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1 20: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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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518 号
致: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 1102 号建滔诺富特酒店 1
楼临空厅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
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召开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7 月 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6年7月21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02号建滔诺富特酒店1楼临空
厅召开,公司董事长史浩樑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17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3,175,6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2892%,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4,023,28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6609%。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152,38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628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16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9,152,6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28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54,066,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89,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043,3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7339%;反对8,520,2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1.7615%;弃权589,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5046%。
   表决结果: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4,152,75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4.4704%;反对8,439,71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722%;弃权583,20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129,77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9545%;反对8,439,715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1.5559%;弃权58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89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2,945,1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49,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922,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3.8702%;反对9,481,2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4.2160%;弃权749,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913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8,950,2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3.9420%;反对9,505,41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2778%;弃权697,00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950,27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3.9420%;反对9,505,415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4.2778%;弃权697,001股,占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7802%。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3,864,0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41,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841,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2172%;反对8,669,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2.1433%;弃权641,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639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3,991,1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44,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968,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5418%;反对8,540,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1.8123%;弃权644,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645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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