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中相关问题的专项说明
众会字(2026)第 10225/1152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电子”、“公司”)2025
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
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
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众会字(2026)第 04420 号审计报告。
贵所下达了《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我们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中与财务会计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回复如下:
说明: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问询函第 1 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55 亿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 3.43 亿元,分别同比增
加 63.57%、59.04%;实现利润总额-0.48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0.50 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0.57 亿元,分别
同比增加 34.00%、31.90%、28.32%,但均已连续四年为负值。
你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为 1222.42 万元,涉及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主要为房屋租赁收入、材料销售和废品销售收入。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直接影响你公司
本年度扣除后的营业收入能否满足 3 亿元标准,对你公司股票是否触及终止上市情形影响重
大。
(1)请对照我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第四
部分第二节相关规定标准,详细说明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构成及扣除依据,是否
存在应扣未扣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2)请结合主营业务情况、相关行业和市场情况、收入和成本构成、2026 年一季度经
营数据、公司资金流动性情况等,详细说明你公司连续四年亏损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情况
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3)你公司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 667.86 万元。请详细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构成,
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1)(2)(3)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
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对照我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第四
部分第二节相关规定标准,详细说明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构成及扣除依据,
是否存在应扣未扣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
第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进行逐条比对,具体如下:
扣除金额
项目 判断理由
(万元)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 房屋租赁收入、材料
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 销售和废品销售收入
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
不存在金融业务收入
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 0.00
以及类金融业务收入
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
租赁业务除外
不存在本会计年度以
的收入 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
入
不存在与现有正常经
的收入
易产生的收入
业务模式稳定,不存
入 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
产生的收入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扣除金额
项目 判断理由
(万元)
不存在未显著改变公
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时间分布与金额的交
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 0.00 无相关收入
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不存在交易价格显失
入
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0.00 不涉及
由上表可见,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应扣未扣
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二)请结合主营业务情况、相关行业和市场情况、收入和成本构成、2026 年一季度
经营数据、公司资金流动性情况等,详细说明你公司连续四年亏损的原因,与同行业公
司情况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1)公司主营业务及行业市场情况
①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公司一直专业从事石英晶体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经营产品包括石英晶体
谐振器、振荡器等晶振产品。石英晶体元器件作为各类电子产品的重要组件之一,广泛应用
于通讯、资讯、汽车电子、移动互联网、工业控制、家用电器、智能安防和航天军工等众多
领域。
②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锂电新能源产业链中游。电池级碳酸锂是磷酸铁锂、三元锂等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基础原
料,下游终端应用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及消费电子类产品电池等。
①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石英晶体元器件的行业发展与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迭代、下游终端的产销情况息息相
关。公司产品的主要直接客户类型为家电、安防、网络通讯等消费电子产品生产商。
自 2021 年第四季度开始,全球消费电子市场需求持续放缓,对上游元器件行业影响较
大,而石英晶体元器件生产厂商在 2020 至 2021 年扩产的产能在 2022 年度逐步释放,导致
下滑。2024 年,随着全球经济缓慢复苏以及我国“两重两新”等政策措施的持续发力,带
动国内电子信息产业逐步回暖。尽管下游需求出现反弹回升,但由于行业早期产能扩张严重,
的销售价格仍未见好转。
②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作为锂离子电池的核心组件,约占锂离子电池总成本的 30%-40%,
其性能与成本直接决定了电池的能量密度和市场竞争力。电池级碳酸锂等锂电材料作为正极
材料的基础原料,其研发、生产与迭代深受新能源产业发展与变革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和电动化趋势加速,锂资源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
全球锂行业需求量主要受新能源汽车与储能行业需求的影响,其中,新能源汽车行业需求量
增速较此前有所放缓,但是由于其基数较大,因此仍为主要需求增长领域;储能行业随着国
内外相关利好政策的不断落地,有望迎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2)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产品分类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谐振器 23,593.01 21,267.40 16,974.92 17,272.90
振荡器 493.35 301.81 287.34 708.22
营业收入
其他 1,222.42 150.09 61.99 101.47
合计 25,308.78 21,719.30 17,324.25 18,082.59
谐振器 22,576.18 20,408.98 16,078.17 15,872.65
振荡器 411.67 85.69 204.55 556.33
营业成本
其他 748.95 - - -
合计 23,736.80 20,494.67 16,282.72 16,428.98
谐振器 1,016.83 858.42 896.75 1,400.25
振荡器 81.68 216.12 82.79 151.89
毛利
其他 473.47 150.09 61.99 101.47
合计 1,571.98 1,224.63 1,041.53 1,653.61
谐振器 4.31% 4.04% 5.28% 8.11%
振荡器 16.56% 71.61% 28.81% 21.45%
毛利率
其他 38.73% 100.00% 100.00% 100.00%
综合毛利率 6.21% 5.64% 6.01% 9.14%
注: 2024 年度振荡器产品毛利率较高的主要原因系 2024 年度转销 2023 年末计提减值
的存货金额较大,导致 2024 年度振荡器产品的营业成本大幅降低;同时振荡器产品整体销
售规模较小,从而致使 2024 年度振荡器产品毛利率大幅提升。
由上表可知,2022 年至 2025 年,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综合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
虽然 2025 年较 2024 年略有回升,但始终处于低位水平。
单位:万元
项目 产品分类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10,217.99 / / /
营业成本 9,375.20 / / /
电池级碳酸锂
毛利 842.78 / / /
毛利率 8.25% / / /
由上表可知,2025 年度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上年同期无该业务。
(3)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①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泰晶科技 94,373.61 82,104.25 79,286.02 91,636.20
惠伦晶体 55,256.59 55,116.59 39,843.32 33,328.32
晶赛科技 57,687.09 52,521.93 36,131.33 38,726.67
平均值 69,105.76 63,247.59 51,753.56 54,563.73
东晶电子 25,308.78 21,719.30 17,324.25 18,082.59
由上表可知,2022 年至 2025 年,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与同
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②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天华新能 197,789.87 / / /
永杉锂业 148,886.15 / / /
雅化集团 249,622.61 / / /
平均值 198,766.21 / / /
东晶电子 10,217.99 / / /
注:由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系 2025 年第四季度新增业务,故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
第四季度数据进行对比。
由上表可见,公司 2025 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营业收入规模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
值,主要原因系该业务为公司 2025 年度新增业务,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①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公司名称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泰晶科技 18.63% 23.68% 26.17% 38.38%
惠伦晶体 9.41% 4.98% -1.55% -7.43%
晶赛科技 12.16% 13.17% 10.87% 18.89%
平均值 13.40% 13.94% 11.83% 16.61%
东晶电子 6.21% 5.64% 6.01% 9.14%
由上表可知,2022 年至 2025 年,虽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产品均为石英晶体元器件,但
各方产品类型存在差异,致使各方毛利率水平略有差异,但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毛利率
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②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公司名称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天华新能 12.12% / / /
永杉锂业 4.20% / / /
雅化集团 12.22% / / /
平均值 9.51% / / /
东晶电子 8.25% / / /
由上表可见,公司 2025 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平
均值不存在重大差异。
①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泰晶科技 5,222.44 8,758.09 10,130.36 18,851.83
惠伦晶体 -16,646.57 -18,897.75 -16,840.07 -17,266.91
晶赛科技 968.37 592.37 -566.52 4,359.53
平均值 -3,485.25 -3,182.43 -2,425.41 1,981.48
东晶电子 -5,403.32 -7,345.34 -6,659.56 -6,910.84
由上表可知,2022 年至 2025 年,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净利润的变动趋势,与同行
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②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天华新能 36,932.36 / / /
永杉锂业 -17,011.33 / / /
雅化集团 29,838.68 / / /
平均值 16,586.57 / / /
东晶电子 401.20 / / /
注:由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系 2025 年第四季度新增业务,故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
第四季度数据进行对比。
由上表可见,公司 2025 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净利润规模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
主要原因系该业务为公司 2025 年度新增业务,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综上所述,公司连续四年亏损的原因主要系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连续多年亏损导致,
自 2021 年第四季度开始,受全球通货膨胀、市场环境以及国际局势变化等因素影响,下游
终端需求不足直接导致公司订单减少、收入承压;同时,石英晶体元器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导致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单价持续下降,毛利率水平持续处于低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1)2026 年一季度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26 年一季度 2025 年一季度 增减金额 增减比例
石英晶体元器件 5,740.84 5,075.90 664.94 13.10%
电池级碳酸锂 9,411.42 / 9,411.42 100.00%
合计 15,152.26 5,075.90 10,076.36 198.51%
由上表可见,2026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198.51%。
项目名称 2026 年一季度 2025 年一季度 两期变动
石英晶体元器件 11.21% 1.98% 9.23%
电池级碳酸锂 16.13% / 16.13%
合计 14.27% 1.98% 12.29%
由上表可见,2026 年一季度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长 12.29%。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26 年一季度 2025 年一季度 增减金额 增减比例
石英晶体元器件 -1,269.60 -1,472.33 202.73 13.77%
电池级碳酸锂 1,090.00 / 1,090.00 100.00%
合计 -179.60 -1,472.33 1,292.73 87.80%
由上表可见,2026 年一季度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87.80%。
综上,2026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毛利率、净利润均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原因系
的业绩水平。
(2)公司资金流动性情况
年同期增加 130.79%,主要系 2026 年第一季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原材料备货增加 2,084.64
万元所致,剔除该事项的影响,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资金流动性持续
向好,足以支撑日常运营、偿债及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重大资金流动性风险。
(3)持续经营事项说明
司(以下简称“山西东拓”)开展电池级碳酸锂生产及销售业务,新业务已形成独立完整的
经营体系,公司由石英晶体元器件单一业务转变为“电子元器件+锂电新材料”双主业并进
的产业格局。2026 年度,公司将继续坚持“电子元器件+锂电新材料”双主业并进的战略规划,
以技术创新与精益管理为驱动,持续提升两大业务板块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专业
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经过不懈深耕和长期积累,公司已拥有一批优质的国内外
客户且已建立了广泛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时公司对客户的需求有着深刻理解,能够迅速响应
客户需求并提供相应服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口径的货币资金余额为 10,112.44 万元。融资能力方
面,公司与多家银行保持着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可以较为容易地获得银行债务融资支持;同
时控股股东浩天一意对上市公司已出借无息借款 1 亿元且同意继续对上市公司授予新增借
款额度,故公司有良好的筹资能力确保上市公司经营所需现金流。
截至目前,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未有流失情况。
综上所述,管理层认为公司自报告期末起至少 12 个月以内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
(三)你公司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 667.86 万元。请详细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构成,
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说明
包括处置固定资产、使用权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18.45
资产收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 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 550.29 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
外) 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
助除外的政府补助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
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
包括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公允
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111.96 价值变动及处置交易性金融
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
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
取得的投资收益
主要包括与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和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79.83
损失,如罚款收入、非常损
失等
包括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3.16 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
间取得的股利收入
小计 639.78
因上述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产
减:对所得税的影响 -28.08
生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对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影响金额 0.00
对本年度合并净利润的影响金额 667.86
(1)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属于偶发性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等准则,处置损益计入“资
产处置损益”,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
(2)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
或“营业外收入”,其中,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可能被界定为
经常性损益,而其他的则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公司在此处列示的已明确排除“持续影响”部分,
即进项税加计抵减部分,符合规定。
(3)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及处置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该损益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或“投资收益”。由于其非主营业务的偶发性,被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4)其他营业外收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与日
常经营无关的利得和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
(5)其他符合定义的损益项目
由于公司为非以投资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其他符合定义的损益项目包括代扣个人所得税
手续费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收入,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
综上所述,公司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构成清晰、分类明确,确认依据充分,相关会
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认依据,对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第四部分第
二节的相关规定,逐条核实公司自查结论的准确性,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扣除未扣除与
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公司公开数据,分析差异原因;
资产估值报告等支持性文件,复核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分类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中的所有项目进行了 100%的逐项核查,对主要销售合同
进行 70%以上抽样检查,合同抽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销售额 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客户第一名 6,467.36 18.20%
客户名称 销售额 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客户第二名 3,365.10 9.47%
客户第三名 2,305.71 6.49%
客户第四名 2,198.53 6.19%
客户第五名 1,731.53 4.87%
除了前五大客户外的其他客户 11,963.89 33.68%
合计 28,032.12 78.90%
(2)收入函证确认比例 70%以上,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25 年
主营业务收入 a 35,526.76
回函相符金额 b 29,510.08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c 2,067.72
回函可确认金额 d=b+c 31,577.80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e=d/a 88.88%
未回函金额 f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g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h=g/f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I=(d+g)/a 88.88%
(3)对非经常性损益表中的所有项目进行了 100%的逐项核查;
(4)对连续亏损原因分析中涉及的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 100%分析,并核查 70%主要
收入成本变动情况。
合同、采购合同、政府补助文件、资产处置协议等;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在手订单;
访谈纪要及董事会决议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分第二节的规定,对营业收入扣除项目进行了逐条自查和披露。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完整、
准确,不存在应扣未扣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合公司 2026 年一季度经营数据、在手订单、资金流动性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的相关规定。
二、问询函第 2 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收入 1.02 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 28.76%,毛
利率为 8.25%,为你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主要因素。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由你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东拓)开展。
(1)请结合电池级碳酸锂行业资金和技术需求、行业壁垒和产能、原材料和碳酸锂现
货价格、客户认证周期等,详细说明山西东拓上述业绩实现的商业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山
西东拓客户开发周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订单获取方式(招投标、商务谈判等)、产能爬坡
情况、生产良品率、能源消耗与产量的匹配关系(请提供水、电消耗数据佐证)、毛利率水
平的合理性等。
(2)你公司前期回复我部问询表示,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部分订单由山西东拓
自行生产、部分委托非关联第三方加工,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请结合山西东拓电池级碳
酸锂业务经营模式、委托加工模式,说明该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已形成稳定业务模
式,是否存在贸易性质,是否具备完整的生产加工环节,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请结合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合同条款、发货单据、验收单据、资金流
水等证据,说明收入确认的依据及时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4)请列示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全部客户及供应商的具体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说明该业务开展中是否存在与你公司现有正常经
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你公司该业务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5)请对照我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第四
部分第二节相关标准,说明你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是否需作营业收入扣除处理。
(6)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
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电池级碳酸锂行业资金和技术需求、行业壁垒和产能、原材料和碳酸锂
现货价格、客户认证周期等,详细说明山西东拓上述业绩实现的商业合理性,包括但不
限于山西东拓客户开发周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订单获取方式(招投标、商务谈判等)、
产能爬坡情况、生产良品率、能源消耗与产量的匹配关系(请提供水、电消耗数据佐证)、
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等。
