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上 海 君 澜 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海科技”)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东莞
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奥海科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及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奥海科技如下保证:奥海科技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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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
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
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奥海科技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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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及《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
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
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调整,并将上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份额调减。调整后,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 人调整为 2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90.00 万份
调整为 80.00 万份,预留权益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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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条件已成就,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同意确定以
象首次授予 80.0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0.45 元/份。
根据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6 年 7 月 22 日为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符合《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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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的原因、本
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数量及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授予的人数、
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
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
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三、本次调整及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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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及《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数量及
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日
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公
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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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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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曼蔺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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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