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 18 号百扬大厦 1 栋 11 楼邮编:610000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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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26]第 0361 号
二〇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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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26】第 0361 号
致: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爱众”或者“公司”)的委托,为广安爱众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就广安
爱众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以下
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本所指派龚星铭律师、谷荷玲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或者“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件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广安爱众拟实施的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
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
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
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
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
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文书内容作为依据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
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安爱众为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和实施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或者不具备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条件,同意公司对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831,37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基于谨慎
原则,公司董事会将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取得了公司于2026年
(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通知债权人的公告,通知债权人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具体详见公
司公告编号为2026-044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前述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间已经届满,公司未
接到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履行的法定程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以及
已经实施的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因故出现《激励计划》规定的应当全
部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因此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 3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831,378 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
总计 19,139,160 股(含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拟回购注销的 9,426,666 股限制性股
票)。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并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 831,378 股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完成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所涉相关人员及股票数量、本
次回购注销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所涉相关人员及股票数量、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等
事项合法合规。广安爱众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
回购股份的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登记的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