电池级碳酸锂行业根据技术路线不同与原材料不同,对资金和技术的需求也不同。一般
来说,不同原材料的资源禀赋差异,直接决定了适配的技术路线选型,进而导致资金投入强
度、技术方向及核心壁垒呈现显著分化。目前国内大型电池级碳酸锂生产企业主要以锂辉石、
盐湖卤水、锂云母作为原材料,中小型电池级碳酸锂生产企业主要以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
酸锂作为原材料,原材料开发程度越低,对后续生产企业的资金投入、技术需求等要求越高。
公司主要以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为原材料生产电池级碳酸锂,其工艺技术主要围
绕两大核心方向展开:一是除杂能力,二是晶体控制。除杂方面的核心技术包括碳化-热解
法、离子交换法、溶剂萃取法、沉降-过滤-精密过滤组合工艺,以及贯穿生产全流程的物料
磁性物去除技术;晶体控制则需精准调控产品的粒径分布,同时在微观层面满足单斜晶型、
形貌规则、分散性良好等要求。
电池级碳酸锂行业壁垒主要体现在资金需求量大、资源结合紧密以及工艺与技术要求门
槛高三大方面,不同的技术路线其行业壁垒差异显著,相较于以锂辉石、盐湖卤水、锂云母
作为原材料生产电池级碳酸锂的企业,以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作为原材料的企业相对
进入门槛较低。
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锂业分会统计,2025 年度,国内碳酸锂总产量约 97.6 万吨,
同比增长 39.3%,其中,锂辉石提锂约占总产量的 45%、盐湖提锂约占总产量的 35%、精制
路线(以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为原材料)约占总产量的 15%、锂云母提锂约占总产
量的 5%。
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原材料主要以工业级碳酸锂为主,工业级碳酸锂和电池级碳酸
锂 的 价 格 均 依 托 上 海 有 色 网 ( SMM , https://www.smm.cn ) 、 我 的 钢 铁 网 ( Mysteel ,
https://www.mysteel.com)或广州期货交易所(http://www.gfex.com.cn)的现货或期货价格而
定,相关平台的价格及走势基本保持一致。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显示,
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价格由 2025 年 10 月最低价约 7.18 万元/吨,上涨至 2025 年 12 月最
高价约 13.45 万元/吨。
下游需求旺盛,根据 SNE Research(https://www.sneresearch.com)数据显示,2025 年第四
季度全球新能源车销量约 530 万辆,同比增长 18%,全球动力电池使用量约 320GWh,同比
增长 28%;全球储能电池出货量约 155GWh,同比增长 65%;但由于在 2025 年 10 月之前,
电池级碳酸锂价格长期处于低位导致上游企业一直保持着非满产运行状态,叠加江西地区某
些头部生产企业因开发资质到期等因素影响导致其自产碳酸锂供应量减少,从而使电池级碳
酸锂在 2025 年四季度形成供不应求的状态。
发完成,平均认证与开发周期基本在 5-15 天左右,主要流程包括客户触达、送样认证(如
需)、洽谈商务条款、签订协议等,全部供应商和客户的所有协议履约,包括但不限于运输、
交付、回款等均由山西东拓独立完成。
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主要客户是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商,该市场集中度较高、客户
辨识度高,容易挖掘;同时山西东拓的管理和运营团队对该市场客户情况较为熟悉,能迅速
触达上述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商。
由于 2025 年四季度国内电池级碳酸锂市场整体维持着供不应求的状态,下游客户为快
速锁定产能,主动缩短整体认证与开发周期,平均认证与开发周期由原来的 3-4 周缩短至
产品品质优良稳定,因此,山西东拓能够较快的在产业链中形成稳定的业务关系,具备商业
合理性,符合行业实际情况。
单位:吨
实际产量
月份 实际产能 生产天数 实际产量/天 产能利用率
自产 委托加工
合计 1,090.80 810.00 504.90 70.00 11.57 74.26%
注:1、产能利用率=实际产量(自产)/实际产能。公司 2025 年 10-11 月产能处于爬坡
期,实际产能为 13.77 吨/天;而 2025 年 12 月完成产能爬坡,实际产能为 18 吨/天。
于原生产线与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中旬正式投产;投产后公司逐步完成
产能爬坡与生产优化,并于 2025 年 11 月下旬实现稳定生产。
计约 810 吨。同时,为保障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长协订单按期履约、稳定客户长期合
作关系,公司就订单情况结合实际产能、生产周期及交付时间要求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于产
能爬坡期间将部分订单委托给非关联第三方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汇
锂电”)进行加工并支付加工费,合计生产电池级碳酸锂 504.9 吨。
单位:吨
项目 良品 不良品/次品 合计 生产良品率
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 790.00 20.00 810.00 97.53%
注:上述良品的判定依据产品检测报告物理指标中磁性物质(单位:ppb)含量,良品磁性物质≤300ppb;不良品磁性物质>300ppb 且≤2000ppb。
由上表可见,2025 年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产品成品 810 吨,生产良品率为 97.53%,不良品占比较小。
项目 合计
数量/金额 变动幅度 数量/金额 变动幅度 数量/金额 变动幅度
产量(吨) 68.50 / 277.00 304.38% 464.50 67.69% 810.00
用电量(度) 41,633.28 / 163,834.40 293.52% 331,864.00 102.56% 537,331.68
耗电数据 用电金额(元) 34,248.26 / 99,114.55 189.40% 182,795.90 84.43% 316,158.71
平均单价(元) 0.82 / 0.60 -26.83% 0.55 -8.95% 0.59
用水量(吨) 165.00 / 173.00 4.85% 11.00 -93.64% 349.00
自来水 用水金额(元) 1,072.50 / 1,124.50 4.85% 71.50 -93.64% 2,268.50
平均单价(元) 6.50 / 6.50 0.00% 6.50 0.00% 6.50
耗水数据 用水量(吨) — / 372.55 100.00% 857.00 130.04% 1,229.55
冷凝水 用水金额(元) — / — / — / —
平均单价(元) — / — / — / —
合计 用水量(吨) 165.00 / 545.55 230.64% 868.00 59.11% 1,578.55
注:1、耗电数据不包含办公相关用电量;2025 年 10 月-12 月,月用电平均单价逐月下降原因系公司产能逐月提升,谷电用量逐月增加致使平均单价
逐月下降;2、耗水数据包含自来水与冷凝水;其中,冷凝水系自主生产过程所得,不涉及水费支出,自 2025 年 11 月开始,由于产线日趋稳定致使自产
的冷凝水增加,自来水用量减少;3、根据山西省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2025 年 10 月-12 月工商业电费(两部制 1 千伏至 10 千伏)平均单价为 0.57
元/度、非居民用水平均单价为 6.50 元/吨,公司用电平均单价和自来水平均单价与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由上表可见,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能源消耗(水、电)的变动趋势与产品产量变动趋势相符,能源消耗变动比例与产品产量变动比例之间整体较
为匹配。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相关业务产品披露名称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天华新能 锂电材料产品 662,576.54 582,290.95 12.12% 571,692.31 450,911.35 21.13% -9.01%
永杉锂业 锂盐业务 163,433.03 156,575.90 4.20% 101,476.38 87,581.31 13.69% -9.49%
雅化集团 锂盐产品 482,355.93 423,435.33 12.22% 411,605.28 411,911.99 -0.07% 12.29%
平均值 / / 9.51% / / 11.58% -2.07%
山西东拓 电池级碳酸锂产品 10,217.99 9,375.20 8.25% / / / /
注:天华新能 2025 年度主营业务分产品包括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医疗器械产品以及锂电材料产品,其中锂电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比为 88.32%;永
杉锂业 2025 年度主营业务分产品包括锂盐产品与钼产品,其中锂盐产品营业收入占比为 30.15%;雅化集团 2025 年度主营业务分产品包括锂盐产品、民
爆产品,其中锂盐产品营业收入占比为 56.46%。
由上表可见,公司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毛利率平均值不存在重大差异,影响毛利率的因素主要系同行业上市公司虽然都是生产碳酸锂产品,但产成
品的品质良率以及原材料选型或品位不同、产业链的延展程度亦不同,导致各公司产品整体的毛利率不同,符合商业逻辑,具备合理性。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山西东拓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毛利率等业绩情况具备商业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你公司前期回复我部问询表示,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部分订单由山西东
拓自行生产、部分委托非关联第三方加工,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请结合山西东拓电
池级碳酸锂业务经营模式、委托加工模式,说明该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已形成
稳定业务模式,是否存在贸易性质,是否具备完整的生产加工环节,采用总额法确认收
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模式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开展电池级碳酸锂的业务模式主要是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工业
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等原材料,通过化学反应、物理除杂等方式进行提纯、烘干、粉碎、
除磁等,加工生成电池级碳酸锂产品销售给下游客户。山西东拓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采购
及销售等模式,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情况,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等,采购价格主要依据上海有色
网(SMM,https://www.smm.cn)、我的钢铁网(Mysteel,https://www.mysteel.com)工业级
碳酸锂现货价格前后一定期间均价每吨升水或贴水,或广州期货交易所
(http://www.gfex.com.cn)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减去贴水而定。目前,公司原材料供应商
主要为国内大型资源类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公司定期或按需和供应商签订采购订单,采购
情况根据生产计划及相应原材料库存状况,由采购部门通过询价后确定。
自产部分:公司实行“以销定产、适量备库”的方式,销售部按月根据市场需求下达订
单至运营计划部门,运营计划部门结合实际生产情况,按月采用计划和订单相结合的生产模
式制定生产计划,统一调度并安排生产。公司自有生产产线、人员、工艺,全程把控工艺标
准与生产制程管理。
委托加工部分:公司根据各月需供货量、结合实际生产情况提前部署委托加工计划,由
公司安排物流将原材料从公司仓库或直接从供应商处运至受托加工方,受托加工方按照公司
指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参数完成碳酸锂提纯加工,加工完成后,公司对最终产出的成品
电池级碳酸锂检测报告进行确认,检测合格的成品由公司安排物流按照销售订单要求统筹安
排,直接从受托加工方处发至客户。整个委托加工过程中,公司负责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
验收、原材料管控和最终成品的销售交付,受托加工方仅提供加工服务,不参与产品的原料
供应、质量标准制定、运输与销售环节,仅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加工。
公司销售的产品主要系电池级碳酸锂,主要采取直销模式,销售价格主要依据上海有色
网交易前后一定期间电池级碳酸锂的现货均价乘以一定折扣率或广州期货交易所电池级碳
酸锂期货合约当日价格贴水的一口价作为结算价格。目前,公司的客户主要是国内锂离子电
池正极材料生产厂商,公司与客户之间根据双方实际需求和意愿签署销售订单或长协订单,
销售部门根据销售订单或长协订单约定的要求交付产品。
上游原料采购环节,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供货的基本总量、
对工业级碳酸锂原料的纯度要求、质量标准、交付要求、供方化验单以及定价结算规则,能
够保障原料供应的稳定性和品质,不会出现因原料断供导致无法完成下游订单的情况。同时,
公司和下游销售端签订的框架合同及每月销售订单,明确了加工后成品的交付要求、验收标
准、定价结算机制与付款约定,上下游的有序衔接,能够保障委托加工业务全流程顺畅推进、
销售订单的按期履约。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5 年度新增的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收入已实现全额
回款,不存在期后应收账款余额,相关业务情况已显著改变公司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
与金额。2025 年度,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已经形成稳定且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具体
情况如下:
公司自控股股东处无息借入约 9,000 万元资金(公司向子公司山西东拓出资 2,000 万元,
借款 7,000 万元),全部投入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建设与运营。公司委派拟任山西东拓的法
定代表人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和非关联第三方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宏发”)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向其购买成熟的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并向其租赁厂房
和配套设施。同时,山西东拓招募了部分原鑫宏发的生产与管理团队,基于原生产线与配套
设施较为齐全,无需山西东拓额外建设,以及招募的原生产管理团队对于设备与工艺都较为
熟悉,因此山西东拓于 2025 年 10 月中旬正式投产,投产后山西东拓逐步完成产能爬坡与生
产优化,并于 2025 年 11 月下旬实现稳定生产。
由于自 2020 年开始全球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提升以及储能产业快速发展等原因导致上游
电池级碳酸锂需求旺盛,电池级碳酸锂价格随之一路上涨,因此,鑫宏发于 2022 年 1 月成
立并布局电池级碳酸锂业务。2022 年 7 月,鑫宏发开工建设年产 5,000 吨碳酸锂项目并于
格持续下跌,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显示,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价格
由 2023 年 7 月最高价约 24.05 万元/吨,持续下跌至 2025 年 5 月最低价约 5.84 万元/吨,从
而导致鑫宏发整体经营情况远不及预期,同时由于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较
高且鑫宏发部分股东不再愿意进行增资以支持必要的流动资金,因此,鑫宏发工厂自 2025
年 4 月开始陆续处于闲置未开工状态,鑫宏发股东决定将工厂进行对外处置以盘活资产。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山西东拓团队包括生产、品质、设备、技术、行政、财务等
人员约 70 余人,全部员工与山西东拓建立了完整的劳动关系,山西东拓具备生产、经营电
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完整人才队伍。综上所述,山西东拓通过购买成熟的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
以及租赁厂房和配套设施,招募原核心生产及管理团队,并独立配属管理、生产、运营、财
务团队的方式,已经具备年产电池级碳酸锂 5,000 吨的能力。
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生产流程包括浆化与预净化、碳化、热解沉锂、干燥、粉碎、
除磁等,公司从销售、采购、投料、生产、出货等各个环节均有完整详细的流转单据,且核
心流程环节均有通过 ERP 系统记录,公司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及所产生的收入。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主要原材料为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山西东拓采购原材料后通
过化学反应、物理除杂等方式进行提纯、烘干、粉碎、除磁等,加工生成电池级碳酸锂,从
材料进入到产品产出,产品的形态、性能、用途发生实质性改变,实现了产品的价值提升。
“问询函第 2 问/(一)/8、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的相关内容。
在客户方面,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产品下游应用广泛,下游需求端覆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
池、储能电池及消费电子类产品电池等赛道,随着锂电产业的不断发展,下游应用场景将不
断增加,客户范围将不断增大;在供应商方面,公司原材料可选择范围较广,国内具备稳定
量产资质的锂盐供应商梯队完整,上游合格供应商储备充足,采购渠道丰富多元。
询函第 7 问/(二)/3、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对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影响”的相关内容;客户
与供应商集中度情况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询函第 9 问/(二)/2、销售和采购集中度与同
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的相关内容。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上下游市场参与者众
多,供应商与客户可选标的充足,供应链选择空间广阔。因此,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不存在对客户或供应商形成重大依赖的情况。
电池级碳酸锂是磷酸铁锂、三元锂等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关键基础原料,下游主要应
用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及消费电子类产品电池等。近年来,随着下游新
能源汽车与储能产业的不断发展,为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需求。
山西东拓已经具备年产电池级碳酸锂 5,000 吨的能力,同时电池级碳酸锂具备资金密集
与资源密集等行业壁垒,能够有效的保障公司的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持续稳定运营。截至本问
询函回复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核心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合作规模及履约状
态保持稳定顺畅。公司 2026 年度在手长协订单 3,000 吨,约占山西东拓年产能的 60%,未
来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有望实现持续增长。2026 年一季度,山西东拓实现营业收入 9,411.42
万元,净利润 1,090.00 万元。
公司进入锂电新材料领域是基于战略转型和经营需要的多重考虑,公司在开展业务前已
做了较长时间且必要的行业调研,针对发展趋势、行业运转规律、技术升级方向等都进行审
慎分析,公司已经对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做了一定的资本性投入,且公司团队的骨干和生产人
员都具备相关业务经验,未来公司将继续在工艺提升、品质保障、降本降耗等方面进行投入
升级,不断充实与提升自身能力。
综上所述,山西东拓 2025 年度合计销售电池级碳酸锂 1,274.9 吨,实现营业收入 1.02
亿元,符合商业实质,具备合理性。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已形成稳定且可持续的业务模式,
不存在贸易性质业务收入,具备完整的生产加工环节。
(1)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
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
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
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
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
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
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2)具体判断依据
公司拥有对原材料、在产品、成品的控制权,原材料采购后能够由公司自主支配,公司
主导生产和加工过程,有权决定生产计划、产量,成品能够由公司自主定价、自主销售。公
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可以确认公司为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应当按
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符合公司采用的总额法收入确认方式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① 公司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公司直接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对产品规
格、数量、交付时间、质量标准承担履约责任;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均是分
别独立签订的;在委托加工环节,公司主导代加工方加工安排、质量把控与交付进度,在向
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② 公司承担了商品的存货风险:公司承担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物流运输、质量验
收、售后责任等主要风险,包括存货灭失、质量不合格、交付违约风险等。公司根据各月需
供货量、结合实际生产情况提前部署委托加工计划,由公司安排物流将原材料从公司仓库或
直接从供应商处运至受托加工方,委托加工方按照公司指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参数完成
碳酸锂提纯加工,受托加工方加工完成后的产品,公司对最终产出的成品电池级碳酸锂检测
报告进行确认,检测合格的成品由公司安排物流按照销售订单要求统筹安排,直接从受托加
工方处发至客户,全部运费均由公司承担。整个委托加工过程中,公司负责产品质量标准的
制定和验收、原材料管控和最终成品的销售交付,受托加工方仅按约定提供加工劳务,不参
与产品的原料供应、质量标准制定、运输与销售环节,不承担产品整体交付风险与市场波动
风险。
③ 公司有权自主决定交易价格:公司独立与客户协商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拥有完整的
自主定价权,同时与加工方单独结算加工费,承担相应的成本风险。
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系先签订销售订单、明确客户需求量及交付标准,再根据自有产能情
况安排自产或委托加工,最终向客户交付产品并收取全额货款,对受托加工方仅支付合同约
定的加工费。公司对最终交付给客户的产品承担全部履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
在途损毁、交付延误等风险,并直接向客户收取全额货款,享有全部经济利益。受托加工方
仅根据公司指令提供加工服务,不直接接触客户,亦不承担对客户的交付义务。公司在将产
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该产品(包括承担主要运输责任、存货风险、定价
权及履约义务):(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2)
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3)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
货风险;(4)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符合收入准则关于“主要责任人”的
认定条件。
经自查,公司在交易中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承担了商品的存货风险且有
权自主决定交易价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标准,
不属于代理人,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本报告期发生的自主生产业务和委托加工业务,均系公司根据自身实际
情况与订单需求做出的合理安排,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逻辑。在本报告期发生的业务中,公司
均承担了订单交付的主要责任,业务链条独立完整且具备商业实质,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
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三)请结合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合同条款、发货单据、验收单据、资金流水等证据,说明收入确认的依据及时点,是否真实、准确,
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单位:万元
交易金额 收入确认
发货 验收
序 收入 收款资金流
客户名称 销售合同条款-收货与验收条款 单据 单据
号 不含税 含税 确认 收入确认时点 水
时间 时间
依据
乙方负责提供运输,送货到甲方 2025 年 11
指定地址。乙方负责汽车运输, 月收款
运输费用、运输途中的货物毁损、 2,896.49 万
灭失风险和安全责任由乙方承 2025 2025 收货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 元;2025 年
担,甲方负责到厂卸货,到厂卸 3,010.96 3,219.96 年 11 年 11 确认 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 12 月收款
货产生的货损和安全责任由甲方 月 月 单 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323.47 万
承担。交货时需提供送货单及品 元;合计收
质报告单,提出异议期限:甲方对 款:3,219.96
产品数量、规格、质量有异议的, 万元
面异议到乙方,否则视为对乙方
交付的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符
合约定的认可。甲方在对乙方的 2025 年 12
产品质量提出书面异议后,经双 月收款
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 3,909.45 万
月 月 单 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或乙方书面确认乙方产品确实存 元
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可选择一种
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向甲方进行
赔偿。
交易金额 收入确认
发货 验收
序 收入 收款资金流
客户名称 销售合同条款-收货与验收条款 单据 单据
号 不含税 含税 确认 收入确认时点 水
时间 时间
依据
乙方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至 2025 年 11
指定地点接受货物,本合同产品 月收款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产品交付时由 1,790.12 万
月 月 单 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乙方转移至甲方。 元
乙方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至
指定地点接受货物,本合同产品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产品交付时由
月 月 单 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867.11 万元
乙方转移至甲方。
需方自提,需方负责运输及卸车。 2025 2025 收货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 2025 年 12
担。 月 月 单 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659.75 万元
买方分批提货,每批次提货时间
以买方另行通知为准。买方自提,
装车费由卖方承担,运输费、卸
月 月 单 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万元
车费由买方承担。
供方需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验收
如有异议,需方应以书面形式自
收货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 2025 2025 收货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 2025 年 11
在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5 天内 月 月 单 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万元
无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认定为
需方验收合格
交易金额 收入确认
发货 验收
序 收入 收款资金流
客户名称 销售合同条款-收货与验收条款 单据 单据
号 不含税 含税 确认 收入确认时点 水
时间 时间
依据
甲方确认收到乙方全额预付款
后,乙方可安排到甲方指定地点
提货。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乙
方应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 2025 2025 收货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 2025 年 12
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甲方应协 月 月 单 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万元
助乙方办理货物出厂相关手续,
货物离开甲方厂区后的一切风险
由乙方承担
注:上述客户数据以单体口径列示。
由上表可见,公司电池级碳酸锂销售业务均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交货方式、货物验收标准、风险报酬转移时点、结算周期及定价机制;
