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公告编号:临2026-036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42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30 - 2026/7/31 2026/7/3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6 月 5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540,121,63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0.014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1,446,733.31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30 - 2026/7/31 2026/7/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A 股的现金股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财税【2015】101 号)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红利时,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425 元。待持有公司 A 股的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 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283 元。如该类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公司将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283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
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
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 A 股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4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络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621-33261799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