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励精密: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3 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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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136        证券简称:永励精密      公告编号:2026-057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理委员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1243 号),公司
股票于 2026 年 7 月 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9.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5,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9,405,962.26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336,194,037.74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494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永励精密钢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永励”)
               (合称“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
次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乙方)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鑫、张家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三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    丙方义务至募集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完成销户,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一、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二、 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嘉兴永励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
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方一、甲方二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   甲方一、甲方二共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鑫、张家文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三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
 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   丙方义务至募集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完成销户,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一、 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二、 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五、截至 2026 年 7 月 2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新增年产 360 万套
浙江永励精密制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分行
                                项目
                                扩建年产 1,500 万
嘉兴永励精密钢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管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分行
                                管项目
 六、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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