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和软件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决定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贵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经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件大道 168 号 2 幢西二楼智能化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红卫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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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
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
会议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股份数为 66,886,67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
显 示 , 参加本次 股 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261 名, 持有公司股份 数为
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266 名,持有公司
股份数共计 87,010,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 11.0205%。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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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已由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
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
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
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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