配套的发货单、检验报告、物流运单、客户收货确认单与销售发票、资金流水均能一一对应,收入确认原始凭证完整、支撑依据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且需在履行履约义务(即客户已接受该商品)的时
点确认收入。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和具体方法为: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于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公司在商品控制
权已转移至客户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收入确认的依据及时点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业务收入真实、准确,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四)请列示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全部客户及供应商的具体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说明该业务开展中是否存在与你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
生的收入,你公司该业务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资信状
名称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履约能力
况
客户 上市公司子公 2022-11- 20000 万人民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
锂离子电池材料及装备的供应链管理服务 良好
B1 司 11 币 好
客户 上市公司子公 2021-07- 90000 万人民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等 良好
B2 司 05 币 好
客户 上市公司子公 2020-03- 35000 万人民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等 良好
B3 司 02 币 好
客户 1998-05-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
其他 800 万人民币 草酸盐、电池原料的制造等 良好
B4 08 好
客户 上市公司子公 2020-10- 20000 万人民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
锂相关资源的贸易等 良好
B5 司 09 币 好
客户 上市公司子公 2019-05- 20000 万人民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
纳米磷酸铁锂电池正极材料等 良好
B6 司 20 币 好
客户 2017-12- 3000 万人民 锂离子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研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
其他 良好
B7 11 币 究开发。 好
经公司核查,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全部客户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业务开展中不存在
与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产品下游应用广泛,随着锂电产业的不断发展,下游应用场景将不断增加,同时随
着公司业务不断开拓客户范围也将不断增大,故公司对单一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
成立时 资信状
名称 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履约能力
间 况
国资公司子 2023-01 100000 万人 按期履约,具备且
供应商 B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等 良好
公司 -11 民币 良好
供应商 B2 其他 新材料技术研发;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良好
-20 币 良好
上市公司子 2014-05 1000 万人民 按期履约,具备且
供应商 B3 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等 良好
公司 -23 币 良好
上市公司子 2014-08 30000 万人 按期履约,具备且
供应商 B4 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良好
公司 -14 民币 良好
供应商 B5 其他 良好
-28 币 矿;化工产品销售 良好
国资公司子 2025-07 按期履约,具备且
供应商 B6 - 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良好
公司 -04 良好
上市公司子 2020-10 20000 万人 按期履约,具备且
供应商 B7 锂相关资源的贸易 良好
公司 -09 民币 良好
上市公司子 2021-10 5000 万人民 按期履约,具备且
供应商 B8 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良好
公司 -28 币 良好
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 2018-06 120000 万人 按期履约,具备且
其他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良好
有限公司 -06 民币 良好
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 2022-01 2000 万人民 化工产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按期履约,具备且
其他 良好
有限公司 -06 币 销售 良好
注:1、上表仅列示主要供应商情况,涉及采购额占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采购额比例约为 98%;2、上表中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系电池级碳酸
锂业务委外加工供应商,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系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设备及厂房租赁供应商,其余均为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原材料供应商。
经公司核查,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全部供应商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业务开展中
不存在与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公司原材料可选择范围较广,具体供应商选择及采购金额的大小,主要依据价格及账期来决定,
价格与账期的综合商务条件越优惠,采购量就越大,故公司对单一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五)请对照我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第
四部分第二节相关标准,说明你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是否需作营业收入扣除处理。
新业务是
项目 判断理由
否需扣除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
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
新增业务均为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不存在
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 否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
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
外的收入。
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
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
不存在金融业务收入以及类金融业务收
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 否
入。
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
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
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否
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并非关联交易:公司主要供应商/客户为上
否 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经核查不存在关联关
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系。
否 无相关收入。
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该业务模式稳定:①完成了与之配套的各
项资本性投入;②拥有完整的生产流程;
否 ③产品附加值合理;④不存在对客户或供
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应商的重大依赖;⑤具备业务可持续性;
⑥新业务是公司重要的战略业务板块。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5 年度
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 否 全额回款,不存在期后应收账款余额,已
项产生的收入。 显著改变公司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
与金额。
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 经核查,新增业务收入涉及的供应商/客
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 否 户、货物流转、回款等核心环节均是真实
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 的。
等。
新业务是
项目 判断理由
否需扣除
采购价格主要依据上海有色网、我的钢铁
网工业级碳酸锂现货价格前后一定期间均
价每吨升水或贴水,或广州期货交易所电
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减去贴水而定。销售
否 价格主要依据上海有色网交易前后一定期
收入。
间电池级碳酸锂的现货均价乘以一定折扣
率或广州期货交易所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
约当日价格贴水的一口价作为结算价格,
交易价格公允。
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 否 不涉及。
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否 不涉及。
的收入。
否 不涉及。
事项产生的收入。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
否 不涉及。
实质的其他收入
由上表可见,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未作营业收入扣除的依据充分且具备合理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要
求。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实地查看生产线、设备运行状况;访谈公司管理层,核查公司资本投入、产能规划是否符合
行业标准;
价原则;获取产品检测报告、出库单、过磅单、物流单据、客户收货单、发票及收款单据,
核查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货单、验收单,
进行截止性测试,核查是否存在跨期收入;
票、付款单据;复核原材料成本结转、存货跌价测算过程,对比采购价格、成本变动趋势,
确认原材料采购定价、成本核算的真实合规;
能爬坡进度、产能利用率变动,与经营业绩匹配的相关度。
能变动分析能耗波动原因,核查能耗数据、水电与产量变动趋势是否匹配;
量化分析毛利率差异;
关系;核查自产及委托加工订单,检查销售合同、生产工单、委托加工协议、出入库单据、
发货单、加工验收单等单据,核实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且流程完整;结合公司产能规划,确认
委托加工的商业合理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结合主要责任
人或代理人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
验收、开票、收款全流程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并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
供应商进行核查,核实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工商信息,
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或经营异常的情况;
级碳酸锂相关业务的合理性;
进行关联关系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是否对个别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
二节的相关规定逐条对比是否属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对新增业务客户开发周期、订单获取方式已全部核查,核查比例 100%;
(2)对公司成立后 2025 年 10-12 月产能爬坡情况、生产良品率、能源消耗已全部核查,
核查比例 100%;
(3)对委托加工业务模式及相关业务流程单据已全部核查,核查比例 100%;
(4)销售收入细节测试,核查比例 100%;
(5)收入、采购函证确认比例 90%以上,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25 年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营业收入 a 10,217.99
回函相符金额 b 10,217.99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c -
回函可确认金额 d=b+c -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e=d/a 100.00%
未回函金额 f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g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h=g/f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I=(d+g)/a 100.00%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25 年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采购总额 a 12,010.20
回函相符金额 b 11,404.62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c -
回函可确认金额 d=b+c 11,404.62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e=d/a 94.96%
未回函金额 f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g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h=g/f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I=(d+g)/a 94.96%
(6)对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失信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比例 90%以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额/采购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
类别 名称
额 务销售/采购总额比例
客户 客户 B1 6,467.36 63.29%
客户 客户 B2 1,558.54 15.25%
客户 客户 B3 747.17 7.31%
客户 客户 B4 583.85 5.71%
客户 客户 B5 507.08 4.96%
客户 客户 B6 196.46 1.92%
客户 客户 B7 157.52 1.54%
销售额/采购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
类别 名称
额 务销售/采购总额比例
合计 10,217.99 100.00%
供应商 供应商 B1 5,164.35 43.00%
供应商 供应商 B2 2,728.75 22.72%
供应商 供应商 B3 1,130.27 9.41%
供应商 供应商 B5 701.15 5.84%
供应商 供应商 B4 491.84 4.10%
供应商 供应商 B6 477.99 3.98%
供应商 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391.59 3.26%
供应商 供应商 B7 322.12 2.68%
供应商 供应商 B8 239.24 1.99%
供应商 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89.36 0.74%
合计 11,736.69 97.72%
(7)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
的相关规定逐条比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核查比例 100%;
(8)新业务主要客户、供应商访谈覆盖交易额比例达 90%以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销售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
客户名称
号 额 售总额比例
合计 9,864.00 96.54%
单位:万元
序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采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
号 购总额比例
序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采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
号 购总额比例
合计 11,019.45 91.75%
料、设备权证等相关资质资料;销售台账、客户名单、业务合同/订单、发货单、物流单据、
收货确认单、发票、回款回单、收入确认等全部销售业务资料;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访谈
记录;2025 年 10-12 月生产计划、投料产出记录、能耗记录、产品质检报告、工艺流程图及
设备运行维护记录;成本核算表、存货明细表、出入库记录及期末盘点表、同行业公司情况
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获取方式合规,产能爬坡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开展委托加工原因真实合理,生产产
品不良品率较低,能源消耗与产量匹配,毛利率水平合理;
业务,不存在贸易性质;公司具备完整生产加工业务链条,已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自产及
委托加工业务中公司均作为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相关规定;
制权转移及客户验收情况确认,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持续履约能力;全部交易对手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该业务开展中不存在与公司现有正常经营
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收入;公司对单一客户、单一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
的收入,无需作营业收入扣除处理,依据充分准确。
三、问询函第 3 问
你公司称,你公司子公司山西东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东拓)设立后能
快速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投产的原因,系山西东拓向非关联第三方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发)购买了成熟的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并向其租赁厂房和配套设施,
同时招募了部分原鑫宏发的生产与管理团队。其中,2025 年 11 月 19 日,山西东拓与鑫宏
发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山西东拓向
鑫宏发购买设备类固定资产,交付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
约定山西东拓承租鑫宏发厂房(设备)用于生产,租赁期限从 2025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8
年 10 月 9 日止。我部关注到,山西东拓投产日期(2025 年 10 月 16 日)早于厂房设备购买
与租赁协议签订日期(2025 年 11 月 19 日)、购买设备交付日期(2025 年 11 月 19 日)。
你公司解释称,根据《设备买卖合同》《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相关条款,以及鑫
宏发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出具《书面说明》,相关厂房设备的使用权归属日追溯至 2025 年
及所有建筑物、搭建物、辅助设施、设备等使用权均已归属于山西东拓,包括《设备买卖合
同》中涉及的设备使用权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归属于山西东拓,设备所有权自 2025 年
生产电池级碳酸锂所需完整生产要素,上述《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书面说明》存在
“倒签”情形,系遵循“先试用验货再决定是否租赁或购买”的商业逻辑。
(1)请结合租金支付情况等,进一步说明上述合同文件“倒签”是否符合实际,补充
论证你公司对“山西东拓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已实际控制生产电池级碳酸锂所需完整生
产要素”的判断是否合理、准确,2025 年 10 月 16 日至 11 月 19 日期间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权属是否归属于山西东拓,并提供租金支付流水等证明材料。
(2)请列示山西东拓成立以来至 2025 年年末期间所有员工的具体情况,包括人员名单、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是否为招募的原鑫宏发的生产与管理团队等,说明
山西东拓 2025 年 10 月 16 日投产时,是否已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人力资源要素,人力资源
要素是否与山西东拓采购、生产、销售业务量相匹配,并提供劳动合同、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明材料。
(3)请结合对问题(1)(2)的回复,说明山西东拓控制完整生产要素(包括厂房、
设备、人力资源等)的具体时间,2025 年度山西东拓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收入确认是
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形,与资金流水、合同订单等是否相匹配,是
否需作营业收入扣除,并提供证明材料。
(4)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
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租金支付情况等,进一步说明上述合同文件“倒签”是否符合实际,补充
论证你公司对“山西东拓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已实际控制生产电池级碳酸锂所需完整生
产要素”的判断是否合理、准确,2025 年 10 月 16 日至 11 月 19 日期间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权属是否归属于山西东拓。
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框架协议生效后的 2 个月内以评估机构出具的
报告为定价依据,向其购买成熟的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并向其租赁厂房和配套设施;鑫宏发
同意出售相关设备以及出租相关厂房和配套设施。2025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并于
招募员工利用鑫宏发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利用鑫宏发场地住
址向山西省吕梁市文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工商登记注册,并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
取得山西东拓的《营业执照》。2025 年 10 月期间,山西东拓利用鑫宏发场地开展生产经营
活动合计支付主要原材料采购款 7,198.74 万元,设备维修款 25.94 万元。同时,山西东拓控
制之前(即 2025 年 7 月-9 月),鑫宏发场地基本处于闲置未开工状态,产生电费分别合计
为 2,805.5 元、2,032.24 元、1,640.05 元;而山西东拓控制之后(即 2025 年 10 月-12 月),
鑫宏发场地转入正常开工运营状态,产生电费分别合计为 39,692.85 元、113,130.75 元、
间分别为 2025 年 11 月 15 日、2025 年 12 月 9 日、2026 年 1 月 7 日,支付方式系通过鑫宏
发向国家电网代为缴纳(鑫宏发场地的用电登记主体为鑫宏发,国家电网仅能对用电登记主
体开具电费发票并收取电费,故山西东拓无法直接向国家电网缴纳电费)。山西东拓缴纳电
费的流程如下:(1)每月月初,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自动下发上一个自然月鑫宏发场
地产生的电费账单给鑫宏发并开具发票;(2)鑫宏发收到电费账单以及发票后,开具同等
金额电费发票连同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一并送达山西东拓;(3)山西东拓在核实确认后,将
等额款项备注“电费”转账至鑫宏发的银行账户。综上,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公司已
经实质性控制鑫宏发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关费用成本。
D-0090 号评估报告,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的评估值为 381.83 万元;2025 年 11 月 17 日,山
西亿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晋亿信价评字(2025)第 160 号评估报告,鑫宏发全部厂房、
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的评估值为 3,280.47 万元。评估报告出具后,山西东拓与鑫宏发相关人员
就交易价格进行友好协商,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与《厂房(含设备)
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设备买卖合同》中涉及的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的交易价格为 381
万元;《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中涉及的全部厂房、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的租赁价格为
万元;2025 年 12 月 5 日,山西东拓按照《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的约定向鑫宏发支付
租赁费 280 万元,租金费用涵盖期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
基于鑫宏发原生产线与配套设施较为齐全,无需山西东拓额外建设,同时山西东拓招募
了部分原鑫宏发的生产管理团队,以及招募的原生产管理团队对于设备与工艺都较为熟悉,
因此山西东拓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正式投产。2025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期
间,山西东拓合计自产电池级碳酸锂 280.5 吨,对应产生的销售收入约 2,064.39 万元。
综上所述,山西东拓与鑫宏发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已明确合作
方案,后续正式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和《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仅用于确定经第三
方评估的设备公允价值及山西东拓与鑫宏发协商后的租赁交易价格,符合商业逻辑与市场惯
例,其反映的事实符合实际情况;同时,公司从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就派驻人员实际占有
并开始使用厂房、设备等主要生产要素进行生产活动,承担相关费用成本的同时享有其带来
的实际收益,故山西东拓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已实际控制生产电池级碳酸锂所需完整生
产要素符合实际情况,依据充分准确,具备合理性;2025 年 10 月 16 日至 11 月 19 日期间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权属应当归属于山西东拓。
(二)请列示山西东拓成立以来至 2025 年年末期间所有员工的具体情况,包括人员名单、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是否为招募的原鑫宏发的生产与管理团队等,
说明山西东拓 2025 年 10 月 16 日投产时,是否已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人力资源要素,人
力资源要素是否与山西东拓采购、生产、销售业务量相匹配。
(1)2025 年度员工人数整体情况
单位:人
部门 月末 月末 月末
入职 离职 在岗 入职 离职 在岗 入职 离职 在岗
人数 人数 人数
安环部 1 1 1 1
财务部 1 1 1 1
供销部 4 4 2 1 5 5
技术部 1 1 1 1
经理部 5 5 5 5
品质部 7 1 6 1 1 6 2 8
部门 月末 月末 月末
入职 离职 在岗 入职 离职 在岗 入职 离职 在岗
人数 人数 人数
设备部 5 5 2 7 7
生产部 24 1 23 21 3 41 4 2 43
行政部 4 4 1 5 5
总计 52 2 50 27 5 72 6 2 76
其中:
原鑫宏
发人员
自行招
募人员
注:员工入职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填报,员工离职时间根据离职手续办理完成之日填
报。
(2)2025 年度员工人数每日变化情况
单位:人
注:员工入职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填报,员工离职时间根据离职手续办理完成之日填
报。
由上表可见,山西东拓自成立以来至 2025 年年末员工变化情况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逻辑,
整体人员配置能够满足日常经营生产所需。其中,从鑫宏发招募的原生产及管理团队合计
有团队的情形,全部员工已与山西东拓建立了完整的劳动关系,山西东拓的核心生产与管理
人员均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快速适配公司生产经营需求。
单位:人
项目 2025 年 10 月 2025 年 11 月 2025 年 12 月
个税申报人数 50 73 76
工资发放人数 49 72 76
社保缴纳人数 0 16 16
注:2025 年 10 月、11 月个税申报人数较工资发放人数多 1 人的原因系山西东拓法人未在山
