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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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七、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合科技”或
“公司”,证券代码为 002955.SZ)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鸿合科技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内容及实施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
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鸿合科技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同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特殊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词 语 指 含 义
鸿合科技、公司 指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项目承办律师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指
划》、本激励计划 案)》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股票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分公司、
激励对象 指 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
核心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有效期 指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
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行权条件 指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披露网站公告的相关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鸿合
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56883208U
注册资本 23663.991200 万人民币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丹梓北路 1 号鸿合大厦 1
住所
栋 B 座 101
法定代表人 姚瑞波
成立日期 2010 年 05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一般经营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销售;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
经营范围
终端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数字
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告,鸿合科技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股票简称为“鸿合科技”,股票代码为“002955.SZ”。
经核查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并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以及公司的说明,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其股票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后
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6〕3-9 号《审计报告》及天健审〔2026〕
师认为鸿合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
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鸿合科技系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据
此,鸿合科技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于<鸿合科技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草案共十
四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
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
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
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
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要求激励
计划载明的事项,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
南》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公示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事宜,鸿合科技已
经履行如下程序:
案)》
通过了《关于<鸿合科技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鸿合科技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
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
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鸿合科技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鸿合科技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姚瑞波、
孙晓蔷回避表决。
(二)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鸿合科技董事会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依据《管理办法》及《自律监
管指南》的规定将履行下列程序: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意见。公司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会召开5日前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期权并完成公告。并且,随着本激励计划的后续进展,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依法办理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拟定、
审议、公示及激励对象的核实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的相
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185人,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且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
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核查意见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与本激励计划
有关的董事会决议、《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核查意见、《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
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后续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经核查《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资
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
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7月22日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未向
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已出具书面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没有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经核查,《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购买获授标的股票所需资金由激励对象自筹解决。本激励计划
不仅规定了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行权条件,还规定了激励对象行权必须满足的
业绩条件,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直接挂钩。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
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本激励计划
的合法性,并保障了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也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情形。
八、公司关联董事是否已履行回避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的签字文件、《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及激励对象名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姚
瑞波、孙晓蔷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实
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拟定、审议、公示等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后续相关
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
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王 茜
经办律师:
张小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