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 瑞茂 公告编号:2026-091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 瑞茂 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 瑞茂 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自 2026 年 7 月 3 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
进展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增 14 起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新增 1 起
诉讼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阶段、新增 2 起诉讼已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执行人
? 本公告涉及诉讼/执行的涉案金额合计:约 59,927.2649 万元人民币
?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
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相关诉讼/执行进展情况
进展情况
诉讼/执行涉
序 原告/申请执 (具体判决
被告/被执行人 立案时间 诉讼类型 及金额(万 受理法院
号 行人 /裁决结果
元)
详见后文)
中原银行股 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 河南省周口
金融借款 一审判决已
合同纠纷 出
周口分行 证人) 法院
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 河南自由贸
山东微湖供
限公司(买方)、江苏晋 买卖合同 易试验区郑 一审判决已
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作 纠纷 州片区人民 出
限公司
为买方股东被列为被告) 法院
中国工商银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
金融借款 宁波市北仑 一审判决已
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 出
公司宁波北 (保证人)
仑分行
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申请人)、瑞
新余农村商 江西省新余
茂通(保证人)、浙江和 一审判决已
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 出
有限公司 民法院
证人)、江苏晋和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保证人)
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借款人)、瑞
新余农村商 江西省新余
茂通(保证人)、浙江和 金融借款 一审判决已
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 合同纠纷 出
有限公司 民法院
证人)、江苏晋和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保证人)
宁夏回族自
石嘴山银行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 保理合同 治区银川市 一审判决已
链管理有限公司 纠纷 金凤区人民 出
司银川分行
法院
成都蓉欧瑞 四川省成都
民间借贷 终结本次执
纠纷 行程序
公司 民法院
上海农村商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
业银行股份 金融借款 上海市徐汇 一审判决已
有限公司徐 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 出
通(保证人)
汇支行
上海农村商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
业银行股份 金融借款 上海市徐汇 一审判决已
有限公司徐 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 出
通(保证人)
汇支行
上海农村商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
业银行股份 金融借款 上海市徐汇 一审判决已
有限公司徐 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 出
通(保证人)
汇支行
中国检验认 福建省福州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 承揽合同 一审判决已
限公司 纠纷 出
有限公司 民法院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中国台州外 海上货运
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 宁波海事法 一审判决已
燃料有限公司(被追加为 院 出
公司 纠纷
共同被告)
中国台州外 海上货运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 宁波海事法 一审判决已
限公司 院 出
公司 纠纷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确认劳动 北京市西城
关系纠纷 区人民法院
人)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确认劳动 北京市西城
关系纠纷 区人民法院
人)
河南省郑州
高新技术产 一审判决已
业开发区人 出
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
高新技术产 一审判决已
业开发区人 出
民法院
(一)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借款本金 252681560.8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
至 2026 年 7 月 2 日利息为 2461561.4 元;自 2026 年 7 月 3 日起,按案涉《固定
资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下位于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产业集聚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豫(2023)沈丘县不动产权第 00001689 号、豫(2023)沈丘县不动产权第 00001690
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豫(2024)沈丘县不动产权第 00013325 号至
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的机器设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编号:50000465419600000148】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公司持有的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 100%股权【登记编号:
(沈)登记设字(2024)
年第 1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
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巫梦锋、王海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
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瑞
茂通粮油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1306827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瑞茂通
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巫梦锋、王海霞共同负担。
(二)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山东微湖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东微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979407.24 元及违约金(以 979407.24 元为
基数,自 2025 年 11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3 倍计付,但不超过 97940.72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1469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9694
元。
(三)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北
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 77482885.37 元,及
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77482885.37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 19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
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
司追偿;
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 19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
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
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
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
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
原告已先行垫付,由三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若本案未提
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
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
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四)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新余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
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本金 59,699,813.34
元及利息 328,349.04 元(暂计算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之后按年利率 18%计算
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
理费 341,94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46,941 元,由被告江西瑞茂通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原
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 346,941 元,本院依法予以
退回。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
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情况
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五)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新余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90,000,000 元及利息 175,000.02 元
(暂计算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之后自 2025 年 12 月 6 日起按年利率 5%计算至
息之日止);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
理费 492,67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97,675 元,由被告江西瑞茂通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原
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 497,675 元,本院依法予以
退回。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
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情况
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六)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披露了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与石嘴山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保理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金凤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管 理 有限 公 司 2025 年 7 月 21 日 签 订的 《 云 商 平台 鼎 e 信 融 资协 议 》 ( 编
号:NBC2025062700000059)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解除;
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返还借款本金 30000000 元及截至
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 2025 年 11 月 22 日至每笔应
收账款到期之日的利息合计 306666.67 元,并自应收账款到期日起按照对应的应
收账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违约
金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一笔自 2026 年 1 月 25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清
偿之日、第二笔自 2026 年 1 月 29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清偿之日、第
三笔自 2026 年 3 月 10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清偿之日);
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
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共计 19239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被告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七)公司与成都蓉欧瑞易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已于 2025 年 4
月协商完毕并已调解撤诉结案,前期公司收到了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出
具的执行通知书并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披露。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
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
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
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八)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
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借款本金 2,000,000 元;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期内利息 18,983.33
元、复利 26 元及以 2,018,983.33 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
罚息利率标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律师费 12,500 元;
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可与和略电子商务
(上海)有限公司协议,以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登记号为
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所有,不足部分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 1,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
(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23,035.4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8,035.48 元,由和略电子商务
(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
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
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
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
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九)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
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借款本金 3,000,000 元;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的期内利息 57,550.59
元、复利 507.51 元及以 3,057,550.59 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
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自 2026 年 4 月 18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律师费 12,500 元;
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 1,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
(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31,098.4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6,098.48 元,由和略电子商务
(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
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
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
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
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
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借款本金 5,000,000 元;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期内利息 46,899.99
元、复利 64.15 元及以 5,046,899.9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025%标准,自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律师费 25,000 元;
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 1,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
(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47,267.4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2,267.48 元,由和略电子商务
(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
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
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
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
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十一)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检验认
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
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 418964.20 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
件受理费 7912.29 元,减半收取计 3956.145 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承担。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
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可予以强制执行。
(十二)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台州外
轮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出具
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告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偿付费用 86516 元及利息(以 86516 元为基数,自
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1981 元,减半收取计 990.5 元,由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
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
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十三)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台州外
轮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出具
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
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偿付费用 89558.4 元及利息(以 89558.4 元为基数,自
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2039 元,减半收取计 1019.5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
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
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
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
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十四)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自然人确
认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
书,法院准许原告撤诉。
(十五)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自然人确
认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
书,法院准许原告撤诉。
(十六)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披露了公司与自然人劳动争议的诉讼,近
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25 年 11 月工资 7978.72 元、经济补偿金 137830.55 元、未
休年假工资 32261.28 元;
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10 元,保全费 2564 元,以上共计 2574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十七)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披露了公司与自然人劳动争议的诉讼,近
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25 年 11 月工资 11261
元、经济补偿金 108065.78 元、未休年假工资 13249.44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10 元,保全费 2116 元,以上共计 2126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上述
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
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
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
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