西东拓领取薪酬但进行了个税零申报。
由上表可见,2025 年 10 月至 12 月期间,山西东拓员工个税申报人数与工资发放人数
基本一致。2025 年 10 月山西东拓社保缴纳人数为零的原因系当地社保局系统原因导致无法
缴纳,文水县社会保险中心已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山西东拓已于 2025 年 11 月在社保中心办
理了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和参保人员增减申报,但由于系统原因该中心无法为山西东拓员
工办理 10 月份参保登记;2025 年 11 月-12 月山西东拓社保缴纳人数较少的主要原因系山西
东拓大多数员工为当地农村户籍,员工已参保城乡居民保险且部分员工年龄较大导致其担心
缴纳社保剩余年限无法满足社保最低缴纳年限,故不愿缴纳社保。山西东拓应缴纳而未缴纳
社保的员工均于入职当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与承诺书》,表明其因个人原
因要求公司不为其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险),今后不会因社保缴纳问
题向公司提出任何异议,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
资源要素与山西东拓采购、生产、销售业务量相匹配
截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投产时,山西东拓合计在岗员工 33 人,其中,生产相关员工共
工作开展需要对应合理配置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情况
山西东拓采购事项主要由经理部与供销部负责:经理部主要负责原材料请购、采购审批
等决策与审核工作;供销部主要负责物流的收发货事宜;另配置仓管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工作。
截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投产时,经理部、供销部与仓库员工合计 8 人。
购工作量较少,故在岗员工情况与实际采购业务量相匹配。
(2)生产情况
山西东拓生产事项主要由生产部、设备部与品质部共同负责,生产部主要负责产品加工
生产工作;设备部与品质部主要负责提供设备维保服务与产品检验工作。截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投产时,生产部、设备部与品质部员工合计 19 人。
故在岗员工情况与实际生产业务量相匹配。
(3)销售情况
山西东拓销售业务主要由经理部与供销部负责,经理部主要负责客户对接、订单跟进等
市场拓展工作;供销部主要负责物流的收发货事宜;另配置仓管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工作。截
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投产时,经理部、供销部与仓库员工合计 8 人。
工作量较少,故在岗员工情况与实际销售业务量相匹配。
综上所述,山西东拓 2025 年 10 月 16 日投产时,已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人力资源要素,
人力资源要素与山西东拓采购、生产、销售业务量相匹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三)请结合对问题(1)(2)的回复,说明山西东拓控制完整生产要素(包括厂房、设备、人力资源等)的具体时间,2025 年度山西东拓收入是
否满足确认条件,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形,与资金流水、合同订单等是否相匹配,是否需作营业收入扣除。
根据问题(1)(2)的回复,山西东拓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控制鑫宏发年产 5,000 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涉及的所有场地、建筑物、搭建物、辅助设
施及设备等的使用权,同时上市公司派遣的员工于当日到岗接管工厂并办理交接手续,并启动山西东拓的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前期生产经营活动等实质性
工作。因此,山西东拓控制完整生产要素(包括厂房、设备、人力资源等)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交易金额 收入确认 收款资金流水
序 发货单 验收单 收入
客户名称 销售合同条款-收货与验收条款 不含税 含税 含税金额
号 据时间 据时间 确认 收入确认时点 日期
(万元) (万元) (万元)
依据
乙方负责提供运输,送货到甲方指定地址。乙方负 11-17 11-18 收货 地点或自提,取得 11-21 891.23
责汽车运输,运输费用、运输途中的货物毁损、灭 3,010.96 3,219.96 11-18 11-19 确认 客户签收单作为控 11-25 1,782.45
失风险和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到厂卸 单 制权转移的时点, 12-01 323.47
货,到厂卸货产生的货损和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 11-19 11-20
确认销售收入。 小计 3,219.96
交货时需提供送货单及品质报告单,提出异议期限:
甲方对产品数量、规格、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接 12-12 495.38
收产品后 10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到乙方,否则视为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
对乙方交付的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符合约定的认 收货 地点或自提,取得 12-19 1,645.34
可。甲方在对乙方的产品质量提出书面异议后,经 12-14 12-14
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或乙方书面确认 12-18 12-18
单 制权转移的时点, 12-29 1,371.12
乙方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可选择一种方 12-19 12-19
确认销售收入。
式或几种方式结合向甲方进行赔偿。 12-21 12-21 12-30 397.61
乙方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至指定地点接受货 收货
方转移至甲方。 单
交易金额 收入确认 收款资金流水
序 发货单 验收单 收入
客户名称 销售合同条款-收货与验收条款 不含税 含税 含税金额
号 据时间 据时间 确认 收入确认时点 日期
(万元) (万元) (万元)
依据
确认销售收入。 11-28 101.72
小计 1,790.12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 12-13 559.5
乙方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至指定地点接受货 收货 地点或自提,取得 12-18 279.75
方转移至甲方。 12-14 12-16 单 制权转移的时点,
小计 867.11
确认销售收入。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 12-26 660
收货 地点或自提,取得 12-29 -0.25
需方自提,需方负责运输及卸车。装车过程中产生
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单 制权转移的时点, 小计 659.75
确认销售收入。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
买方分批提货,每批次提货时间以买方另行通知为 收货 地点或自提,取得
费由买方承担。 单 制权转移的时点,
确认销售收入。
供方需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如有异议,需方应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
以书面形式自收货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供方 收货 地点或自提,取得
理,5 天内无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认定为需方验 单 制权转移的时点,
收合格 确认销售收入。
甲方确认收到乙方全额预付款后,乙方可安排到甲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
方指定地点提货。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自
收货 地点或自提,取得
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运输单位,并承担运
输费用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
单 制权转移的时点,
货物出厂相关手续,货物离开甲方厂区后的一切风
确认销售收入。
险由乙方承担
合计 10,217.98 11,419.39 11,419.39
注:2025 年 10 月 16 日至 11 月 19 日期间,山西东拓自产电池级碳酸锂 280.5 吨,按照先进先出法对应的销售收入约 2,064.39 万元,相关情况如下:
销售时间 销售数量 销售收入
序号 客户名称
(验收单据时间) (自产、吨) (不含税、万元)
小计 210 1,558.54
合计 -- 280.5 2,064.39
截至 2025 年末,山西东拓 2025 年度的销售收入已全部回款。山西东拓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满足确认条件,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跨期
确认的情形,与资金流水、合同订单等相匹配。经比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
的相关要求,山西东拓 2025 年度营业收入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等情形,无需作营业收入扣除。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关键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核查情况等;
团队组建情况;
实鑫宏发是否仍保留对相关生产场地、设备的控制权;
酬转移条款、定价等;
与资产控制权转移时点一致;
时间、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申报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获取集团内人员外派通知,查阅相关
聊天记录;
结构与数量,评估其是否能够支撑初始生产活动;
合同、客户验收单、销售发票、发货单、银行回款记录进行逐笔核对;
员薪酬等业务活动进行双向核对,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二节的相关规定,检查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发生额、合同及收入确认依据,检查公司是否存
在其他应扣除而未扣除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对公司成立后的权属证明已全部核查,核查比例 100%;
(2)对公司成立后至 2025 年末的员工花名册、员工合同、工资、个税及社保缴纳记录
已全部核查,核查比例 100%;
(3)销售收入细节测试,核查比例 100%;
(4)收入、采购函证确认比例 90%以上,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25 年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营业收入 a 10,217.99
回函相符金额 b 10,217.99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c -
回函可确认金额 d=b+c -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e=d/a 100.00%
未回函金额 f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g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h=g/f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I=(d+g)/a 100.00%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25 年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采购总额 a 12,010.20
回函相符金额 b 11,404.62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c -
回函可确认金额 d=b+c 11,404.62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e=d/a 94.96%
未回函金额 f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g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h=g/f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I=(d+g)/a 94.96%
(5)新业务主要客户、供应商访谈覆盖交易额比例达 90%以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
客户名称 销售额
号 总额比例
合计 9,864.00 96.54%
单位:万元
序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采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
号 购总额比例
合计 11,019.45 91.75%
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考勤记录、访谈记录、销售合同/订单、客户收货确认单、销售发
票、发货单、物流单、银行回单、银行对账单、客户函证回函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开始承担相关风险与报酬,山西东拓与鑫宏发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
已明确合作方案,后续正式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和《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仅用于
确定经第三方评估的设备公允价值及山西东拓与鑫宏发协商后的交易价格,符合商业逻辑与
市场惯例,其反映的事实符合实际。因此,公司关于“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已实际控制生
产产品所需完整生产要素”的判断是合理、准确的。同年 10 月 16 日至 11 月 19 日期间发生
的业务权属应归属于公司;
资源,人力资源要素已基本具备,人力资源要素与山西东拓采购、生产、销售业务量相匹配,
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与资金流水、合同订单基本匹配;该部分收入属于公司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无需作营业收
入扣除。
四、问询函第 4 问
你公司称,山西东拓于产能爬坡期间(2025 年 11 月、12 月)将部分订单委托给非关联
第三方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汇锂电)进行加工并支付加工费,合计生
产电池级碳酸锂 504.9 吨。委托加工的产品已全部完成销售,并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约
你公司表示,委托加工业务系先签订销售订单、明确客户需求量及交付标准,再根据自
有产能情况安排自产或委托加工,最终向客户交付产品并收取全额货款,对受托加工方仅支
付合同约定的加工费。你公司对最终交付给客户的产品承担全部履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
品质量问题、在途损毁、交付延误等风险,并直接向客户收取全额货款,享有全部经济利益。
受托加工方仅根据公司指令提供加工服务,不直接接触客户,亦不承担对客户的交付义务。
你公司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该产品(包括承担主要运输责任、存
货风险、定价权及履约义务),符合收入准则关于“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条件。你公司在交
易中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承担了商品的存货风险且有权自主决定交易价格,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标准,不属于代理人,应以总
额法确认收入。
(1)请自查你公司上述“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论述依据是否与你公司实际签订的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购销合同条款、委托加工合同条款内容相符。
(2)请结合你公司与容汇锂电之间委托加工业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原材料、在产品、
产成品在采购、生产、销售阶段的流转过程、存放地点,说明你公司表示在将产品的控制权
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产品的具体依据,以及对有关责任风险的实际承担情况和对产品
定价权、控制权的实际享有情况是否与你公司上述“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论述依据相符。
(3)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
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问题(1)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核查程序并
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自查你公司上述“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论述依据是否与你公司实际签订
的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购销合同条款、委托加工合同条款内容相符。
根据山西东拓与容汇锂电签署的加工合同,山西东拓委托容汇锂电将工业级碳酸锂加工
为电池级碳酸锂,在委托加工中,受托加工方容汇锂电的责任情况如下:
(1)受托加工方不参与原材料采购
根据山西东拓与原材料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容汇锂电加工所需的原材料系由山西东
拓直接向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关于原材料的采购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交货地点、交
货方式的确定,均由山西东拓与供应商直接协商决定,采购款也由山西东拓直接向供应商支
付,容汇锂电不参与原材料的采购过程。
(2)受托加工方仅收取加工费、不承担对客户的交付义务
根据山西东拓与容汇锂电签订的加工合同等资料,容汇锂电为山西东拓提供加工服务,
仅根据加工数量以吨为单位收取加工费(加工合同第二条),加工完成品的包装由山西东拓
提供(加工合同第三条),加工产品的技术标准双方在加工合同中进行约定(加工合同第七
条及附件),加工的原材料由山西东拓负责运输至容汇锂电厂区、加工产品也由山西东拓自
容汇锂电厂区自提、相关的运费由山西东拓承担(加工合同第六条)。
综上,受托加工方容汇锂电仅对山西东拓承担交付义务和加工完产品的质量责任,在委
托加工及产品销售过程中,容汇锂电不参与山西东拓原材料采购合同和产成品销售合同的签
署、不直接接触山西东拓的原材料供应商和客户、也不承担对山西东拓的客户的交付义务。
(1)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由山西东拓直接独自负责
根据山西东拓与客户 B1 签署的《碳酸锂年度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的签署方仅为山西东拓与客户,受托加工方容汇锂电非山西东拓销售合同的签署方。
(2)山西东拓对最终交付给客户的产品承担全部履约责任
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产品的质量标准由客户与山西东拓在合同中约定,产品的质量责
任由山西东拓向客户承担(购销合同第七条);产品运输过程中的在途毁损、灭失风险由山
西东拓承担(购销合同第六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也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不涉及约定
由第三方承担责任或义务的情况(购销合同第九条、第十条)。
(3)山西东拓直接向客户收取全额货款,享有全部经济利益
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加工完成品的销售定价与结算由山西东拓与客户直接约定,客户
直接向山西东拓结算全部货款,山西东拓向客户开具相应发票(购销合同第二条、第八条)。
购销合同中不存在约定客户向第三方支付货款或其他款项、由其他方享受经济利益的情形。
(4)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山西东拓已实质控制该产品
根据加工合同、购销合同的约定,加工产品由山西东拓自容汇锂电厂区自提、相关的运
费由山西东拓承担(加工合同第六条);加工产品的交货地点为客户指定地点,由山西东拓
负责提供运输(购销合同第四条);运输费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和安全责
任由山西东拓承担(购销合同第六条);结合加工合同第六条和购销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公
司产品存货的毁损及灭失等风险均由山西东拓承担;客户负责产品到厂后的卸货,到厂卸货
发生的货损和安全责任由客户承担(购销合同第六条)。
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山西东拓与客户在合同中明确了定价方式和结算方式(购销合同
第二条),向客户交付产品的责任、履约义务等均由山西东拓承担(购销合同第一条、第四
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综上,将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前,山西东拓已经实质控制该产品。
综上所述,公司实际签订的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购销合同条款、委托加工合同条款与公司
“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论述依据相符,符合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二)请结合你公司与容汇锂电之间委托加工业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采购、生产、销售阶段的流转过程、存放地点,说
明你公司表示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产品的具体依据,以及对有关责任风险的实际承担情况和对产品定价权、控制权的实际享
有情况是否与你公司上述“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论述依据相符。
(1)采购阶段:原材料流转情况
合同采购总数 委托加工提供原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发货时间 原材料签收时间 起运地 终点
量(吨) 材料数量(吨)
合计 1,170 510
注:上表中山西吕梁为山西东拓工厂所在地,湖北宜昌为受托加工方容汇锂电工厂所在地,新疆和田、青海格尔木为原材料供应商工厂所在地。
由上表可见,原材料的流转过程为由公司/供应商安排物流将原材料从公司仓库或直接从供应商处运至受托加工方容汇锂电工厂,原材料最终存放地
点均为容汇锂电工厂所在地,11 月运抵原材料 390 吨,12 月运抵原材料 120 吨,合计运抵原材料 510 吨。其中,供应商 B6 将原材料由供应商处运输至
容汇锂电的过程中,运抵前的运输相关义务由供应商承担,到厂卸货费用由山西东拓承担;其余情形下的运输义务全程由山西东拓承担。
(2)生产阶段:在产品流转情况
原材料流转至受托加工方容汇锂电后,容汇锂电依据《加工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工艺参数要求等组织生产,生产过程受山西东拓作业标准和质量标准控制,生产进度由山西
东拓按照需求安排,所有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始终存放于容汇锂电工厂的生产车间内,容
汇锂电履行保管义务,所有权与控制权均归属于山西东拓所有(容汇锂电仅负责按照加工合
同约定的加工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并收取加工费,无法主导原材料/在产品的使用、不承担原
材料损耗、无法享有原材料增值收益,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产出成果的所有权与控制权
均归属于山西东拓)。生产加工完成后,在产品转化为完工的碳酸锂成品—电池级碳酸锂,
仍存放于容汇锂电厂区待山西东拓自提,等待发货的周期内,产成品的所有权与控制权仍由
山西东拓享有。加工过程中,山西东拓安排相关人员对容汇锂电仓库与生产过程进行巡厂核
查。加工完成后,容汇锂电按照山西东拓约定的标准对产成品进行检测,产成品检测报告须
经公司确认;检测合格的产成品由公司按照销售订单要求统筹安排运输交付。
(3)销售阶段:产成品流转情况
委托加工
序号 客户名称 交付数量 发货时间 验收时间 起运地 终点
(吨)
合计 504.9
注:1、湖北宜昌为受托加工方工厂所在地;2、湖北十堰为客户约定交付地点。
由上表可见,公司根据碳酸锂购销合同相关约定执行交付,产成品由公司安排运输车辆
至容汇锂电工厂提货,从受托加工方处运输至客户指定交付地点,11 月交付 360 吨,12 月
交付 144.9 吨,合计交付 504.9 吨(加工合同第二条约定加工收率 99%:投入原材料 510 吨
*99%=产出成品 504.9 吨),全部运费均由公司承担,产成品最终存放于客户指定地点。
综上所述,公司委托加工业务涉及的采购、生产、销售阶段的货物流转过程清晰,存放
地点合理,公司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产品依据充分准确。
(1)对有关责任风险的实际承担情况
①公司承担原材料相关风险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完成后,原材料相关风险转移至公司。2025 年度,公司与供应商未发生
因履约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情形。
司承担了原材料损耗的风险,即公司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约定加工收率为 99%,1%的原材料
损耗由公司承担;同时,公司享受了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收益,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电池
级碳酸锂期货合约显示,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价格由 2025 年 10 月最低价约 7.18 万元/吨,
上涨至 2025 年 12 月最高价约 13.45 万元/吨,委托加工期间受托加工方仅收取固定金额加工
费,而未享受期间增值收益。
②公司承担客户履约责任与风险
承担履约责任,并承担相应履约风险。2025 年度,公司与客户未发生因履约问题而产生纠
纷的情况。
(2)对产品定价权、控制权的实际享有情况
①对产品定价权的实际享有情况
海有色网(SMM,https://www.smm.cn)交易前后一定期间电池级碳酸锂的现货均价乘以一
定折扣率作为结算价格,并按照“货到支付暂定款,月度结算”的方式执行。2025 年度,
公司与客户发生的交易全部由公司与客户直接结算,不存在约定客户向第三方支付货款或其
他款项或由其他方享受经济利益的情形。截至 2025 年 12 月末,公司与客户在 2025 年度发
生的销售收入均已回款。
②对产品的控制权的实际享有情况
同约定的权责清晰,同时在整个委托加工过程中,公司主导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的使用、
承担原材料损耗、享有原材料增值收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
第 1 号》的有关规定,在供应商交付原材料之后至公司交付客户产成品之前,公司对原材料
/在产品/产成品拥有完整的控制权。
(1)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
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
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
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
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
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
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2)判断依据
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系先签订销售订单、明确客户需求量及交付标准,再根据自有产能情
况安排自产或委托加工,最终向客户交付产品并收取全额货款,对受托加工方仅支付合同约
定的固定金额加工费。公司对最终交付给客户的产品承担全部履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质量问题、在途损毁、交付延误等风险,并直接向客户收取全额货款,享有全部经济利益。
所有原材料均由公司直接采购并提供给受托加工方,受托加工方仅根据公司指令提供加工服
务,不直接接触客户,亦不承担对客户的交付义务。公司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
已实质控制该产品,包括承担主要运输责任、存货风险、定价权及履约义务,符合收入准则
关于“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条件。
经自查,公司在交易中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承担了商品的存货风险且有
权自主决定交易价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标准,
不属于代理人,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整体来看,公司本报告期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均系
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订单需求做出的合理安排,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逻辑。在本报告期发
生的委托加工业务中,公司均承担了订单交付的主要责任,业务链条独立完整且具备商业实
质,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3)可比案例
公司名称 业务模式 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依据
贤丰控股 委托加工 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均由公司主导;3.最终销售权及定价权归属
(002141) 模式 公司,代工厂不承担存货风险与信用风险;4.代工厂仅收取固定
加工费,与产品最终售价无关。
美妆产品及保健品由公司委托代工厂,销售的美妆产品为公司自
南华生物 委托加工 有品牌,公司有完全的定价自主权,公司承担了生产、物流、仓
(000504) 模式 储、渠道拓展等成本开支以及货物积压、过期减值的亏损风险,
公司为业务的主要责任人。
体设计是由公司自主完成,公司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后交付
给需方,公司对所有部件是否符合需方的要求承担全部责任;2.
和展能源 委托加工 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商品的存货风险,公司承担钢塔、
(000809) 模式 内附件、预应力系统等钢混塔架总成产品的所有责任,对预应力
施工过程提供技术指导,并对预应力施工的质量承担所有责任;
司的成本收益目标,通过商务谈判确定。
公司名称 业务模式 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依据
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产品,公司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
委托加工 主要责任,包括物流运输、质量验收、售后责任等主要责任;3.
