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2026-034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6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31 - 2026/8/3 2026/8/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6 月 9 日的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方案为: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5 元(含税)。截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公司总股本
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2,900,563,574.60 元(含税),如利润分配公告披露之日
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股票期权行权
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自 2026 年 2 月 28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因公司完成回购股份注销事宜,公司总股本
由 19,858,195,781 股调整为 19,844,092,284 股,公司利润分配总额相应调整。
因此,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844,092,2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0.65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898,659,984.6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31 - 2026/8/3 2026/8/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序号 公司名称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票,股息红利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
红利人民币 0.65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58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
“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相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8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5-3359 5881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