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经 纬 律 师 事 务 所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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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三环”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李菊霞、郭冲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中科三环高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公
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九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召开
本次股东会。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7 月 7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予以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人、会议审议的议题等内容,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题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2 日
投票平台。
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据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其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8,012,96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407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
的 数 据 , 本 次 股 东 会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679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其代理人)共计 68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00,994,76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172%。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注:部分董事、高管通过远程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拟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一致。
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
(2)网络投票结果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 388,806,42 96.9605 12,159,537 3.0323% 28,810 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3)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获得通过,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付世德
李菊霞
郭 冲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