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9 证券简称:安达维尔 公告编号:2026-027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
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并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45,000万元的授信提供相
应担保。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一)担保进展一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设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
支行的1,691.9537万元贷款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本次为航空设备公
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
公司为航空设备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进展二
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分
(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航空设备公司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分(支)行的4,000万
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本次为航空设备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航空设备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进展三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天普思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普思拓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的1,000万元综
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本次为天普思拓公司向银行综合授信提
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天普思拓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航空设备公司
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维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销售航空器及零部件、机器人、地面飞行训练用空战模拟器、
通信设备、航空模型、航海模型、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专项运动器材及配件、
专业训练健身器材、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含智能车载设备、仪器仪表、立体仓
储及物料搬运设备、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设备);地理遥感信息服
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制造家具、仪器仪表;制造飞机零件、配件、
测试设备(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含表面处理作业);制造改装汽车;制造航空相关
设备、航天相关设备、海洋专用仪器、机电组件设备、数控连续搬运设备(限分
支机构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973,773,416.99 1,061,135,264.78
负债总额 641,293,151.34 707,316,076.48
其中:银行贷款 146,743,252.93 195,751,407.72
流动负债 636,113,215.98 694,148,390.08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净资产 332,480,265.65 353,819,188.30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21,711,296.82 364,126,543.68
利润总额 -26,456,833.64 -26,002,648.17
净利润 -21,483,648.24 -15,824,750.88
(二)天普思拓公司
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设备制造;智能仓储装备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
务;物联网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
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
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软件外
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特殊作
业机器人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
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
仪器仪表销售;网络设备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数字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
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专用设备
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
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消防器材销售;专用仪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特种设备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57,120,040.12 56,492,618.76
负债总额 43,994,147.37 41,240,879.67
其中:银行贷款 31,525,611.86 22,825,958.26
流动负债 43,993,730.38 41,240,433.93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净资产 13,125,892.75 15,251,739.09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074,442.48 59,961,913.69
利润总额 -2,143,379.18 590,246.15
净利润 -2,143,350.43 590,495.21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的主要内容
同》
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
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
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
师费等)。
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
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
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
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分
(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行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
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
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
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
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
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
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三)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
同》的主要内容
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
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其中,“分合同”
指债务人根据额度授信合同约定,在债权人确定的授信额度内经债权人审核同意
后办理各类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
主债权金额、主债权清偿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额度授信合同为分合同
的总合同,分合同与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分合同形式不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体现为开证申请书、押汇申请书、合同、协
议等债权人认为合适的方式。总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为准。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
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
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同》或行使《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
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
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36,878.44万元(截至2026
年7月23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担保余额,含以前年度签订的担保合同所对应的余
额),实际担保总余额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05%。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无违规担保和逾期债务
对应的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