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93 证券简称:奥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0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东莞市奥
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7 月 22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0.00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1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7,604.00 万股的 0.40%。其中,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 9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7,604.00 万股的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7,604.00 万股的 0.07%,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8.18%。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
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四)授予对象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
不含奥海科技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予的标准确定。
(五)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50.45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50.45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本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
(六)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
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八)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
行权安排行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1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1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第四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60 个月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五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72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含)授予,则预
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1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15%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第四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60 个月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五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72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1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第四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60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
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九)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30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考核指标分
为公司整体业绩考核指标与专项业务发展考核指标。其中,完成公司整体业绩考
核目标作为当期行权的前置条件,并根据专项业务发展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当
期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考核目标设置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司 2026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第一个行权期 2026 年
司 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司 2027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第二个行权期 2027 年
首次授予的股
票期权及预留
司 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授予的股票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权(若预留部
分 在 公 司 2026
司 2028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年第三季度报
告 披 露 前
(含)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2028 年 202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司 2028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司 202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以 公 司 2025 年 净 利 润 为 基 准 , 公 司
第四个行权期 2029 年
以 公 司 2025 年 净 利 润 为 基 准 , 公 司
第五个行权期 2030 年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司 2027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第一个行权期 2027 年
司 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股
司 2028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票期权(若预
留部分在公司
第二个行权期 2028 年 202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度报告披露后
授予)
司 2028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司 202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以 公 司 2025 年 净 利 润 为 基 准 , 公 司
第三个行权期 2029 年
以 公 司 2025 年 净 利 润 为 基 准 , 公 司
第四个行权期 2030 年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其他股权
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整体业绩考核指标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则按
照专项业务发展考核指标的达成情况确定行权比例。若公司当期整体业绩考核指
标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
行权期 考核年度 考核目标
第一个
行权期
于 20%。
第二个
行权期
首次授予的 6、高功率(≥3,000W)产品 2027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
股票期权及 于 30%。
预留授予的 1、HVDC高压、高功率(≥5,000W)产品衍生新项目≥2个;
股票期权 2、HVDC高压砖块项目衍生≥2个;
(若预留部 第三个 3、50V转12V砖块电源项目进入量产阶段;
分在公司 行权期 4、三相输入转54V Power Shelf项目进入量产阶段;
季度报告披 于30%。
露前(含) 1、12V 转 1V 砖块电源项目进入量产阶段;
授予) 2、50V 转 12V 砖块电源项目衍生≥2 个;
第四个 Power Shelf 累计营业收入超过 2 亿元;
行权期 4、2027 年至 2029 年 HVDC 电源产品(≥400VDC)及 Power
Shelf 产品累计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
于 30%。
第五个 Power Shelf 累计营业收入超过 3 亿元;
行权期 3、2027 年至 2030 年 HVDC 电源产品(≥400VDC)及 Power
Shelf 产品累计营业收入超过 2 亿元;
于 30%。
第一个
行权期
于 30%。
第二个 3、50V转12V砖块电源项目进入量产阶段;
行权期 4、三相输入转54V Power Shelf项目进入量产阶段;
预留授予的 5、高功率(≥3,000W)产品 2028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
股 票 期 权 于 30%。
(若预留部 1、12V 转 1V 砖块电源项目进入量产阶段;
分 在 公 司 2、50V 转 12V 砖块电源项目衍生≥2 个;
季度报告披 第三个 Power Shelf 累计营业收入超过 2 亿元;
露后授予) 行权期 4、2027 年至 2029 年 HVDC 电源产品(≥400VDC)及 Power
Shelf 产品累计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
于 30%。
Power Shelf 累计营业收入超过 3 亿元;
第四个 3、2027 年至 2030 年 HVDC 电源产品(≥400VDC)及 Power
行权期 Shelf 产品累计营业收入超过 2 亿元;
于 30%。
注:上述考核指标达成情况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或专项报告情况为准。
专项业务发展考核目标达成情况对应公司层面行权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 必要条件 行权比例(Y)
对应考核年度的专项业务发展考核指标达
成数量(X):
若X=4,Y=80%;若X=5,Y=90%;
若 X=6,Y=100%。
若必要条件达成,对应考核年度的专项业
高功率(≥3,000W)
务发展考核指标达成数量(X):
产品对应考核年度营
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
若X=4,Y=80%;若X=5,Y=100%;
低于 30%
若必要条件未达成,则Y=0%。
行权期内,公司根据专项业务发展考核指标的达成情况确认激励对象的公司
层面行权比例,并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各行权期内,因公
司整体业绩考核指标及专项业务发展考核指标原因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
(十)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
象个人考核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行
权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A B C D E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80% 50% 0%
在公司整体业绩考核目标和专项业务发展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符合行权要求的
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
比例(Y)×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批准情况
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
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激
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
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6 年 6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上述
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7 月 22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其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
并将上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份额调减。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人数由 3 人调整为 2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90.00 万份调整为 80.00 万份,
预留权益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二)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首次授权日:2026 年 7 月 22 日
(四)首次授予数量:80.00 万份
(五)首次授予人数:2 人
(六)行权价格:50.45 元/份
(七)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
占授权日股本总
姓名 职务 权数量 拟授出权益数
额的比例
(万份) 量的比例
吴日诚 董事、副总经理 50.00 50.00% 0.18%
何忠缘 董事会秘书 30.00 30.00% 0.11%
预留 20.00 20.00% 0.07%
合计 100.00 100.00% 0.36%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益数量的 20%。
(八)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要求。
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
作为定价模型,以 2026 年 7 月 22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 80.00 万
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日的期限);
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采用中国国债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4 年期、5 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
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的比例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
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2031 年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
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
的摊薄影响;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
准;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
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
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行权时认购公司的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
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家税
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权日前 6 个月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 6 个月不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的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
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进行核查,认
为: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确定的首次授权日符合
《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7 月 22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予权
益或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
划中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6 年 7 月 22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 2 名激励对象授
予 80.00 万份股票期权。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
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
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会议决议》;
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