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建龙转债”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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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龙转债”
致: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洛
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
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召开的“建龙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募集说明书》
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
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开“建龙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同意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召开“建龙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于召开“建龙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债
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在河
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军民路 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
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出席对象为:
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本期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 20 张,占债权登记日
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 0.0003%。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表决结果,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00%。本议
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
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建龙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