山西东拓
模式 承担存货灭失及价格波动、产品质量不合格、交付违约等风险;
同时与代工厂单独结算加工费,承担相应的成本风险。
由上表可见,山西东拓委托加工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依据与公开市场可比案
例基本一致,具备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委托加工的货物流转过程清晰、业务真实,公司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
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产品的依据充分准确。委托加工业务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耗与价
格波动风险等全部由公司承担,受托加工方仅按照《加工合同》约定收取加工费,同时公司
对产成品拥有自主定价权利,并对委托加工过程中的货物享有实际控制权,因此,公司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事实情况得出“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论述依据充分准确,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其运行有效性;
订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检查各项履约义务的识别、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质,确认合作业务的合规性;
了销售框架合同、销售订单,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履约义务相关的条款;
单及加工费结算等过程资料,以验证原材料及商品控制权的转移时点;
定价机制以及各环节的存货管理情况;
业务交易过程,双方关于权利义务与责任风险的约定;
计准则要求,核实相关业务的会计分类是否准确;
拥有独立的定价权,以及加工费是否与销售价格脱钩;
的真实性与匹配性。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对委托加工业务模式及相关业务流程单据已全部核查,核查比例 100%;
(2)委托加工对应的销售收入细节测试,核查比例 100%;
(3)对受托加工方进行发函并访谈,核查比例 100%,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占年度委托加工采购总额比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
号 例
(4)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收入确认比例 100%,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25 年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营业收入 a 6,467.36
回函相符金额 b 6,467.36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c -
回函可确认金额 d=b+c -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e=d/a 100.00%
未回函金额 f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g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h=g/f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I=(d+g)/a 100.00%
(5)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客户访谈覆盖交易额比例 100%,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占年度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
客户名称 销售额
号 销售总额比例
合同、物流单据、产品检验报告、收货确认单、加工费结算发票及回款回单、收入确认等采
购、销售过程业务资料;公司至委外工厂巡厂记录、委托加工供应商的访谈记录。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基本相符,公司是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人,并承担相关风险和
拥有定价权;
独立加工角色、公司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控制、以及在产品交付客户前公司对存货的实
质性控制、承担相关风险、拥有自主定价权等,公司关于“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
前已实质控制产品”的论述,以及其对有关责任风险的实际承担情况和对产品定价权、控制
权的实际享有情况,与上述“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论述依据相符。
五、问询函第 5 问
你公司称,山西东拓 2025 年 11 月产线产能 413.10 吨,你公司自产 277.00 吨、委托加
工 360.00 吨;2025 年 12 月产线产能 540.00 吨,你公司自产 464.50 吨、委托加工 144.90 吨。
(1)请说明 2025 年 11 月、12 月,山西东拓在产线产能未用满的情况下进行委托加工
的合理性。
(2)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
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说明 2025 年 11 月、12 月,山西东拓在产线产能未用满的情况下进行委托加
工的合理性。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正式投产以及 2025 年第四季度电池级碳酸锂下游市场供不应求等情况,
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计划签订电池级碳酸锂产品的长期供货协议。
公司认为长期供货协议的达成对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初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
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正式投产后预计将存在一段时间的产能爬坡期,公司结合产线设备、
人员配置以及生产进度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认为产能爬坡期间仅靠自产产能可能出现阶段
性无法足额满足长期供货协议履约要求的情况,且公司还需预留库存以保障其他客户的交付
需求,因此,为获取长期供货协议并保障顺利履约,公司计划寻找受托加工方开展阶段性的
委托加工业务。而后,公司与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容汇锂电进行关于
委托加工业务的商务洽谈并达成合作意向,容汇锂电成立于 2018 年 6 月,长期以来一直从
事电池级碳酸锂的受托加工业务,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口碑。
年度公司合计需交付 4,200 吨电池级碳酸锂,其中,2025 年 11 月交付 800 吨,2025 年 12
月交付 400 吨,2026 年度交付 3,000 吨。同日,公司与容汇锂电签订《加工合同》,约定
计即产出电池级碳酸锂 504.9 吨。《碳酸锂年度购销合同》与《加工合同》的顺利签订有利
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也赋予了公司积极履约完成的责任。
单位:吨
产能/产量 2025 年销售情况 供货
月份
实际产能(月) 实际产量(月) 产能利用率 销售签订供货数量 实际验收结算数量 东拓生产 委托加工
合计 1,090.80 810.00 74.26% 1,670.00 1,274.90 770.00 504.90
由上表可见,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自 2025 年 10 月至 12 月,实际产能存在明显的爬坡过程,且产能利用率呈现逐月增长的趋势,符合正常生产的
逻辑。2025 年 11 月-12 月期间,公司签订销售订单需供货的总量为 1,640 吨,实际产能的总量为 953.1 吨,公司签订的订单需供货总量远高于实际产能且
上表中实际产能为当月可实现的最高理论产能,实际生产中受设备运行状态、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系正常
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具备合理性。同时,由于 2025 年第四季度电池级碳酸锂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导致其价格不断上涨,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出现惜售
或涨价的情况,因此,公司在平衡订单需求以及经济利益的情况下,综合安排生产经营计划,故产能利用率未达到满产的状态。
综上所述,基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公司为获取并保障客户长协订单,于产能爬坡期间将部分自行获取的订单委托给非关
联第三方容汇锂电进行委托加工,同时,为保障委托加工业务的顺利履约以及综合考虑订单需求以及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经营安排符合正常商业
逻辑,因此,山西东拓在产线产能未用满的情况下进行委托加工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际自产产量差额,核实产能利用率真实性;
加工的具体原因等;
委托加工是否是针对产能不足的有效补充;
品检验报告、收货确认单及加工费结算等过程资料,验证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条款,确认委外加工是否为公司正常、公允的商业行为,是否与公司的主张一致;
并核查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隐性利益安排。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对公司成立后 2025 年 10-12 月生产情况、产能爬坡情况、产能利用率已全部核查,
核查比例 100%;
(2)对委托加工业务模式及相关业务流程单据已全部核查,核查比例 100%;
(3)销售收入细节测试,核查比例 100%;
(4)对受托加工方进行发函并访谈,核查比例 100%,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占年度委托加工采购总额比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
号 例
(5)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收入确认比例 100%,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25 年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营业收入 a 6,467.36
回函相符金额 b 6,467.36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c -
项目 公式 2025 年
回函可确认金额 d=b+c -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e=d/a 100.00%
未回函金额 f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g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h=g/f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I=(d+g)/a 100.00%
(6)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客户访谈覆盖交易额比例 100%,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占年度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
客户名称 销售额
号 销售总额比例
维护记录、委托加工明细、销售订单/合同、采购订单/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物流单据、发
货单据、成本计算表、访谈记录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为获取并保障客户长协订单,于产能爬坡期间将部分自行获取的订单委托给非关联
第三方容汇锂电进行委托加工,同时,为保障委托加工业务的顺利履约以及综合考虑订单需
求以及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经营安排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因此,山西东拓在产线产能
未用满的情况下进行委托加工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六、问询函第 6 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原有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谐振器、振荡器)实现营业收入 2.41 亿
元,同比增长 11.67%,但毛利率为 4.56%,同比下降 0.42 个百分点,对比同行业公司泰晶
科技(603738)石英晶体谐振器毛利率 18.30%、ST 惠伦(300460)表面贴装式压电石英晶
体谐振器毛利率 7.81%、晶赛科技(920981)石英晶振毛利率 9.78%存在差异。
(1)请结合石英晶体元器件行业情况、你公司产品结构及主要产品售价和成本变动情
况等,说明你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在营收增长的情况下毛利率下降或提升不明显的原因
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
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石英晶体元器件行业情况、你公司产品结构及主要产品售价和成本变动
情况等,说明你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在营收增长的情况下毛利率下降或提升不明显的
原因及合理性。
石英晶体元器件的行业发展与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迭代、下游终端的产销情况息息相关。
公司产品的主要直接客户类型为家电、安防、网络通讯等消费电子产品生产商。
自 2021 年第四季度开始,全球消费电子市场需求持续放缓,对上游元器件行业影响较
大,而石英晶体元器件生产厂商在 2020-2021 年扩产的产能在 2022 年度逐步释放,导致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市场供过于求,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持续大幅度下滑。
下游需求出现反弹回升,但由于行业早期产能扩张严重,2025 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同行业
企业间的低价竞争普遍存在,在此背景下,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仍未见好转。
(1)石英晶体元器件销售情况
单位:万元/万只
项目 产品分类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谐振器 171,600.12 147,590.70 24,009.42 16.27%
销售数量 振荡器 648.17 311.89 336.28 107.82%
合计 172,248.29 147,902.59 24,345.70 16.46%
谐振器 23,593.01 21,267.40 2,325.61 10.94%
营业收入 振荡器 493.35 301.81 191.54 63.46%
合计 24,086.36 21,569.21 2,517.15 11.67%
谐振器 22,576.19 20,408.98 2,167.21 10.62%
营业成本 振荡器 411.67 85.69 325.98 380.42%
合计 22,987.86 20,494.67 2,493.19 12.17%
谐振器 1,016.82 858.42 158.40 18.45%
毛利 振荡器 81.68 216.12 -134.44 -62.21%
合计 1,098.50 1,074.54 23.96 2.23%
谐振器 4.31% 4.04% / 0.27%
毛利率 振荡器 16.56% 71.61% / -55.05%
合计 4.56% 4.98% / -0.42%
注: 2024 年度振荡器产品毛利率较高的主要原因系 2024 年度转销 2023 年末计提减值
的存货金额较大,导致 2024 年度振荡器产品的营业成本大幅降低;同时振荡器产品整体销
售规模较小,从而致使 2024 年度振荡器产品毛利率大幅提升。
(2)石英晶体元器件销售、成本单价变动情况:
单位:元/千只
分类
销售单价 成本单价
谐振器 -4.59% -4.86%
振荡器 -21.35% 131.16%
合计 -4.11% -3.69%
由上表可知,2025 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毛利率同比下降的原因主要系振荡器的毛利率
较上年同期下降所致。
单位:元/千只
产品
销售单价 成本单价
谐振器 XS-3225 -3.93% -4.26%
谐振器 XS-2016 -5.37% -5.69%
谐振器 XG-3225 -20.94% -18.95%
谐振器 XS-2520 -10.61% -8.26%
谐振器 MF-3215 -1.43% -6.26%
注:上述产品合计销售金额占全年石英晶体元器件销售金额的 87.83%,其中谐振器
XS-3225 销售金额占全年石英晶体元器件销售金额的 60.54%。
由上表可知,公司 2025 年度主要产品销售单价、成本单价较上年同期均有所下降。
(1)同行业营业收入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5 年度营业收入 2024 年度营业收入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泰晶科技 90,683.58 78,428.90 12,254.68 15.63%
惠伦晶体 52,401.85 51,627.95 773.90 1.50%
晶赛科技 35,813.91 31,340.99 4,472.93 14.27%
平均值 59,633.11 53,799.28 5,833.83 10.47%
东晶电子 24,086.36 21,569.21 2,517.15 11.67%
由上表可知,公司 2025 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谐振器、振荡器)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比
增长 11.67%,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2)同行业毛利率对比情况
公司名称 2025 年度毛利率 2024 年度毛利率 两期变动
泰晶科技 18.30% 23.29% -4.98%
惠伦晶体 7.81% 2.61% 5.20%
晶赛科技 9.78% 11.61% -1.83%
平均值 11.96% 12.50% -0.54%
东晶电子 4.56% 4.98% -0.42%
由上表可知,公司 2025 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毛利率较上年同比下降 0.42%,且毛利率
水平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虽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产品均为石英晶体元器
件,但各方产品类型存在差异,致使各方毛利率水平略有差异,但公司两期毛利率变动趋势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2025 年度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下游消费电子市场需求整体缓慢复苏,
带动公司产品销量增长,营业收入较上年均有所上升,但是由于石英晶体元器件同行业企业
间的低价竞争普遍存在,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仍未见好转,导致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
务在营收增长的情况下毛利率下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市场竞争格局、公司产品结构及定价策略;
因素;
采购合同、入库单、发票等,验证成本真实性;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对主要客户销售额函证确认比例 70%以上,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25 年
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营业收入 a 24,086.36
项目 公式 2025 年
回函相符金额 b 18,564.16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c 2,067.72
回函可确认金额 d=b+c 20,631.88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e=d/a 85.66%
未回函金额 f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g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h=g/f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I=(d+g)/a 85.66%
(2)抽查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入库单、发票等,覆盖 70%以上主要供应商,明细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采购金额 16,987.86
细节测试检查采购金额 11,926.05
细节测试检查比例 70.20%
(3)收入、成本细节测试样本覆盖率在 70%以上,其中收入细节测试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营业收入金额 24,086.36
细节测试检查收入金额 17,814.14
细节测试检查比例 73.96%
成本细节测试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成本金额 23,736.80
细节测试检查成本金额 19,283.81
细节测试检查比例 81.24%
账;主要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出库单;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访谈纪
要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公司本年度石英
晶体元器件业务在营收增长情况下毛利率下降或提升不明显的原因分析是合理的,公司已结
合行业竞争情况、产品结构变化、主要产品售价及成本变动等因素进行了充分说明,相关解
释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相符,毛利率的变动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异常情
况。
七、问询函第 7 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35 亿元,同比减少 284.38%。
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72 亿元,同比增加 90.0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
付的现金 2.38 亿元,同比增加 187.49%。
(1)你公司称,本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系本年度新增全资子公
司山西东拓原材料采购付现增加所致。请列式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大幅增加的具
体构成,说明山西东拓原材料采购付现增加是否与存货变动情况相匹配。
(2)请结合你公司销售及采购信用政策、结算方式、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对经营活
动现金流的影响(包括采购付款周期及销售回款周期)等,进一步说明本年度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趋势背离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
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你公司称,本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系本年度新增全资子
公司山西东拓原材料采购付现增加所致。请列式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大幅增加
的具体构成,说明山西东拓原材料采购付现增加是否与存货变动情况相匹配。
公司本年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两期变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增减金额 增减比例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3,837.79 8,291.83 15,545.96 187.49%
其中:山西东拓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
的现金
存货账面余额 11,126.62 9,693.59 1,433.03 14.78%
其中:山西东拓存货账面余额 2,372.95 - 2,372.95 100.00%
主营业务成本金额 33,112.00 20,494.67 12,617.33 61.56%
其中:山西东拓主营业务成本金额 9,375.20 - 9,375.20 100.00%
由上表可知,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山西东拓购买商品、接受
劳务支付的现金形成,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主要原材料基本系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
根据最终价格结算,采购付款周期较短、采购付现比例高,主营业务成本及存货余额当期均
已付现。
综上,本期采购付现及经营现金流出增加,属于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经营所需的合理投入,
山西东拓原材料采购付现变动与存货变动基本匹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二)请结合你公司销售及采购信用政策、结算方式、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对经营
活动现金流的影响(包括采购付款周期及销售回款周期)等,进一步说明本年度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趋势背离的原因及合理性。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增减金额 增减比例
营业收入 35,526.76 21,719.30 13,807.46 63.57%
其中:山西东拓营业收入 10,217.99 - 10,217.99 100.00%
净利润 -5,002.11 -7,345.34 2,343.23 31.90%
其中:山西东拓净利润 401.20 - 401.20 100.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26.15 -917.37 -2,608.78 -284.38%
其中:山西东拓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3,330.98 - -3,330.98 -100.00%
量净额
由上表可知,公司本期营业收入、净利润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主要原因系受到山西东拓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负
的影响。
(1)本期前五大客户两期信用政策比较
客户名称 2025 年信用政策 2024 年信用政策
客户 A1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客户 A2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客户 A3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客户 A4 TT30 天 TT30 天
客户 A5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由上表可知,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销售信用政策一般为月结 30 天到 90 天,且两
期前五大客户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
客户名称 2025 年信用政策 2024 年信用政策
客户 B1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客户 B2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客户 B3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客户 B4 装车付款,月度结算 /
客户 B5 先货后款,月度结算 /
由上表可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销售政策一般为货到支付暂定款,月度结算。
上述业务板块的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电汇或票据的形式。
(2)本期前五大材料供应商两期信用政策比较
供应商名称 2025 年信用政策 2024 年信用政策
供应商 A1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供应商 A2 TT30 天 TT30 天
供应商 A3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供应商 A4 月结 60 天 月结 60 天
供应商 A5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由上表可知,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材料供应商的采购信用政策一般为月结 30 天到
供应商名称 2025 年信用政策 2024 年信用政策
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月度
供应商 B1 /
结算
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月度
供应商 B2 /
结算
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月度
供应商 B3 /
结算
供应商 B4 先款后货 /
全部货物装车完毕后支付全
供应商 B5 /
款,支付全部货款后放行车辆
由上表可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材料供应商信用政策一般为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
款,月度结算。
上述业务板块的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电汇或票据的形式。
(1)采购付款周期对现金流的影响
电池级碳酸锂的采购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账期一般为合同签订后 3/5 个工作日内,按
全额预付或发货批次预付;后续根据最终价格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现货采购普遍账期
较短,且现款现货交易占比较高。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因预付比例更高、账期更短,需要资金
垫付,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流出相应增加。
(2)销售回款周期对现金流的影响
电池级碳酸锂的销售结算方式以货到验收后付款,账期为双方约定验收后先行按暂定含
税单价支付货款,后续再按结算价格多退少补,实行月度结算;当月销售交付完成后当月即
可完成收款结算,本期期末已确认收入的销售订单全部回款,货到付款与较短的回款周期使
得营业收入与经营活动现金流流入同步增长。
(3)对经营活动现金流整体影响
由于电池级碳酸锂行业价格波动较大,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原材料备货及锁价采购会
产生阶段性现金占用,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阶段性流出增加,相关结算周期、预付及回款政
策符合电池级碳酸锂行业上下游交易惯例。
综上所述,公司本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趋势背离的原因主
要系受到山西东拓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的影响。报告期末,公司结合期后在手订单和原
材料价格进行适当备货,经营活动现金流阶段性流出增加,由于相关材料尚未加工成产成品
销售,故未形成经营活动现金流流入,从而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符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
支付的现金”的具体构成,并与存货、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变动进行交叉核对;
节项目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结算方式、付款/回款周期等关键条款。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主要构成项目进行了 100%的分析;
(2)对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所有调节项目进行了 100%的分析;
(3)对主要销售及采购合同进行了抽样检查,抽样比例超过 70%,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额/ 占年度销售/采购材
类别 名称
采购额 料总额比例
客户 客户第一名 6,467.36 18.20%
客户 客户第二名 3,365.10 9.47%
客户 客户第三名 2,305.71 6.49%
客户 客户第四名 2,198.53 6.19%
客户 客户第五名 1,731.53 4.87%
客户 除了前五大客户外的其他客户 11,963.89 33.68%
合计 28,032.12 78.90%
供应商 供应商第一名 7,817.92 27.61%
供应商 供应商第二名 5,164.35 18.24%
供应商 供应商第三名 2,728.75 9.64%
供应商 供应商第四名 1,322.40 4.67%
供应商 供应商第五名 1,130.27 3.99%
供应商 除了前五大供应商外的其他材料供应商 6,895.51 24.36%
合计 25,059.20 88.51%
存货明细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表、主要销售/采购合同、银行对账单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入,原材料采购付现变动与存货变动基本匹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有重大方面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不存在异常情况。
八、问询函第 8 问
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0.82 亿元,同比增加 24.60%,环比 2025 年三季度
末增加 7.17%,坏账计提比例为 9.79%;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 0.16 亿元,同比增加 569.50%,
环比 2025 年三季度末增加 440.08%,坏账计提比例为 0.30%。报告期内,你公司计提应收
账款坏账准备 82.08 万元,核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0.09 万元;计提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
(1)请结合销售信用政策等,说明你公司本年度末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增加的原
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规模、增长的匹配性。
(2)请结合相关客户情况、账龄、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
