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2 19: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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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与控制证券投资风险,保证
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应遵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公司对股份未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流通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不适用本制
度,但公司进行前述股权投资后,投资对象的股份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上市流
通的,公司对持有的相关股份进行投资管理应适用本制度,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
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
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具有与从事证券投资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投
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证券投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以下(不含本数)的,
范围内任何证券投资均需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以上(含本数)、尚
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 5%,范围内任何证券投资由董事长审批同意
后执行;
 (三)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公司章
程》等规定有不相符的,以遵循更严的规定为准。
  上述证券投资金额以公司账上证券投资资产余额为准。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三章 专业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投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管
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并及时将证券投资相
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以及对证券投资事
项的审计和监督。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及时
入账。
  第十一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
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二条    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在证券
资金账户上的调拨须履行公司的相关审批程序。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
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
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一)为防范风险,公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以价格低估、未来有良好成长性
的绩优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二)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严格遵循合规操作的要求,不得发生违法违规或损
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必须执行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及程序,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
员共同控制,且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实行账户类操作、资金
类操作、交易类操作的分类授权、密码分设的分隔操作,以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
的机制;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跟踪证券投资情况,并向证券投资领导
小组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和操作建议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员应控制在
必要的最小范围内,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保守公司证
券投资秘密,严禁泄露证券投资信息,并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便利
牟取不正当利益和买卖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
资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一次检查,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及参与人员应当及时配合前述调查工作。证
券部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编制公司证券投资季度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
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公司证券投资管理相关责任部门
及参与人员应当及时配合前述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
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
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及董事会通报公司的证券
投资情况,以利于公司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司应根据中国
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与损益情
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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