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57 证券简称:北方长龙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交易类型 交易对方
李英顺、赵建喆、王德彪、杭州雅琪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兵景智造领航(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鹰潭嘉瑞融
支付现金购买
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润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资产
伙)、辽宁盛京英才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中德
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七月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
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
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
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
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公司《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
》
释义
在本实施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北方长龙、上市公司、本公司 指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公司51%的股份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
本报告书 指
施情况报告书》
顺义科技、标的公司 指 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
兵景智造领航(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曾用名中兵国调(厦门
兵景智造 指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兵国调(
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雅琪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
杭州雅琪格 指
易对方之一
鹰潭嘉瑞融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
嘉瑞融丰 指 交易对方之一,曾用名鹰潭嘉瑞融丰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辽宁润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
辽宁润合 指
对方之一
辽宁盛京英才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盛京英才 指
),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辽宁中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辽宁中德 指
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深圳协和聚坤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标的
协和聚坤 指
公司股东之一
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顺义科技51.00%股份的交易价
交易对价 指
格
李英顺、赵建喆、王德彪、杭州雅琪格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兵景智造领航(厦门)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鹰潭嘉瑞融丰股权投资
交易对方 指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润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辽宁盛京英才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辽宁中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李英顺、赵建喆、王德彪、杭州雅琪格投资管理合伙
业绩承诺方 指
企业(有限合伙)
评估基准日 指 2025年12月31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 指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指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长江保荐、独立财务顾问 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大成律师、法律顾问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天健华辰、评估机构、资产评
指 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估机构
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
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
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向李英顺、赵建喆、王德彪、杭州雅琪格、兵景
智造、嘉瑞融丰、辽宁润合、盛京英才、辽宁中德购买其所持有的顺义科技
(二)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李英顺、赵建喆、王德彪、杭州雅琪格、兵景智造、
嘉瑞融丰、辽宁润合、盛京英才、辽宁中德。
(三)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系李英顺、赵建喆、王德彪、杭州雅琪格、兵景智造、
嘉瑞融丰、辽宁润合、盛京英才、辽宁中德共 9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顺义科
技 51.00%股份。
(四)评估情况和交易价格
根据天健华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华辰评报字(2026)第 0185 号),
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83,657.74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以评估结
果为参考依据,标的公司 100%股份的交易估值为 83,600.00 万元,标的公司
(五)过渡期损益的归属
过渡期指从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过渡期
间,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标的公司进行过渡期间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确定过渡期间标的公司产
生的损益。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
末;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不含)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享有;如发生亏损,则亏损部
分由交易对方按其协商比例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足额向
上市公司补足。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及顺义科技经审计的 2025 年度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
况,相关财务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顺义科技2025年度经审计数据 56,274.83 24,926.66 38,054.22
交易作价 42,636.00 42,636.00 -
选取孰高指标 56,274.83 42,636.00 -
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数据 129,595.43 115,334.44 20,658.00
比例 43.42% 36.97% 184.21%
是否构成重大 否 否 是
根据上述数据,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
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跃。最近 36 个月,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陈跃,本次
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过《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交易对方中,李英顺、赵建喆、王德彪为自然人,杭州雅琪格、兵景智造、
嘉瑞融丰、辽宁润合、盛京英才、辽宁中德已作出有效决议同意本次交易。
第三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李英顺、赵建喆、王德彪、杭州雅琪格、兵景智造、
嘉瑞融丰、辽宁润合、盛京英才、辽宁中德共 9 名交易对象合计持有的顺义科
技 51.00%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完成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42.8510%
股份的股东名册变更、标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委派董事及财务负责人的工商
备案登记,并完成李英顺及王德彪所持 8.149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标的资产
现阶段交割完成后,上市公司合计控制顺义科技 51.00%表决权,顺义科技成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根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对价,具体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按相关约定与李英顺、赵建喆、王德彪、
杭州雅琪格成立共管账户,并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交易对价;上市公司已按
相关约定分别与兵景智造、嘉瑞融丰、辽宁润合、盛京英才、辽宁中德成立共
管账户,并向共管账户支付全部交易对价。上市公司正在根据与交易对方签署
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将共管账户的相关款项支付至各交易
对方指定账户过程中,并将在本报告书披露后完成支付。
三、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
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
理事项。
四、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四节 本次交易实施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
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在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
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第五节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完成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调整事项。调整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第六节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第七节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的《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与奖励协议》《业绩承诺、补偿与奖励协议之补
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质押合同》。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协议
约定的生效条件均已满足,相关协议均在正常履行中,未出现相关方违反协议
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相关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详细披露。截至本报
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
情形。
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
补偿与奖励协议》《业绩承诺、补偿与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约定,本次
交易尚有如下后续事项待办理:
所对标的公司进行过渡期间审计而出具的审计结果,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
关于过渡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补偿与奖励协议》《业绩承诺、补偿与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
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
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
障碍。
第九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将共管账户的相关款项支付至各交易对方
指定账户过程中,并将在核查意见披露后完成支付。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
理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项。
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员的调整事项。
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情形。
满足,相关协议均在正常履行中,未出现相关方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次交
易相关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将共管账户的相关款项支付至各交易对方
指定账户过程中,并将在本《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披露后完成支付。本次交
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项。
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事项。
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定的生效条件均已满足,相关协议均在正常履行中,未出现相关方违反协议约
定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
形。
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公司名称: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腾路 589 号军民融合复
合材料产业园电子装配大楼三层 301 室
电话:029-85836022
传真:029-85878775
联系人:孟海峰
(本页无正文,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
告书》之签章页)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