融资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
(3)请说明应收款项融资中数字化债权凭证的具体情况。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
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销售信用政策等,说明你公司本年度末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增加的
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规模、增长的匹配性。
客户名称 2025 年信用政策 2024 年信用政策
客户 A1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客户 A2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客户 A3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客户 A4 TT30 天 TT30 天
客户 A5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由上表可知,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销售信用政策一般为月结 30 天到 90 天,且两
期前五大客户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
客户名称 2025 年信用政策 2024 年信用政策
客户 B1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客户 B2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客户 B3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客户 B4 装车付款,月度结算 /
客户 B5 先货后款,月度结算 /
由上表可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销售政策一般为货到支付暂定款,月度结算。
(1)分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两期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业务板块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石英晶体元器件 25,308.78 21,719.30 3,589.48 16.53%
电池级碳酸锂 10,217.99 - 10,217.99 100.00%
合计 35,526.77 21,719.30 13,807.47 63.57%
(2)应收账款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 2025 年末,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应收账款均已回款,不存在应收账款余额。公
司应收账款同比增加 24.60%主要受到石英晶体元器件营业收入同比增加的影响。2025 年度,
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6.53%,与应收账款增加比例基本匹配。
(3)应收款项融资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 2025 年末,应收款项融资同比增加 569.50%,主要原因系 2025 年第四季度新增的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相关业务期末部分回款以票据形式结算,财务处理上以应收款项融资核
算处理。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增加主要受到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影响,而应收款项融资增
加主要受到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影响,与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增长基本匹配,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二)请结合相关客户情况、账龄、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
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
(1)前五大客户情况
单位:万元
客户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金额 账龄
客户 A2 847.97 42.40 1 年以内
客户 A6 806.98 40.35 1 年以内
客户 A3 708.39 35.42 1 年以内
客户 A7 643.77 32.19 1 年以内
客户 A1 552.41 27.62 1 年以内
合计 3,559.53 177.98
注:上述客户数据以单体口径列示。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期末余额合计 3,559.53 万元,占比
(2)整体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单位:万元
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期后回款 已回款比例
注:期后回款统计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末全部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9,040.30 万元,期后累计已回款 8,153.82
万元,整体回款比例已达 90.19%。
(3)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依据及合理性
单位:万元
分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金额 坏账计提比例 期末净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420.89 420.89 100.00% 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8,619.41 464.23 5.39% 8,155.18
其中:1 年以内(含 1 年) 8,579.36 428.97 5.00% 8,150.39
合计 9,040.30 885.12 9.79% 8,155.18
①单项评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
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420.89 万元,占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
例为 4.66%,为长期无法回款而转入法律催收程序的债权,公司将其转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比例为 100.00%,公司根据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
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综合考虑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
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确认信用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②组合评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8,619.41 万元,占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
比例为 95.34%,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
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具体而言,公司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结合上一年度的应收款项在本年度收回的情况,
计算最近三年平均迁徙率,进而计算历史损失率,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
对历史信用损失率做出调整,以反映并未影响历史数据所属期间的当前状况及未来状况预测
的影响,最终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
(1)前五大客户情况
单位:万元
客户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金额 账龄
客户 B3 867.11 0.00 1 年以内
客户 B2 633.44 0.00 1 年以内
客户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金额 账龄
客户 A11 45.00 2.25 1 年以内
客户 A12 23.85 1.19 1 年以内
客户 A2 16.72 0.00 1 年以内
合计 1,586.13 3.44
注:上述客户数据以单体口径列示。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前五大客户期末余额合计 1,586.13 万元,占比
(2)应收款项融资坏账计提依据及合理性
单位:万元
分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金额 坏账计提比例 期末净值
数字化债权凭证 98.39 4.92 5.00% 93.47
其中:1 年以内(含 1 年) 98.39 4.92 5.00% 93.47
银行承兑汇票 1,522.98 — 0.00% 1,522.98
合计 1,621.37 4.92 0.30% 1,616.45
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
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款项融资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并计提单
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款项融资或当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
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融资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
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融资划分为两个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
失,其中组合 1 为数字化债权凭证,组合 2 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划分为组
合 1 的应收款项融资,公司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保持一致的坏账计提比例。
对于划分为组合 2 的应收款项融资,公司认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
风险,不会因银行或其他出票人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不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准确、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有关规定,具备合理性。
(三)请说明应收款项融资中数字化债权凭证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数字化债权凭证包括建信融通、海信信小贝、长虹融单等,系应
收账款债务人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在特定供应链信息服务平台向应收账款债权人签发的在指
定日期兑付的电子债权凭证,相关凭证可以在特定供应链信息服务平台中实现结算、拆分、
流转、融资、兑付等功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
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
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
会〔2021〕32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
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
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
“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
公司持有上述数字化债权凭证的核心目的兼具“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与“出售/转让”
双重属性,因此将数字化债权凭证划分为应收款项融资科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
定。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数字化债权凭证余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客户 列报科目 期末余额
长虹融单 客户 A11 应收款项融资 42.75
海信信小贝 客户 A12 应收款项融资 22.65
建信融通 客户 A13 应收款项融资 14.97
海信信小贝 客户 A14 应收款项融资 4.35
建信融通 客户 A15 应收款项融资 2.88
海信信小贝 客户 A16 应收款项融资 5.87
合计 93.47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中数字化债权凭证余额为 93.47 万元,均系正
常经营业务往来产生,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商业实质。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政策、款项收回等情况;
动趋势,比较增长率与收入增长率的差异;
性,获取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评估其充分性;
确性;
等凭证的业务模式。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应收账款余额函证比例在 70%以上,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25 年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a 9,040.30
回函相符金额 b 7,677.57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c 68.30
回函可确认金额 d=b+c 7,745.86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e=d/a 85.68%
未回函金额 f 420.89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g 420.89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h=g/f 4.66%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I=(d+g)/a 90.34%
(2)对主要客户期后回款测试进行 100%测试,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期后回款查验比例
客户 A2 847.97 9.38%
客户 A6 806.98 8.93%
客户 A3 708.39 7.84%
客户 A7 643.77 7.12%
客户 A1 552.41 6.11%
除了前五大客户外的其他客户 5,480.78 60.63%
客户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期后回款查验比例
合计 9,040.30 100.00%
单位:万元
客户 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 期后背书或贴现查验比例
客户 B3 867.11 53.48%
客户 B2 633.44 39.07%
客户 A11 45.00 2.78%
客户 A12 23.85 1.47%
客户 A2 16.72 1.03%
除了前五大客户外的其他客户 35.25 2.17%
合计 1,621.37 100.00%
(3)100%复核账龄划分的准确性;
(4)对期末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 100%测算;
(5)100%复核并检查所有重大数字化债权凭证的交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期末余额 占比
客户 A11 42.75 45.74%
客户 A12 22.65 24.23%
客户 A13 14.97 16.02%
客户 A14 4.35 4.65%
客户 A15 2.88 3.08%
客户 A16 5.87 6.28%
合计 93.47 100.00%
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信用政策文件;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应收账款期后回款银行流水;
数字化债权凭证相关的服务协议、银行回单;公司管理层关于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算表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致,与收入规模、增长总体匹配,具有合理性;
后回款情况等因素;
质。
九、问询函第 9 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向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 48.08%,向前五
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 64.15%。
(1)请说明你公司前五名客户、供应商具体情况,是否与你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5%
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
在关联关系。
(2)请说明你公司与前五名客户、供应商的具体业务内容,销售和采购集中度与同行
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近三年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对特定客户、
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1)(2)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
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说明你公司前五名客户、供应商具体情况,是否与你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5%
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
存在关联关系。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 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业务板块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注:上述客户中存在集团公司口径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上述客户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
联关系。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 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 业务板块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注:上述供应商中存在集团公司口径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
关联关系。
(二)请说明你公司与前五名客户、供应商的具体业务内容,销售和采购集中度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近三年主要客户、供应商是
否发生变化,是否对特定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
(1)前五名客户的具体业务内容
单位:万元
序号 2025 年客户前五名 具体业务内容 销售数量 单位(吨/千只) 交易金额
合计 17,084.83
注:上述客户中存在集团公司口径的情形。
(2)前五名供应商的具体业务内容
单位:万元
序号 2025 年供应商前五名 具体业务内容 采购数量 单位(吨/瓶/千只) 交易金额
基座 1,566,469.65 千只 7,700.26
外壳 70,584.50 千只 116.96
其他 0.21 千只 0.71
小计 1,637,054.36 千只 7,817.92
基座 141,275.12 千只 1,217.62
外壳 17,937.50 千只 82.25
其他 164.36 瓶/千只 22.53
小计 159,376.98 千只 1,322.40
合计 18,163.69
注:上述供应商中存在集团公司口径的情形。
(1)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单位:万元
同行业可比公司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泰晶科技 26,500.38 28.08% 19,060.79 23.22% 17,517.29 22.09%
惠伦晶体 20,826.23 37.69% 21,566.38 39.13% 14,169.04 35.55%
晶赛科技 20,044.80 34.75% 20,687.61 39.38% 11,938.98 33.03%
平均值 22,457.14 33.51% 20,438.26 33.91% 14,541.77 30.22%
东晶电子 11,071.27 43.74% 8,304.80 38.25% 7,673.22 44.30%
由上表可知,近三年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前五大客户集中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
值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销售模式系以直销和中间商模式相结合,近年
来,公司客户逐渐以经销商为主,因此前五大客户集中度略高于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
单位:万元
同行业可比公司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泰晶科技 30,143.34 57.15% 23,570.79 50.19% 20,034.58 51.54%
惠伦晶体 16,669.72 58.56% 22,917.10 61.43% 10,097.77 74.63%
晶赛科技 26,110.12 55.07% 25,864.21 51.00% 16,204.54 54.93%
平均值 24,307.73 56.93% 24,117.37 54.21% 15,445.63 60.37%
东晶电子 11,724.95 69.02% 10,126.31 65.71% 6,186.70 64.72%
由上表可知,公司近三年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
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采购模式主要系与供应商以长期合作为主,且原材料采购品类较为简单,
因此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略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单位:万元
同行业可比公司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天华新能 422,015.71 55.90% 384,758.20 58.22% 678,969.04 64.86%
永杉锂业 144,842.82 26.72% 202,043.09 34.27% 218,747.34 29.15%
同行业可比公司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雅化集团 356,384.12 41.72% 337,127.19 43.69% 623,961.23 52.45%
平均值 307,747.55 41.45% 307,976.16 45.39% 507,225.87 48.82%
山西东拓 9,864.00 96.54%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注:子公司山西东拓为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主体公司。
由上表可见,2025 年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前五大客户集中度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
均值,主要原因系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系公司 2025 年新增业务,客户尚在不断开发中,与同
行业存在不可比因素,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阶段和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单位:万元
同行业可比公司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天华新能 226,646.07 36.74% 202,695.77 37.39% 619,900.47 57.58%
永杉锂业 188,364.94 35.91% 184,170.50 32.92% 191,212.47 27.27%
雅化集团 163,481.24 24.75% 152,093.94 31.80% 375,001.84 40.35%
平均值 192,830.75 32.47% 179,653.40 34.04% 395,371.59 41.73%
山西东拓 10,455.62 92.33%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注:子公司山西东拓为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主体公司。
由上表可见,2025 年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平均值,主要原因系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系公司 2025 年新增业务,供应商尚在不断开发中,
与同行业存在不可比因素,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阶段和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情形
(1)近三年主要客户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客户名称 收入金额 收入占比
客户第一名 6,467.36 18.20%
客户第二名 4,104.03 11.55%
客户第三名 2,305.71 6.49%
客户第四名 2,299.23 6.47%
客户第五名 1,908.50 5.37%
合计 17,084.83 48.08%
年度 客户名称 收入金额 收入占比
客户第二名 2,357.66 10.86%
客户 A3 2,012.57 9.27%
客户第五名 1,542.04 7.10%
客户 A8 1,337.78 6.16%
客户 A9 1,054.75 4.86%
合计 8,304.80 38.25%
客户第二名 2,554.16 14.74%
客户 A3 1,406.26 8.12%
客户 A10 1,345.37 7.77%
客户 A9 1,187.47 6.86%
客户第五名 1,179.96 6.81%
合计 7,673.22 44.30%
注:上述客户中存在集团公司口径的情形。
由上表可见,公司 2023 至 2024 年度主要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2025 年度主要客户发
生变化的原因主要系 2025 年度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导致下游客户群发生变化,石英
晶体元器件业务下游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不存在对特定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
(2)近三年前五大供应商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
供应商第一名 7,817.92 27.61%
供应商第二名 5,164.35 18.24%
供应商第三名 2,728.75 9.64%
供应商第四名 1,322.40 4.67%
供应商第五名 1,130.27 3.99%
合计 18,163.69 64.15%
供应商第一名 7,876.81 51.12%
供应商 A4 643.21 4.17%
供应商 A5 579.18 3.76%
供应商第四名 545.66 3.54%
供应商 A3 481.45 3.12%
合计 10,126.31 65.71%
年度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
供应商 A6 607.98 6.36%
供应商 A5 456.49 4.78%
供应商 A7 311.92 3.26%
供应商 A8 271.11 2.84%
合计 6,186.70 64.72%
注:上述供应商中存在集团公司口径的情形。
由上表可见,公司 2023 至 2024 年度主要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2025 年度主要供应
商发生变化的原因系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导致上游供应商发生变化,石英晶体元器件
业务的主要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不存在对特定供应商重大依赖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销售与采购的集中度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与采购的集中度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原因系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系公司 2025 年度新增业务,与同行业公司存在不可比因素,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阶段和实际
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经自查,公司近三年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变动原因合理,不存在对特
定客户、供应商重大依赖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控制人、高管人员信息,核查是否存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户和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公司的合作背景、交易金额、定价方式、结算方式、
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等,通过访谈直接询问并确认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之间的
关联关系情况;
额、各期末往来款项余额等,并对函证全过程保持控制,包括函证的设计、发出、跟进和接
收,针对未回函的客户、供应商执行替代程序;
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及采购占比,分析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变动原因,向公司
管理层了解客户/供应商变化的具体业务背景,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行业环境变化、产
品结构调整等因素,判断变动原因是否合理,综合分析公司对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依赖程度;
包括交易标的、数量、价格、信用政策、结算方式、交货方式、定价原则、合同期限,以核
实商业实质及交易真实性;
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差异原因
及公司客户/供应商集中度是否处于行业合理水平。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已对本期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具体业务情况 100%进行核查;
(2)客户及供应商函证确认比例均覆盖 70%以上余额,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25 年
主营业务收入 a 35,526.76
回函相符金额 b 29,510.08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c 2,067.72
回函可确认金额 d=b+c 31,577.80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e=d/a 88.88%
未回函金额 f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g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h=g/f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I=(d+g)/a 88.88%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25 年
采购总额 a 28,312.40
回函相符金额 b 24,591.06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c 1,708.37
回函可确认金额 d=b+c 26,299.43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e=d/a 92.89%
未回函金额 f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g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h=g/f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I=(d+g)/a 92.89%
(3)新业务主要客户、供应商访谈比例覆盖 90%以上交易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
客户名称 销售额
号 售总额比例
合计 9,864.00 96.54%
单位:万元
序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采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
号 购总额比例
合计 11,019.45 91.75%
(4)100%分析对主要交易对手的依赖程度。
工商信息查询;主要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公司关联方声明函;客户/供应商的访谈纪要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重大差异,对特定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十、问询函第 10 问
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 1.11 亿元,较期初增加 14.78%;累计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0.21 亿元,计提比例为 18.75%。报告期内,你公司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0.26 亿元,转回或转销 0.30 亿元。
(1)请分业务板块(石英晶体元器件、电池级碳酸锂)列示存货的构成及变动情况。
结合你公司生产计划、销售订单、备货品类及其价格波动情况、存货周转率水平、同行业公
司情况等,说明存货余额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结合存货性质、产品分类、产品价格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期末存货的
