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友联
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在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本次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公司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7 月 2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0 名激励对
象授予 448.1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36 元/股。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励对象资格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
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不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