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泽: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2 19: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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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6-026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7 月 2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室。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142,146,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3.06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0,69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2.42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7 人,代表股份 1,447,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4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 人,代表股份 1,448,19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7 人,代表股份 1,447,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424%。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的熊琴律师、刘越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
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088,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
反对 5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弃权 1,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0,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089,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
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弃权 1,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391,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
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089,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
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弃权 1,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1,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059,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4%;
反对 76,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9,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2,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的熊琴律师、刘越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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