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下简称公司)、事业部及所属各
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
盖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着眼于风
险,突出重点,关注影响控制目标的高风险领域、重要业务单位、重大
业务事项、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
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承担最终责任,对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董事会通过审计委员会来承担对内部控制评价的
组织、领导、监督职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公司有关机构、部门在内部控制评价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董事会
(二)审计委员会
(三)经理层
报告的缺陷进行整改。
(四)内部审计机构
(五)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
检查报告;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应根据有关规定,考虑自身的经
营特点、业务模式以及风险管理要求、内部控制的目标,围绕内部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
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对日常经营管理过
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对相关控制措施与流程
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对信息收集、处理
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
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
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
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一)制定内控评价工作方案;
(二)对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进行有效性测试;
(三)认定控制缺陷;
(四)汇总评价结果;
(五)编报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
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
和评价。首先,评估相关目标实现的风险;其次,识别和确定公司充分
应对这些风险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即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应对相关目
标实现风险的有效性;第三,识别和确定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证据,
评价现有的控制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运行;最后,对控制缺陷进行评估,
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缺陷,确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和整改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定量
标准即涉及金额大小,既可以根据造成直接损失绝对金额制定,也可以
根据直接损失占本公司净资产及利润总额等的比例确定;定性标准,即
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根据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
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按照性质划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
务报告缺陷。缺陷标准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组织拟定、定期维护和更新,
报经理层审定后提交董事会批准,作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认定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内控评价工作组应及时
提出整改意见,经董事会审批后,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整
改方案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等资料,结合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
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公司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批准,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对外披露。
内部审计机构应关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报告发出日之间是
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
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
等应当由内部审计机构妥善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年度报告应永
久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特发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