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诺生物: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3 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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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
于 2026 年 7 月 8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载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0)。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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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4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大安路 98 号成都圣诺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文永均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
的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3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
表股份 80,603,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812%。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 人,代表股份 10,772,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9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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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
全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全部议
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已全部回避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
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特别决议获通过;公司对全部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
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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