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
施地点并延期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明月镜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月镜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明月镜片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并延期进行了审核核查,核查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3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58.54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26.9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3,783,114.00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2,923,877.6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21]第 ZA15935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历次调整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0,622.92 万元,募集资金
余额为 42,067.38 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相关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截至 2026 年 6 月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金投资金额 30 日已投入金额
合计 60,002.98 56,796.04 20,622.92
(二)历次调整募投项目的情况
第十五次会议,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江苏明月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
同时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明月光学调整为公司,相关项目的投
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事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
公司暨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对“高端树脂镜片扩产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调
整,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第十四次会议,同意将“营销网络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
时间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第十六次会议,同意将“常规树脂镜片扩产及技术升级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
时间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销网络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变更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内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概况
结合公司战略规划、市场发展及原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启动了行业首创的明月眼健康产业园项目。新项目坐落于镇江市丹阳经济开发区
齐梁路 200 号,整体承接了原“高端树脂镜片扩产”“常规树脂镜片扩产及技术
升级”“研发中心建设”三个募投项目,并在其基础上实现规模扩充与效能升级。
除上述项目继续投入实施以外,产业园将整合总部办公、部门协同、客户服务、
工业参观、科普教育、互动体验等综合功能。
随着市场需求变化与公司战略升级,鉴于原“高端树脂镜片扩产项目”方案
已较难匹配当前大量定制化、柔性化、快速交付的市场需求,为优化产品产能结
构、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集约整合产业资源,公司对本次项目实施内容、实
施地点进行优化调整,并将“高端树脂镜片扩产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
应调整。本次变更以满足多元化市场需求、树立行业生产标杆为目标,将项目升
级为智能化生产项目,致力打造国内眼视光行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
四、本次调整前后募投项目及投入金额情况
单位:万元
调整前 调整后
项目名称
高端树脂镜片扩产项目
规划总建筑面积 37,415.24 ㎡ 34,797.09 ㎡
项目总投资 32,367.69
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金额 30,042.80
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
主要产品 面镜片、定制片等高端树脂 镜片、防蓝光定制片等高端树
镜片产品。 脂镜片产品。
主要建设内容 生产车间、配套车间等其他配套工程设施。
项目位于镇江丹阳经济开发
项目位于镇江丹阳经济开发
区大泊岗村、前进社区、嘉荟
区大泊岗村、前进社区、嘉
新城社区(镇江丹阳经济开发
荟新城社区(镇江丹阳经济
区齐梁路 200 号)。公司已取
开发区齐梁路 200 号)。公
得编号为苏(2016)丹阳市不
司已取得编号为苏(2016)
项目选址和用地 动产权第 0009841 号、苏
丹阳市不动产权第 0009841
(2016)丹阳市不动产权第
号、苏(2016)丹阳市不动
产权第 0009842 号、苏
市不动产权第 0005542 号土
(2017)丹阳市不动产权第
地使用权证书、苏(2026)丹
阳市不动产权第 0000884 号。
已取得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 已取得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
项目备案情况 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江苏 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江苏省
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丹开 投资项目备案证》(丹开委审
委投备[2020]48 号)。本项 备〔2026〕1 号)。本项目需
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 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序。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2027 年 3 月 20 日 2029 年 9 月 20 日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投资进度 18.21%
累计实现的效益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含理财
收益、利息收入等)
项目投资内容变更前后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变更前投资额(万元) 变更后投资额(万元)
合计 32,367.69 32,367.69
注: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变更后的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本项目总投资为 32,367.69 万元,建设期 36
个月,预计投产首年达产 48.60%,投产第二年达产 50.97%,投产第三年达产
后投资内部收益率为 22.45%,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 6.44 年。
五、变更原募投项目并延期的原因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地点,系顺应眼健康产业高质量发
展趋势、响应国家视力健康战略与产业升级政策导向,同时结合公司长远发展战
略与市场需求变化作出的优化调整。
个性化、功能化、高附加值的定制镜片(如高折射率、青少年近视防控、渐
进多焦点、特殊光学设计等)需求持续快速增长,成为行业核心增长引擎与公司
重点战略方向。
同时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强化产业链协同,公司将本
项目整体纳入“明月眼健康产业园”统筹规划、集中实施。实施地点由原规划厂
区调整至丹阳“明月眼健康产业园”内,有利于统一规划布局、共享公用工程与
配套设施、降低综合运营成本、提升生产组织效率与交付响应速度。
本次调整有利于提升公司高附加值产品占比、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上述调整不影响原“高端树脂镜
片扩产项目”实施投入金额。
根据外部客观环境因素的变化情况,公司调整了部分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方案,
故延长了建设时间,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
对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公司将继续统筹协调、全
力推进,确保募投项目后续的顺利实施。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以保障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延期后能够按期完成:
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质量可控,保障项目按期完成。
六、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并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并延期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
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并将“高端树脂镜片扩产项目”的预定可使用
状态时间相应调整,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的安排,有利于保障公司募
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是本着公司效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作出的审慎
决策,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会对已有项目规划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本次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明月镜片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地点,
并将“高端树脂镜片扩产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调整,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
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根据最新市场
变化,从合理利用募集资金的角度出发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该事项已经明月镜
片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保荐人对公司本次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并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并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毛林永 姜 涛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