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7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内蒙古和镁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镁新能源”)为公司持股
时提高公司资产运营及使用效率,公司拟转让上述所持有的 49%股权给公司实际
控制人毕胜民。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和镁新能源的股权。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批。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参股子公司和镁新能源 49.00%的股权给公司实际控制
人毕胜民,毕胜民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决策与审议程序
拟转让参股子公司和镁新能源 49.00%的股权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毕胜民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毕胜民及其一致行动
人董宝华已回避表决。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审计委员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转让参股子公司和镁新能源 49.00%的股权给公司
实际控制人毕胜民的议案》,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五)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姓名:毕胜民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目前的职业和职务: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关联关系:直接持有公司 18.5380%的股份,与毕一明共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担任公司董事长。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股权类资产的披露
(1)交易类别
本次交易类型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出售资产”。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内蒙古和镁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古志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524MAELQW3L1U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 1,5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5 年 05 月 27 日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库伦产业园敖伦片区
主营业务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截至本公告日,北京和展能源有限公司持有 51.00%的股权,东和新材持
股权结构
有 49.00%的股权。
(3)交易标的财务状况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6 年 3 月 31 日/2026 年 1-3 月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度
资产总额 1,498.01 1,503.81
负债总额 3.45 3.87
净资产 1,494.57 1,499.93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5.37 -0.07
注:上述 2025 年度数据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6 年 1-3 月数据未经审计。
(二)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和镁新能源 49.00%股权。截至本公告日,
和镁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
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
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定价情况
和镁新能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约为 1 元,截至
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为 1.00 元/股。本次交易定价系交易双方在和镁新能源
净资产价值基础上,结合和镁新能源经营状况,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价
格公允的原则,友好协商确定。交易定价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受让方:毕胜民
转让方: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双方同意,毕胜民以人民币 735 万元受让东和新材持有的和镁新能源
交易双方同意,本协议所述之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方承诺有权转让该等股权,不存在其无权将上述股权转让给受让方的情
形,该等所转让股权不存在瑕疵;协议生效后,转让方所转让的公司股权及相关
权利、义务及责任,全部由受让方享有及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
到受让方的相关手续。
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
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有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协议方分别承担
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
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东和新材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以仲裁方
式解决。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
行。
(二)交易协议的其他情况
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过户时间
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为准。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和镁新能源股权,该交易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降低投资风险,实现公司整体资源的有效配置,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
展需要。本次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
影响。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和新材本次转让持有的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
易事项符合其整体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本
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交易方式符
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如有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九、备查文件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