库龄结构及期后销售情况、转回或转销的存货具体去向等,说明计提、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
准备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
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分业务板块(石英晶体元器件、电池级碳酸锂)列示存货的构成及变动情况。
结合你公司生产计划、销售订单、备货品类及其价格波动情况、存货周转率水平、同行业
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余额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单位:万元
业务板块 项目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余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原材料 3,845.57 34.56% 4,184.53 43.17% -338.96 -8.10%
在产品 3,921.21 35.24% 4,455.81 45.97% -534.60 -12.00%
石英晶体元器件 委托加工物资 281.61 2.53% 131.18 1.35% 150.43 114.68%
库存商品 705.27 6.34% 922.07 9.51% -216.80 -23.51%
小计 8,753.67 78.67% 9,693.59 100.00% -939.92 -9.70%
原材料 837.53 7.53% - - 837.53 100%
在产品 1,231.43 11.07% - - 1,231.43 100%
电池级碳酸锂 委托加工物资 - - - - -
库存商品 303.99 2.73% - - 303.99 100%
小计 2,372.95 21.33% - - 2,372.95 100%
合计 11,126.62 100.00% 9,693.59 100.00% 1,433.03 14.78%
由上表可见,公司 2025 年期末存货余额 1.11 亿元,其中石英晶体元器件存货余额 8,753.67 万元(占比 78.67%),电池级碳酸锂存货余额 2,372.95
万元(占比 21.33%)。
本期石英晶体元器件板块存货余额较上期减少,主要系 2025 年订单量增加、出货量相应提升所致。整体存货余额增加主要系电池级碳酸锂板块期末
存货余额增加导致。2025 年末新增电池级碳酸锂存货余额 2,372.95 万元,其中在产品 1,231.43 万元、原材料 837.53 万元、库存商品 303.99 万元,存货余
额与业务结构、订单驱动、生产计划匹配,属于合理增长。
(1)生产计划与销售订单分析
单位:吨
产成品 产成品 销售订单签订供货数量 实际验收结算数量
由上表可见,2026 年一季度公司实际产量 710 吨,同期销量为 690 吨,目前公司产能
和产销情况良好,业务模式保持稳定。
(2)备货品类及其价格波动情况
单位:万元/吨
产品名称 2025 年 12 月采购均价 变动比例
均价 额
工业级碳酸
锂
注:采购均价为当月结算价格/当月入库数量。
由上表可见,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主要备货品类为工业级碳酸锂,2026 年一季度
采购均价高于 2025 年 12 月采购均价,主要系 2026 年一季度工业级碳酸锂价格呈阶梯式上
升趋势,期末部分备货系公司战略性备货,具有合理性。
(3)存货周转率水平
单位:万元
项目 山西东拓 平均值 天华新能 永杉锂业 雅化集团
营业成本 9,375.20 613,314.49 645,304.49 528,814.10 665,824.86
存货期初余额 - 157,600.67 244,850.66 53,011.96 174,939.38
存货期末余额 2,372.95 166,947.21 229,528.51 101,708.99 169,604.14
存货周转率 7.90 3.78 2.72 6.84 3.86
周转天数 11.39 95.25 132.32 52.66 93.14
注:山西东拓于 2025 年 10 月成立,存货周转天数按 90 天计算;同行业公司周转天数
按 360 天计算。
由上表可见,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存货周转率为 7.90,存货周转天数约 11 天,快
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存货周转情况较好。由于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且与同行业公司相比
产品品类较为单一;同时公司开展此业务的 2025 年第四季度,恰逢电池级碳酸锂市场出现
供不应求的情况,也加快了公司产品的即产即销。因此公司存货周转情况相较于同行业上市
公司更好,符合商业逻辑,具备合理性。
综上,公司存货余额增长主要由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期末原材料备货增加导致,存货结构、
存货周转率处于合理水平,与同行业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存货余额增长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具备合理性。
(二)请结合存货性质、产品分类、产品价格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期末存货
的库龄结构及期后销售情况、转回或转销的存货具体去向等,说明计提、转回或转销存货
跌价准备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1)存货跌价按产品分类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期初跌价 本期计提 本期转销 期末跌价
原材料 1,693.96 814.22 1,252.28 1,255.90
在产品 710.15 1,424.28 1,405.66 728.78
库存商品 78.16 339.12 315.34 101.94
合计 2,482.27 2,577.63 2,973.28 2,086.61
注:本期(本年度)不存在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
(2)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
单位:元/千只
产品名称 2024 年 12 月 31 日估计售价变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估计售价变动
金额 比例
谐振器 XS-3225 -9.90 -7.79%
谐振器 XS-2016 -1.48 -1.10%
谐振器 MF-3215 -25.37 -6.68%
谐振器 XS-2520 -1.47 -0.95%
注:1、由于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为 2025 年第四季度新业务,故上述两期主要跌价产品分
析仅涉及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2、2025 年 12 月 31 日估计售价取自期后订单单价或最近一
期的销售单价;3、上述产品合计销售额占 2025 年度销售额的 78.97%。
由上表可见,公司主要产品 2025 年末估计售价较上年同期均有所下降,导致 2025 年末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所下降。
单位:元/千只
产品名称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估计售价差异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估计售价变动
金额 比例
谐振器 XS-3225 14.80 12.62%
谐振器 XS-2016 -5.50 -4.12%
谐振器 MF-3215 5.06 1.43%
谐振器 XS-2520 -0.98 -0.64%
由上表可知,2025 年末估计售价与 2026 年一季度平均销售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
合理性。
(3)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
单位:元/千只
原材料名称
单价变动金额 单价变动比例
基座 -1.15 -2.16%
SMD 辅料 3,136.79 234.81%
注:报告期公司原材料采购主要由基座和 SMD 辅料组成,上述两种材料占全年原材料
采购比例约 69.04%。
由上表可知,公司本期基座采购单价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SMD 辅料较上年同期有
所上升。SMD 辅助材料主要为银靶及有机硅导电胶,由于全球贵金属价格普遍上涨,导致
采购单价上升。
(4)公司两期长库龄存货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额 额 额 额
长库龄存
货
由上表可见,2025 年末长库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578.08 万元,主要原
因系本期销售订单量增加导致长账龄存货利用率以及出货量同比增加,导致长账龄存货减少。
(1)存货跌价按产品分类计提情况
本期公司未对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2)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吨
产品名称
单价 售价 额 例
电池级碳酸锂 13.69 10.49 3.20 30.51%
注:2025 年 12 月 31 日估计售价取自期后订单单价或最近一期的销售单价。
由上表可知,2026 年一季度平均销售单价高于 2025 年末估计售价,电池级碳酸锂价格
呈阶梯式上升趋势。
由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系 2025 年第四季度新增业务,不存在 2024 年度可比数据,
故不存在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
(1)存货跌价计提依据
末存货账面价值
公司报告期末确定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过程如下: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
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
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公司对估计售价的选取方法如下:
对于期末已取得订单但尚未交付的存货类别,采用已取得的订单价格作为该存货的估计
售价;
对于尚未取得订单的存货类别,基于谨慎性原则,采用最近期间的存货平均销售价格与
未交付订单的销售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该存货的估计售价。
公司对长库龄存货全额计提跌价。除长库龄存货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进行存货跌价测试,执行存货减值计提程序。公司充分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结合现有
订单、存货的状态等影响因素,根据期末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当存货成本高于
其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或转销的判断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存货跌价准备转销的条件是以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
对外销售的,将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进行转销,冲减当期营业成本。公司在原材料和在
产品在发生领用时,对存货跌价进行转回;库存商品在发生销售时,对存货跌价进行转销。
公司报告期内转销主要原因系已计提跌价的原材料、在产品发生领用,对应的产成品已于期
后实现销售,具备合理性。
公司期末无合同履约成本,不存在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577.63 万元,转销存货跌价准备 2,973.28 万元,无转回金额,
无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销的依据充分,计提金额合理准确。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的差异原因,核查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具备合理性;
核查采购数量、采购单价等因素的波动对存货余额的影响。
售的存货;
政策执行,检查以前年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本期的变化情况等,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
否充分;
得同类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以及已承诺的销售协议的比较;
计提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期末存货监盘金额占期末存货审定金额的 71.43%;
(2)对期末存货跌价测算比例达到 100%;
(3)对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生产计划、销售订单进行核查,比对销售订单及每月生
产计划的合理性,分析并对异常情况 100%核查;
(4)对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生产计划、实际产量、期后实际产量及销售情况进行核查,
对比备货品类及其价格波动情况,并将期末存货余额与期后销售、生产情况进行配比分析,
异常情况 100%核查;
(5)对 2026 年第一季度期后销售情况核查比例 100%;
(6)对核心备货品类及其采购价格变动情况核查比例达到 70%以上。
库龄表、销售订单或合同、存货对应产品明细以及期后销售订单明细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本期存货余额增长主要系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产能、在手销售订单
充足、结合原材料价格波动实施战略性备货等因素所致,存货备货品类、备货规模与公司生
产计划、订单需求、行业价格波动趋势相匹配;公司存货周转率变动合理,存货余额增长趋
势符合商业逻辑,具备合理性。
十一、问询函第 11 问
报告期末,你公司流动负债合计 3.46 亿元,其中短期借款余额 0.45 亿元,较期初增加
加 7.77%;其他应付款余额 0.92 亿元,较期初增加 3833.8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
额 0.54 亿元,较期初增加 112.97%。货币资金余额 1.01 亿元,较期初增加 80.47%,其中受
限资金 0.46 亿元,主要为保证金。
(1)请说明你公司主要借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途、年限、利率、担保物等,并说
明存贷比例与你公司历年数据、同行业公司情况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请结合你公司流动负债情况、采购和销售的信用政策、受限资金情况等,量化分
析你公司目前的货币资金状况对你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正常运营是否存在影响,你公司是否存
在偿债风险。
(3)请你公司自查受限资金中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等情形,是否实
质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及原因。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
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说明你公司主要借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途、年限、利率、担保物等,并说明存贷比例与你公司历年数据、同行业公司情况相比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
单位:万元
序 2025 年
类型 贷款单位 借款期限 利率 列报科目 用途 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
号 末余额
一年内到期的
金 融 中国农业 1,001.70 项目 投 抵押物:宾虹路以北、秋涛路以东市工业园区内 9
借款 银行 资建设 幢(住宅),金华市宾虹西路 555 号的工业厂房
一年内到期的
金 融 中国农业 1,002.31 项目 投 抵押物:宾虹路以北、秋涛路以东市工业园区内 8
借款 银行 资建设 幢(住宅),金华市宾虹西路 555 号的工业厂房
保证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 融 一年内到期的 补充 流
借款 非流动负债 动资金
质押物:专利权质押
金 融 补充 流
借款 动资金
金 融 补充 流
借款 动资金
保证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 融 中国农业 补充 流 抵押物:宾虹路以北、秋涛路以东市工业园区内 8
借款 银行 动资金 幢(住宅)、宾虹路以北、秋涛路以东市工业园区内
序 2025 年
类型 贷款单位 借款期限 利率 列报科目 用途 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
号 末余额
无锡浩天 自实际资金划拨 合法、合
股 东
借款
有限公司 限不超过 1 年 务经营
合计 19,818.92
(1)公司两期货币资金余额与借款的存贷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12/31 2024/12/31
货币资金(A) 10,112.44 5,603.51
借款项目(B) 19,818.92 10,796.22
其中:短期借款 4,497.89 2,302.21
长期借款 6,321.03 8,494.01
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 9,000.00 -
存贷比(C=A/B) 0.51 0.52
注:1、列示的短期借款包含计提的短期借款应计利息,两期期末计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分
别为 3.89 万元、2.21 万元;2、列示的长期借款包含计提的长期借款应计利息及一年内到期
的非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本金部分为 4,825.00 万元,两期期末计提的长期借
款利息分别为 7.03 万元、10.01 万元。
由上表可见,公司 2025 年末的存贷比情况与 2024 年末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存贷比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东晶电子 泰晶科技 惠伦晶体 晶赛科技
货币资金(A) 10,112.44 10,817.05 11,878.11 5,547.68
借款项目(B) 19,818.92 - 52,737.29 6,004.33
其中:短期借款 4,497.89 - 23,260.85 6,004.33
长期借款 6,321.03 - 29,476.44 0.00
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 9,000.00 - - -
存贷比(C=A/B) 0.51 - 0.23 0.92
注:由于金融借款全部由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产生,故选取石英晶体元器件同行业可比
公司比较存贷比。
由上表可见,公司 2025 年末的存贷比情况处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间水平,与同行业上
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请结合你公司流动负债情况、采购和销售的信用政策、受限资金情况等,量化
分析你公司目前的货币资金状况对你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正常运营是否存在影响,你公司是
否存在偿债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流动负债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短期借款 4,497.89 13.01% 2,302.21 12.74% 2,195.68 95.37%
应付票据 4,555.94 13.18% 2,477.00 13.71% 2,078.94 83.93%
应付账款 8,798.04 25.45% 8,163.79 45.18% 634.25 7.77%
合同负债 17.33 0.05% 20.05 0.11% -2.72 -13.57%
应付职工薪酬 334.34 0.97% 197.62 1.09% 136.72 69.18%
应交税费 282.85 0.82% 123.95 0.69% 158.90 128.20%
其他应付款 9,225.18 26.69% 234.51 1.30% 8,990.68 3833.8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1,490.38 4.31% 2,031.15 11.24% -540.76 -26.62%
合计 34,567.30 100.00% 18,069.60 100.00% 16,497.70 91.30%
由上表可知,公司本期流动负债较上年同期增加 16,497.70 万元,同比增加 91.30%,主
要系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增加所致。
(1)本期前五大客户两期信用政策比较
客户名称 2025 年信用政策 2024 年信用政策
客户 A1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客户 A2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客户 A3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客户 A4 TT30 天 TT30 天
客户 A5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由上表可知,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销售信用政策一般为月结 30 天到 90 天,且两
期前五大客户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
客户名称 2025 年信用政策 2024 年信用政策
客户 B1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客户 B2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客户 B3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客户名称 2025 年信用政策 2024 年信用政策
客户 B4 装车付款,月度结算 /
客户 B5 先货后款,月度结算 /
由上表可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销售政策一般为货到支付暂定款,月度结算。
(2)本期前五大材料供应商两期信用政策比较
供应商名称 2025 年信用政策 2024 年信用政策
供应商 A1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供应商 A2 TT30 天 TT30 天
供应商 A3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供应商 A4 月结 60 天 月结 60 天
供应商 A5 月结 90 天 月结 90 天
由上表可知,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材料供应商的采购信用政策一般为月结 30 天到 90
天,且两期前五大材料供应商的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
供应商名称 2025 年信用政策 2024 年信用政策
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月度
供应商 B1 /
结算
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月度
供应商 B2 /
结算
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月度
供应商 B3 /
结算
供应商 B4 先款后货 /
全部货物装车完毕后支付全
供应商 B5 /
款,支付全部货款后放行车辆
由上表可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材料供应商信用政策一般为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
款,月度结算。
综上所述,除新增的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外,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销售与采购信用
政策两期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客户或供应商发生履约纠纷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末,公司受限制的资金金额为 4,555.94 万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受限资金。
截至 2025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库存现金 2.43 0.02%
银行存款 5,554.08 54.92%
其他货币资金 4,555.94 45.05%
合计 10,112.45 100.00%
注:其他货币资金均为受限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由上表可见,公司货币资金主要由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构成,其中,库
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主要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
截至 2025 年末,公司有息债务期限、构成和规模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一年内到期的有息负债: 9,863.24 74.20%
其中:短期借款 4,497.89 33.84%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5,365.35 40.36%
有息非流动负债: 3,430.34 25.80%
其中:长期借款 1,489.00 11.20%
租赁负债 1,941.34 14.60%
有息负债合计 13,293.58 100.00%
由上表可见,2025 年末,公司有息负债总额 13,293.58 万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有息负
债为 9,863.24 万元,占有息负债的比例为 74.20%。
公司一年内到期的有息负债主要系金融机构借款,由于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已合作多年,
双方已建立较为信任且稳定的合作关系,因此预计相关金融机构借款到期可以续贷;同时,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向控股股东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2.5 亿元的借
款额度,相关额度生效后将完全能够解决公司的负债压力。
综上所述,公司流动负债情况正常,信用政策稳定且报告期内未发生履约纠纷,控股股
东能够给予充足额度的资金支持,因此,公司货币资金状况对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正常运营不
会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偿债风险。
(三)请你公司自查受限资金中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等情形,是否
实质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及原因。
经自查,公司受限制的资金均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
受限资金。公司货币资金存放的银行账户均由公司独立开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共管账户的情况,亦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试其运行有效性;
利率、担保物等关键条款,并与账面记录、企业信用报告核对;
进行对比分析,向管理层了解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对公司偿债能力进行分析;
证内容包括账户余额、受限情况、质押担保等信息,获取企业信用报告,核对相关信息;
关注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异常的资金往来;
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银行及借款函证比例 100%;
(2)利息测算覆盖所有借款;
(3)偿债指标分析覆盖所有主要财务数据;
(4)对主要销售及采购合同进行了抽样检查,抽样比例超过 70%,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额/ 占年度销售/采购材
类别 名称
采购额 料总额比例
客户 客户第一名 6,467.36 18.20%
客户 客户第二名 3,365.10 9.47%
客户 客户第三名 2,305.71 6.49%
客户 客户第四名 2,198.53 6.19%
客户 客户第五名 1,731.53 4.87%
客户 除了前五大客户外的其他客户 11,963.89 33.68%
销售额/ 占年度销售/采购材
类别 名称
采购额 料总额比例
合计 28,032.12 78.90%
供应商 供应商第一名 7,817.92 27.61%
供应商 供应商第二名 5,164.35 18.24%
供应商 供应商第三名 2,728.75 9.64%
供应商 供应商第四名 1,322.40 4.67%
供应商 供应商第五名 1,130.27 3.99%
供应商 除了前五大供应商外的其他材料供应商 6,895.51 24.36%
合计 25,059.20 88.51%
(5)银行大额流水核查覆盖 70%以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借方 贷方
核查金额 34,190.35 37,110.21
总金额(已剔除银行划拨) 44,232.61 44,925.29
核查比例 77.30% 82.60%
(6)关联方核查覆盖所有已知关联方。
证函回函;公司关联方声明函;主要客户销售合同、主要供应商采购合同;受限资金明细表
及相关协议;银行流水明细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据及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的借款额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公司整体偿债风险可控,货币资金状况对正常运营未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十二、问询函第 12 问
报告期末,你公司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0.27 亿元,较期初增加 526.17%;租赁负债余额
(1)请说明你公司租赁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对象、租期、付款安排、
资产控制权、折旧方法及年限、相应会计处理等;新增租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审议
披露程序。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
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说明你公司租赁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对象、租期、付款安排、
资产控制权、折旧方法及年限、相应会计处理等;新增租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审
议披露程序。
单位:万元
租赁 租赁期间 付
折旧方
对象 款 本期新 期末账
出租方 资产控制权 相应会计处理 法及年
(租 自 至 安 增金额 面价值
限
赁物) 排
初始计量:借:使用权资产,贷:租赁负 月 直线法,
机 器 杭州正大深冷 东晶电子金华有 债; 付 5年
设备 装备有限公司 限公司 后续计量:借:折旧费用,贷:累计折旧; 月 直线法,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租赁负债 付 10 年
初始计量:借:使用权资产,贷:租赁负
房 屋 黄山市东晶光
黄山东晶电子有 债; 月 直线法,
建 筑 电科技有限公 2021/1/1 2026/12/31 0.00 72.41
限公司 后续计量:借:折旧费用,贷:累计折旧; 付 6年
物 司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租赁负债
初始计量:借:使用权资产,贷:租赁负
房 屋
上海晶思电子科 债; 季 直线法,
建 筑 胡欣悦 2022/9/3 2025/12/2 0.00 0.00
技有限公司 后续计量:借:折旧费用,贷:累计折旧; 付 3.75 年
物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租赁负债
初始计量:借:使用权资产,贷:租赁负 月 直线法,
房 屋 上海湘芒果文 2022/11/1 2025/10/31 0.00 0.00
上海晶思电子科 债; 付 3年
建 筑 化投资有限公
技有限公司 后续计量:借:折旧费用,贷:累计折旧; 月 直线法,
物 司 2025/11/1 2028/10/31 205.18 193.78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租赁负债 付 3年
初始计量:借:使用权资产,贷:租赁负
房 屋 山西鑫宏发锂
山西东拓新能源 债; 年 直线法,
建 筑 电科技有限公 2025/10/10 2028/10/9 743.41 681.46
科技有限公司 后续计量:借:折旧费用,贷:累计折旧; 付 3年
物 司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租赁负债
合计 2,666.73 2,665.79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十七条,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前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期开始日”以实际取得资产控制权为准。公
司已于 2025 年末前取得续租的杭州正大深冷装备有限公司相关机器设备资产的实际控制权。
(1)新增租赁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租赁包括全资子公司东晶电子金华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杭州
正大深冷装备有限公司续租的用于制氮的机器设备;全资子公司上海晶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因经营需要向上海湘芒果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续租用于办公的场地以及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
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房屋及建筑物。新增租赁均与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需求直接相关,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3)新增租赁无需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租赁资产的
审议和披露标准主要参照以下标准:
公司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总经理可在以下权限内审批重大交易事项(含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一)交易的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二)交
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 万
元。交易金额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
可实施。
经自查,公司 2025 年度发生的任一新增租赁事项的成交金额及其产生的利润金额均不
触及交易的披露标准,相应的审批权限属于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范畴之内。公司已就
