任职期限。 期限要求。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在 2023 年 9 月 30 日(含)前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指标一 指标二
对应 以 2022 年营业收
以 2022 年 EBITDA
归 对应 考核 入为基数,营业
对应考 为基数,EBITDA
属 考核 年度 收入累计值增长 根 据 公 司 2025
核年度 累计值增长率(A)
期 年度 使用 率(B)
使用的
的营
年年度报告,公
EBITDA 司 2025 年
目标值 触发值 业收 目标值 触发值
累计值
(Am) (An) 入累 (Bm) (Bn) EBITDA( 税 息
计值 折旧及摊销前利
润 ) 为
第 262,397,985.07
年、2024 2024
三
年和 年和 元 ,2023 年 、
个 2025
归 年 年三年
三年 年三年 EBITDA
属 营业收
EBITDA
期 累计值 入累计 累 计 值 为
值 489,858,939.11
元,较 2022 年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EBITDA 增 长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X) 381.11%,
A≥Am 或 B≥Bm X=100%
X=80%,本期公
司层面归属比例
EBITDA 累计值增长率
(A)、营业收入累计值增
An≤A<Am 或
X=80% 为 80%。
Bn≤B<Bm
长率(B)
A<An 且 B<Bn X=0%
注:1、上述“EBITDA”指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公司 2022 年
EBITDA 为 10,181.78 万元。
业收入为 39,571.68 万元。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中 4 名激励对
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
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职,不符合归属
条件。根据公司
考核评价结果 A B C D 内部绩效考核结
果,仍在职的 7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名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6 名预留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 授予激励对象上
价结果为“A”“B”或“C”,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个人层 一年度的个人绩
面归属比例归属其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 效 考 核 结 果 为
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A”级 , 对 应 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人层面归属比例
为 100%。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本次可归属
的人数为 7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6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为 7.70 元/
股(调整后),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320,216 股(调整后),其中首次
授予 1,231,880 股,预留授予 88,336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价格、数量均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
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离职人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将进入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
司将及时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等文件。随着
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
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
及调整后的价格、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本次
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离职人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管理
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
票将进入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
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
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