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2025年年度末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3 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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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代码:601390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2026-038
H 股代码:00390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8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30        -       2026/7/31    2026/7/3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6 月 29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4,531,310,329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09,692,688.29
元(含税)。
   连同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向全体股东派发的 2025 年中期现金红利
年度全年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4,133,101,763.47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30     -     2026/7/31    2026/7/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 A 股股东(包含无限售条件
股份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
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投资本公司 H 股股票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
排与本公司 H 股股东一致。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H 股
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9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
(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www.crec.cn)网站的《关于代扣代缴 2025 年
度末期股息所得税事项的公告暂停 H 股股份过户登记》
                         。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 A 股现金红利由公司自
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得
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得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应纳税额。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74 元。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
QFII、RQFII 持有上市公司 A 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商务部 2024 年 4
月 19 日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的规
定,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税务总局来函维护境外机构协定税率信息
后,直接按协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收入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74 元。如果沪股通投资者涉及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等规定
执行。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络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中铁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1878413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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