新增租赁事项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而未审议的情形,也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充分、合理;
资产变动原因的合理性。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合同检查覆盖所有重大租赁合同;
(2)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 100%复核计算过程;
(3)主要租赁项目租赁付款额抽样达到 70%以上;
(4)100%检查所有重大新增租赁的审批文件。
租赁负债计算表;与租赁相关的会计凭证;新增租赁的内部审批文件。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公司对租赁会计
政策的运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规定,新增租赁系基
于实际经营需要,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应审议披露而未审议披露的情况。
十三、问询函第 13 问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46.18 万元、计提在建工程减值
准备 16.68 万元,未对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报告期末,暂时闲置的固定资
产账面价值 365.42 万元。
(1)请结合产能利用率、技术迭代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说
明闲置资产的具体情况及处置计划,是否已计提足额的减值准备。
(2)你公司与年报同日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显示,你公
司本年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99.18 万元,与年报披露的本年度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金额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
(3)请结合相关项目情况,说明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在建工程转固的具
体时点及依据,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转固的情形。
(4)请说明本年度未对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
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产能利用率、技术迭代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
说明闲置资产的具体情况及处置计划,是否已计提足额的减值准备。
报告期内公司产线的产能利用率如下:
单位:万元
产线名称 对应固定资产原值 期末减值准备 产能利用率
石英晶体元器件产线 57,952.67 7,159.61 93%
电池级碳酸锂产线 348.28 / 74%
合计 58,300.95 7,159.61 /
由上表可见,石英晶体元器件产线的产能利用率达到 90%以上,电池级碳酸锂产线的产
能利用率也达到了 70%以上。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均为适配当前生产工艺的在用设备,未出现因行业技术迭
代导致设备被替代、功能失效的情形。
(1)本期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计提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房屋建筑物 15.78 15.78
专用设备 7,085.66 341.32 51.90 7,375.08
通用设备 134.42 4.86 1.83 137.45
运输设备 12.20 12.2
合计 7,248.06 346.18 53.73 7,540.51
(2)公司对固定资产减值进行测算情况
公司 2025 年末确定期末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的过程如下:
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
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
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
减值损失。
(3)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公司于 2025 年度聘请了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截至 2025 年末的存在减值迹象的
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分别出具了银信评报字
(2026)第 C00051 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黄山东晶电子有
限公司单项资产评估项目》及银信评报字(2026)C00050 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拟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东晶电子金华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评估项目》;另外子公司山西东拓收
购资产评估时点为 2025 年 10 月,距 2025 年末仅 3 个月,评估结果具有高度时效性,且截
至 2025 年末被收购资产组经营正常、未出现减值迹象,因此未进行年末减值测试具有合理
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关于“不存在减值迹象可不进行减值测试”
的规定。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根据评估报告和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结果,公司对期末固定资产计提了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产线的产能利用率保持在高位运行,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结合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综合测算后,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合理,计提金额
充分准确。
报告期末公司闲置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末原 累计折 减值金 期末净
设备名称 处置计划
值 旧 额 值
生产调整、待重新投入使
国产溅镀机 70.80 9.83 7.71 53.25
用
连续式离子刻蚀微
调装置
频率调整机用装载
下载机
全自动真空封装机 382.60 319.53 54.43 8.64 报废或出售
生产调整,已于期后重新
Lid 正反面摆盘机 24.79 16.20 0.42 8.16
投入使用
生产调整、待重新投入使
固化炉 31.86 15.12 0.06 16.67
用
生产调整、待重新投入使
变距移载机 19.91 8.73 0.61 10.57
用
生产调整、待重新投入使
变距移载机 19.91 8.73 0.61 10.57
用
生产调整、待重新投入使
全自动移载机 11.65 4.03 0.55 7.07
用
生产调整、待重新投入使
固化炉 33.63 6.59 2.97 24.07
用
期末原 累计折 减值金 期末净
设备名称 处置计划
值 旧 额 值
生产调整、待重新投入使
其他闲置设备 1,589.19 1,340.81 130.94 117.44
用
合计 4,268.09 3,575.25 327.42 365.42
注:期末净值小于 5 万元的资产清单汇总列示为其他闲置设备。
由上表可见,公司已对闲置资产制定了相应的处置计划,且每年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对主要资产进行评估,同时结合评估结果对闲置资产计提减值,计提依据合理,计提金
额充分准确。
(二)你公司与年报同日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显示,你
公司本年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99.18 万元,与年报披露的本年度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
提金额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
经核查,公司年报中披露本年度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 346.18 万元,与《关于 2025 年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中披露的本年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99.18 万元差异金额为
程转入固定资产的 2024 年度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额 47.00 万元。
(三)请结合相关项目情况,说明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在建工程转固的
具体时点及依据,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转固的情形。
报告期末公司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分类 工程项目名称 期末净值 未转固原因
设备调试中,始终未能达到预
国产溅镀机 114.62 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正在与设
备厂家协商处理方案。
打标编带一体机 92.04 设备调试中
待安装设备 Chip 折取机 28.98 设备调试中
其他 12.65 设备未安装
小计 269.42
智能制造执行系统 15.22 软件调试中
软件工程 AI 办公软件 9.75 软件调试中
小计 24.97
合计 294.39
(1)本期在建工程计提减值情况
单位:万元
减值准
工程项目名称 期末金额 期末账面价值
备
待安装设备 321.26 51.85 269.42
软件工程 24.97 - 24.97
合计 346.23 51.85 294.39
(2)公司对在建工程减值进行测算情况
公司 2025 年末确定期末在建工程的可回收金额的过程如下:
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
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
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
减值损失。
(3)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评估
公司于 2025 年度聘请了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截至 2025 年末的存在减值迹象的
在建工程进行了评估,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分别出具了银信评报字
(2026)第 C00051 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黄山东晶电子有
限公司单项资产评估项目》及银信评报字(2026)C00050 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拟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东晶电子金华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评估项目》;另外子公司山西东拓在
建工程于 2025 年 12 月形成,截至 2025 年末该工程未出现减值迹象,因此未进行年末减值
测试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关于“不存在减值迹象可不进
行减值测试”的规定。
(4)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根据评估报告和公司对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结果,公司对期末在建工程计提了在建工程
减值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评估报告结果对在建工程项目
进行测算,计提依据合理,计提金额充分准确。
报告期内在建工程项目转固的具体时点和依据如下:
项目 准则规定 公司执行情况 会计处理
公司在建工程转固严格按照上述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
执行,具体判断依据如下:1.设备类在
固定资产》规定:在建工程达
建工程:已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转
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可正式
入固定资产。预定可使用状态
投入生产使用,相关安装调试支出已
的判断标准包括:(一)固定
基本结束后,公司开具验收单,由使 借:固定资
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
用部门、技术部门、品保部门、经办 产
在 建 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
人、主管副总等负责人对设备情况进 贷:在建工
工 程 上已经完成;
行评价并签字验收。 程
转 固
软件系统类在建工程:已完成开发、 借:在建工
时 点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
测试、验收,功能模块全部上线运行, 程-减值准
及 判 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
可满足业务需求后,企业由专门验收 备
断 依 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
人员对软件进行 30 天的试运行,若运 贷:固定资
据 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
行正常,则由软件负责人对运行情况 产-减值准
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进行评价并签字验收。 备
公司于年末对部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 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
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 实际投入使用,公司按暂估价值转入
乎不再发生。 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调整
原值。
由上表可见,公司在建工程转固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规定,
当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及时办理转固手续,不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形。
报告期末,公司在建工程项目中挂账时间较长的主要系 2 台待安装的国产溅镀机,相关
设备于 2021 年购入,期末账面价值共计 114.62 万元,主要原因系自购入以来,相关设备一
直处于调试状态,始终未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正在与设备厂家协商处理方案。
综上所述,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时办理转固手续,不
存在在建工程长期挂账未转固的情形。
(四)请说明本年度未对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报告期末公司使用权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原值 累计折旧 期末账面价值
房屋建筑物 1,383.07 435.42 947.65
机器设备 1,718.14 1,718.14
合计 3,101.21 435.42 2,665.79
由上表可知,公司使用权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报告期末公司无形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原值 累计折旧 期末账面价值
土地使用权 470.68 222.79 247.89
软件 685.43 320.98 364.45
非专利技术 947.36 824.96
专利技术 150.00 150.00
合计 2,253.47 1,518.73 612.34
由上表可知,公司的主要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等。
由于公司土地使用权购入时间较早,远低于现在的周边同类地块价值;公司软件类无形
资产使用状况良好且不存在被技术淘汰等情形,因此,公司无形资产不存在需要计提减值准
备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表及支持性文件;
场信息进行比较;
额;
进度及是否存在闲置、毁损等减值迹象,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
计提是否充分;
期挂账的在建工程,了解其未转固的具体原因,并评估其合理性及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备的数据,核对差异,并向管理层了解差异原因;
术迭代情况、减值迹象判断、转固时点确定等关键事项。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对报告期末所有重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实施了 100%
的监盘或实地观察,对于金额较小的零星资产,采用抽盘方式,期末盘点比例占比达到 80%
以上;
(2)对报告期内所有重大在建工程转固项目进行了 100%的检查;
(3)对报告期内所有重大减值测试过程进行了 100%的复核。
在建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试生产报告、验收单、闲置资产清单、处置计划、管理层书
面声明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及关键假设合理。对于闲置资产,公司已披露其具体情况及处置计划,并已根据其实际状况
计提了足额的减值准备,未发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额的差异,具有合理解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未发现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况;
迹象,具有合理依据,未发现应计提而未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十四、问询函第 14 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发生管理费用 3006.26 万元,同比增加 5.59%;发生销售费用 258.03
万元,同比减少 31.48%。
(1)请结合经营实际、费用具体构成、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说明管理、销售费用变动
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
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经营实际、费用具体构成、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说明管理、销售费用变
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1)销售费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薪酬支出 121.13 95.78 25.35 26.47%
办公差旅费 91.39 93.16 -1.77 -1.90%
业务招待费 13.85 82.4 -68.55 -83.19%
佣金 12.59 26.95 -14.36 -53.28%
平台认证费 10.94 10 0.94 9.40%
保险费 7.70 43.51 -35.81 -82.30%
摊销折旧 0.35 0.46 -0.11 -23.91%
咨询费 0.08 24.34 -24.26 -99.67%
合计 258.03 376.59 -118.57 -31.49%
由上表可见,公司本期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 118.57 万元,同比减少 31.49%,主要
系本期业务招待费以及保险费(针对车规级石英晶体元器件产品的保险)同比减少导致。
(2)管理费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薪酬支出 1,307.73 1,171.87 135.86 11.59%
折旧及其他摊销 886.20 854.11 32.09 3.76%
办公差旅费 304.08 341.98 -37.9 -11.08%
咨询审计费 166.88 157.29 9.59 6.10%
业务招待费 155.43 140.36 15.07 10.74%
租赁费 50.91 45.14 5.77 12.78%
水电费 49.30 53.06 -3.76 -7.09%
董事会经费 24.22 24.87 -0.65 -2.61%
保险费 21.86 20.60 1.26 6.12%
物料消耗 19.02 0.64 18.38 2871.88%
绿化费 8.39 5.78 2.61 45.16%
修理费 8.22 10.21 -1.99 -19.49%
广告宣传费 0.05 1.10 -1.05 -95.45%
其他费用 3.98 20.10 -16.12 -80.20%
合计 3,006.26 2,847.12 159.14 5.59%
由上表可知,本期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159.14 万元,同比增长 5.59%,主要系本期
薪酬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 135.86 万元导致。
(1)两期营业收入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5 年度营业收入 2024 年度营业收入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泰晶科技 94,373.61 82,104.25 12,269.36 14.94%
惠伦晶体 55,256.59 55,116.59 140.00 0.25%
晶赛科技 57,687.09 52,521.93 5,165.16 9.83%
平均值 69,105.76 63,247.59 5,858.17 9.26%
东晶电子 35,526.76 21,719.30 13,807.46 63.57%
注:公司 2025 年主要业务仍为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故与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同行业
公司进行比较。
由上表可知,公司两期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保持一致。
(2)两期销售费用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5 年度销售费用 2024 年度销售费用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泰晶科技 2,344.96 1,857.86 487.1 26.22%
惠伦晶体 2,215.10 2,336.61 -121.51 -5.20%
晶赛科技 1,441.02 1,276.12 164.9 12.92%
平均值 2,000.36 1,823.53 176.83 9.70%
东晶电子 258.03 376.59 -118.56 -31.48%
注:公司 2025 年主要业务仍为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故与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同行业
公司进行比较。
由上表可知,公司两期销售费用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存在差异,
但与惠伦晶体变动趋势一致,主要原因系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策略不同导致客户群不同,公
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主要以中间商为主;同时 2025 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管理办
法,根据客户等级分配相关招待额度导致的。
(3)两期管理费用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5 年度管理费用 2024 年度管理费用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泰晶科技 7,015.89 5,490.54 1,525.35 27.78%
惠伦晶体 6,318.10 6,202.26 115.84 1.87%
晶赛科技 2,655.11 2,529.95 125.16 4.95%
平均值 5,329.70 4,740.92 588.78 12.42%
公司名称 2025 年度管理费用 2024 年度管理费用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东晶电子 3,006.26 2,847.12 159.14 5.59%
注:公司 2025 年主要业务仍为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故与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同行业
公司进行比较。
由上表可知,公司两期管理费用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保持一致,销售费用变动与
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受到公司新增业务产品供不应求以及石英晶体元器
件业务销售策略等因素影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行有效性;
总账数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
长率进行对比,识别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波动,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公司数据进行对比,
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实质;
跨期情况;
款。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对主要费用项目的细节测试核查比例均超过 70%;
(2)100%分析主要费用项目变动与同行业情况的匹配性。
发票、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社保缴纳记录,长期资产台账及折旧摊
销计算表,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公司管理费用变
动与营业收入变动整体匹配,销售费用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存在差异,主要受公司新增业务
产品供不应求以及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销售策略等因素影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
合理性。
十五、问询函第 15 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研发投入 1193.65 万元,同比增加 13.81%,占营业收入的 3.36%,同
比下降 1.47 个百分点,研发投入均费用化。
(1)请结合你公司研发阶段、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说明你公司研发投入费用化处理是
否符合研发实际,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
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你公司研发阶段、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说明你公司研发投入费用化处理
是否符合研发实际,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投入金
研发项目名称 研发方向 研发进度 会计处理方式
额
技术路线仍在优化,商业化前景
XS3225 高可靠性石英晶体车 优化现有车载晶体谐振器,提升车载晶体谐振器频 样品试制及性能测
载谐振器研发 率随温度变化的稳定性 试阶段,尚未定型
计,费用化核算
未形成可单独辨认的无形资产,
TSX2016 高 稳 定 度 热 敏 晶 体 样品试制及性能测
研究一体成型热敏晶体谐振器制作工艺 45.52 项目能否成功及收益金额无法可
谐振器的研发 试阶段,尚未定型
靠预估,费用化核算
材料试验及样品适 技术路线仍在优化,商业化前景
OSC3225 压 控 晶 体 振 荡 器 的 研究提高压控晶体振荡器封装技术的方法以及研发
研发 高效滤波压控晶体振荡器
业化成果 计,费用化核算
基于 全自动 微调对机 控制技 研发可有效抑制寄生高稳定性石英晶体谐振器和高 定制样品开发及客 未形成可单独辨认的无形资产,
术 WiFi-7 用高稳定晶体谐振 精度石英晶体谐振器测试装置以及研究高标准化全 16.94 户验证阶段,尚未实 项目能否成功及收益金额无法可
器的研发 自动谐振器微调对机的控制方法及系统 现批量供货 靠预估,费用化核算
工艺参数试验及验 技术路线仍在优化,商业化前景
星闪 模块用 超低功耗 高精度 研发低功耗高精度石英晶体谐振器,研究高可靠气
工艺方案 计,费用化核算
研究石英晶片非对称椭圆电极结构以及差分晶体振 工艺参数试验及验 技术路线仍在优化,商业化前景
OSC3225 差 分 晶 体 振 荡 器 的
荡器双重限位保护结构和差分芯片与基座的金丝键 206.59 证阶段,未形成成熟 及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无法可靠预
研发
合连接工艺 工艺方案 计,费用化核算
工艺参数试验及验 处于探索性研究阶段,技术可行
TSX16125G 高频高 精度热敏 优化石英晶体溅镀形状结构和石英晶体电极材料与
晶体谐振器的研发 镀膜工艺,设计热敏基座固定防护组件
工艺方案 与开发阶段,费用化核算
设计晶体谐振器三角点胶支撑结构和电极包裹式导 工艺参数试验及验 处于探索性研究阶段,技术可行
耐超声波焊接高可靠性 3225
电胶胶点布局,优化基于三角胶点总厚度的陶瓷基 29.99 证阶段,未形成成熟 性尚未完全确认,无法区分研究
晶体谐振器研发
座凹槽深度 工艺方案 与开发阶段,费用化核算
合计 1,193.65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项目均处于研究阶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上述研发投入均应作费用化处理。经查询,报告期内,同行业上市公司中惠伦晶体、
泰晶科技、晶赛科技研发支出亦全部费用化,不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研发投入费用化处理符合研发实际,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差异。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性;
实际投入金额、研发成果等;
划分标准以及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全部费用化的原因;
成本、管理费用混淆的情况;
比分析。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对报告期内所有重大研发项目进行了 100%的检查,包括项目立项文件、进度报告、
验收报告等;
(2)对研发费用明细表中的主要费用项目按金额分层抽样,抽样比例超过 70%;
(3)对超过重要性水平的单项研发费用凭证,进行了 100%的检查。
细表、工资表、材料领用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同行业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一致,相关解释具有合理性;
十六、问询函第 16 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322.33 万元,同比减少 10.00%,
其中各项费用支出 1294.00 万元。
(1)请说明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各项费
用支出涉及的具体事项,是否存在支付关联方款项,是否为代偿代付行为引发的往来款。
(2)请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
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说明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各项
费用支出涉及的具体事项,是否存在支付关联方款项,是否为代偿代付行为引发的往来款。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2024 年 变动比例
各项费用支出 1,294.00 1,419.71 -8.85%
暂付款与偿还暂收款 8.15 23.94 -65.96%
营业外支出 0.02 0.00 -
其他 20.17 25.57 -21.12%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合计
营业收入 35,526.76 21,719.30 63.57%
由上表可见,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变动情况与营业收入的变动情况存在差异,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变动受到各项费用支出项目变动的影响,各项费用支出较上
年同期减少 8.85%,主要原因系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等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同时,2025 年度新增的电池级碳酸锂下游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导致公司 2025 年度营
业收入增幅较大而费用增速不明显,因此,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变动与营业收入
的变动存在差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单位:万元
项目 付现金额
办公差旅费 473.66
管理及研发物料采购费 265.87
业务招待费 169.28
咨询审计费 166.96
项目 付现金额
租赁费 50.91
水电费 49.30
保险费 29.56
董事会经费 24.22
手续费 20.07
佣金 12.59
平台认证费 10.94
其他费用 20.64
合计 1,294.00
注:现金支出 10 万元及以下的费用汇总列示为其他费用。
由上表可见,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中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办公差旅费、管理
及研发物料采购费、业务招待费、咨询费等,均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不存在支付关联
方款项,亦不存在代偿代付行为引发的往来款等情况。
综上所述,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存在差异的原因清晰
合理,各项费用中付现费用均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不存在支付关联方款项或为代偿代
付行为引发的往来款的情况。
(二)请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质等;
司有关账面记录的是否一致,并双向测试,抽查相关支持性文件;
函情况,对于未回函情况,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付款凭证等资料,核查与关联方往来款项的性质、交易发生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复核其他往来情况,与“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勾稽,覆盖率达到 70%;
(2)对主要费用的细节测试达到 70%;
(3)大额银行流水核查并比对主要支付对象,核查比例达到 70%。
批单、银行回单;公司关联方声明函;公司银行流水明细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及事项、款项性质等清晰合理,不存在支付关联方款项或者为代偿代付行为引发的往来款的
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